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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和公?布
第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处室、《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造价管理、招【投标管理、工程交】易等:机构(以下统称【监,。管职能机构)是信用!信息采集、录入【的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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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本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下列信用信息!监管职能《机构应?当予以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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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资》质资:格主:要指遵守资质管理规!定情况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执业资格—及有关技术、—经济管理人员配备情!况非本市企业承诺】人员到位或》场所配备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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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营管理主要】指,遵守有关招投标【、工:程或工程《服务的计价、价款】结算及支付、工程】担保:及收费等方》面规:定或规?范的情况履行工程或!。工程服务合》。。同约定?。的工期、《价款结算及支付、】服务标准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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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全《管理主?要指遵守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情?况包括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及使用、【施工现场《。安全作?业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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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质—量管理主要指遵守】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或工程—服务标准的情况包】。括执行强制性—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建筑材料设备检】验检测及《竣工验收规定等方】面的:情况履行合同中与】工程或工程》服务质量有关约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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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社会责任主!。要指遵守有关税收、!劳动:。与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环境保护、抢险救!灾等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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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应当遵守下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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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发生具体不【良行:为被记录《的对企业和负有责】任的个人同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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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项具体行为》涉及多个《企,业或个人的对做【出贡献或负有责任】的企:业、个人均》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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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次】查实一个企业或个】人有多项不良—行为的可在》。不同:的信用项《目上:予以:记录;一项具—体,行为在同一》。信用项目上触及多个!记录条款的》按最重要《。的或特殊《的条:。款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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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总承—包企业发生》与工程分包有关【的不:良行为的参照建设】单位该项不良行【。为的认?定,标准予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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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分《包企业?发,生与质量、》安全有关《。的不良行《为总承包《企业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的对总承【包企业应当予以【相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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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与企:业业务?行为无?直接关联的个人【良好记录应当—通过本序列形成综合!记录后?才能转化为企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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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监管职《。。能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形成或掌—握的信用信息应当将!足以证?明信用信息》真实、准确的证据材!料,立卷:。形,成书面信用档案内部!。长期保存其中行政处!罚案件的卷宗亦【即该不良行为记录】的信用档案无需另】立,卷宗
第【十,五条 监管职能机】构在认定不良行【为记录时《应有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停工通【知书、?监督意见书、通报批!评或其他《。按规定制发》的监:管文书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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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监管职能机构应当】自信用?信息认定之日起7日!内录:入信用?监,。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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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信用?信息的公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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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国家建设部】制定的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的:不良行为记录应按】规定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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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信用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2月1日前向企!业和个人征》集,上一年度《与业务行为有关【的良好行为记—录向工商、劳—动、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征集或从《有关信用信息平台】采集上一年度企业和!个人的不良》行为记?录
【信,用管理?机构应对所征集、】。采集的信用》。信息进行审核并【将有关?证明材?料立卷归档后录【入信用监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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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企业【和个人应及时申报上!一年度?的,良好行?为记录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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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行业协会作】出的可作为良好行】为记录的表彰—评,。优项目名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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