15.4 试 运 转
主控项目
15.4.1 空气压缩机负载试运转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气量10m3/min及以上空气压缩机,4h~8h;
2 排气量10m3/min以下空气压缩机,大于2h。
检验方法:检查试运转记录。
15.4.2 空气压缩机试运转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气压缩机能安全起动、升压、释压,运行正常;
2 空气压缩机的排气压力等性能指标应达到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
3 各运动部件无异常声音;
4 各连接部件无松动、漏气、漏油及漏水现象;
5 油泵压力不低于0.1MPa;
6 各部温度符合下列要求:
1)有十字头空气压缩机润滑油温度不高于60℃;
2)无十字头空气压缩机润滑油温度不高于70℃;
3)各级排水温度不高于40℃;
4)多级空气压缩机各级排气温度不高于160℃;
5)单缸空气压缩机排气温度不高于170℃;
6)经二次冷却器后的排气温度不高于40℃;
7)滚动轴承温度不高于80℃;
7 空气压缩机的安全阀、油压保护、断水保护、信号及超温保护等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动作灵活、可靠。
检验方法:用温度计和实际操作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