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和公布 【第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处室、》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造价【管理、招《投标管理、工—程,交易:等机构(以下统称】监管职能机》构)是信用信息采集!、录入的责任—单位 》 《 第十二条 本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下列》信用信息监管职能机!构应当予以采集【  》。  (—一)资质资》格主要指遵守资【。质,管理规定《情况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执业资》格,及有关技《术,、经济管理》人,员配备情况非本【市,企,业承诺人员到位【或场所配备情况【等; 《    (!二,)经:营管理?主要指遵守有—关招投标、工程或】工程服务的计价、价!。款结算及支》付、工程担保—及收费等方面规定或!规范的情况履行工程!或工程服务合同约】定的工期、价款结算!及支付、服务标准情!况等; 《  《  (三【)安全管理主—要指遵守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情况包《括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及使用—、施工现场安全作】业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  (四【)质量管理主要指】遵守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或工【程服务?标准的情况包括执行!强制性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建:筑材料设备检—验检测及《。竣,工验收规定等方面】的,情,况履行合同中与【工程或?。工程服务质量有关约!定的情况; 【 :   (【五)社会责任主要指!。遵守有关税收—、劳动与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环境保护、—抢险救灾等规—。定的情况 ! , 第十三》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应:当,遵守下列规则 !    》 , ,(一)企业发生具】体,不良行?为被记录《的对企业《和负有责任的个人同!等记录; 》    — (二)一【项具体行为涉—及多个企业或—个人的对做出贡【献或负有责任的企业!、,个人均予记录; 】    【 :(三)一次查实【一个企业或》个人有多项不良行为!的可在?。。不同:的信用项目上予以】。记录;一项》具体行为在同一信】用项目上触及多【个记录条款的按最】重要的或特殊的【条款记录; —   》 (四)总】承包:企业发生《与工:程分包有关的不良行!。为的参照建设—单,位该项不《良行:为的认定《标准予以记录; !    》 , , (五)分包—企业发生与》质量、安全有关的】不良:。行,为总承包企业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的,。对总承包企》业应当予《以相应记《录; —   (六】)与企业业务行为】无直接关联的个人良!。好记:录,应当通过本序列形】成综合记《录后才能《转化为?企业记录 【 第十四条 监!管职能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形成或!掌握的信用信息应】当将足以证明—信用信?息真实?、准确的证据材料】立卷形?成,书面:信用档案内部长期保!存其中行《政处罚案件的—卷宗亦?即该不良行为记录的!信用档案无》需另:立卷:宗 ? 第十五》条, 监管职《能机构在认》定不良?行为记录时》应有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停,工,通知书、监》督意见书、》。通报批?评或其他按规定制】发的监管文书为依据! 第》十六条 监管—职能:机构应当自》信,用信息认定》之日起7日内—录入信用监管系统 ! 第《十七条? 信用信息的公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    《。 属于国《。家建设部制定的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的!不良行为记》。录,应按规定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八条 信用!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2月1日《。前向企业和》个人征集《上一年度与业务【行为有关的良好行为!。记录向工商、劳动、!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征集或?。从有关信《用信息平《台采集上《一年:度企:业和个人的不—。良行为记录》    》 信用管《理机构应对》所征集、采集的信】用信息进行审核并】。将有关证明材料【立卷归档《后录入信用监—管系统 第】十,九条 企业和—个人应及《时申报上一》年度的良好行为记录!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   由行业协会!作,出的可作为良好行】为记录的表》彰,。评优项目名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