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 :。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和公【布 第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处室!、,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造价管—理、:招投:标管理、工程交易】等机构(以下统【称监管职《能机构)是信用信息!采集、录入的—责任单位 【 第十【。二条 本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下列信用信息【监管职能机构应【当,予以采集 —    【 (一)资》质资格主要》指遵守资质》管理规?定情况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执业资!格,及,。有关技术、》经济管理人》员配备情《况非本市企业承诺】人员到位《或场所配备情—况等;   ! 《(二:)经营管理主要指】遵守有?关招投标《、工程或工程—服务的计《价、价款结算—及支付、《工程担保及》收,费等方面规定或规范!的情况?履行工程或工程服务!合同:。约定的工期、价款结!算及支付、服务【标准情况等; 】    】(三)安全管—理主要?指遵守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情况包括—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及:使用:、施工现场安全作业!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    】。 (四)质量管【理主:要指遵守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或》工程服务《标,准的情况包括—执行强制性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建筑】材,。料设备检验》检,测及竣工验收—规定等方面》的情况履行合同【中与工程或工程【服务质量有》关约定的情况—;   【 (五)【社会责任《主要指遵守有关税】收、劳动与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环《境保护、抢险—救灾等规定》的情况 《 第】十三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应当遵》守下列规则 】    【。(一)?企业:发生:。具体不良行为被【记录的对企业—和负有责《任的个人同等记【录,; 《    — (二)《一项:具体行为《涉及多个企业或个人!的对做出贡》献或负有责任—的企业、个人均【予记录; 【    【(三)一次查实【一,个企业或个人—有多项不良行—为的可在不同的【。信,。用项目上予以记录】;,一项具体行为在同一!信用:项目上触及多个记】录条款的按》最重要的《或特殊的条》款记录?;  —  (四)总!。。承,包企业发生》与工:程分包有关的不【良行:为的参?。照建设单位该项不】良行为的认定标准】予以:记录; 【 ,  (五)分!包企:业,发生与质量、—安全有关的不—良行:为总承包企业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的对总承包企业】应当予以相应记录;! 《   《 (六)》与企业业务行—为无直接关联的个人!良好记录《应,。当通过本序列形【成综合记录后—才能转化为企业【记录 — 第十四》条 监管《职能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形成或掌握的信【。用,。信息应当将足以证】明,信,用信息真实、准确的!证据:材料:立卷形成书面信用档!案内部长期保—存其中行《政处:罚案件的卷》宗亦即该不良—行为:记录的信用》档案无需另立卷【宗 ? 第十五条 【监管职能机构—。在认定不《良行为记录时—应有: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停—工通知书、监—督,意见书、通报批【评或其他按规定【。制发的?监管:文书为依据 【 , 第:十六:条 监管职能—机构应?当自信用信息认【定之日起《7日内录《入信用监管系—统 》。第,十七条? 信用信息的公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 , 属于国家建—设部制定的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的不良行为记】录应按规定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八《。条, 信:用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2月!1,日前向企业和—个人征集《上一年度《与,业务行?为有关的良好—行为记录向》工商、?劳动、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征集或从有关!信用信?息平台采集》上一年?度企业和个》。人的不良行为—记录    信!用管理机构应对【。所征集、采集的【信用信息进行—审核并将有关证明材!料立卷?归档后录入信用监管!系统 第【十九条 企业和个】人应及时申》报,上一年?度的良好行为—记录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由行:业协会作出》的可:。作,为良好行为》记录的表彰评—优,项目名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