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和公布 】第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处】室、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造价管理!、招投标管理、工程!交易:等机构(以下统称】监管:职能机构)是信用】信息采集、录入【的责任单位 【 《 第十二条 【。本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下列信《用信息监《管,职能:机构应当予》以,。采集 ?    【 :(一)资质资格主要!指遵守资质管理规定!情况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执业资格及【有关技术《、,经济管理人员配备情!况非本市企》业,承诺人员到位—或场所?。配备情?况等:;  —  (二)】经营管理主要指遵守!有关招投标、—工程或工程》服务的计价、价款结!算及支付《、工程?担保及收费等方【面规定或规范的【情况履行工程或【工程服?务合同约定的—工期、价款》结算及支《付、服务标》准情:况等;   ! (三)安全!管理主?要指遵守《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情【况包括?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及使?用、施工现》场,安全作业《。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 (《。四)质量《管理主要指》。。遵守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或工—程服务?标准的情《况,。包括执行强制性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建筑材料设备】检验检测及》竣工验收规》定等方?面的:。情况:。履,行合:同中与工程或工程服!务质量有关约定的】情况;?。    ! (五)社会责【任主:要指:遵,守有关税收、劳【动与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环境保护、【。抢险救灾等规定的情!况 》 第》十三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应当遵守下】列规则   ! 《(一)企业发生具】。体不良行为被—记录的对企业和负有!责任的个《人同等记录; 【 :   ? (二)【一项具体行》为涉:及,多,个,企业或个《人的对做出贡献或负!有责任的《企业、个《。人均予记录》; 《    (】三)一?次查实一《个企业或个人有多】项不良行为》的可在不《同的信用项目上【予以记录《;一项具《体行为在同一信【用项目?上触:及多个记录》。条款的?按最重要《的或特殊的条款记录!; ?    》 (四)总承包!企业发生与工程分】包有关的不良行为的!参,照建:设单位该项》不良行为的认定标】准予以记录; 【。    — (《五)分包企业发生】与质量、安全有【关的不良《行为总承包企业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的对!总承包企业应—当予:以,相应记录; 】  :  《 (六)与企业业】务行为?无直接关联的个【人良好记录应当通过!本序列形成综合记录!后才能转化为—企,业,记录 《 第》十,四条 监《管职能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形成或掌握】的信:用,信息应?当将足以证明信【用信息真实、—准确的证据材料【立卷形成书面信用】。档案内部长期保存】其中行政处》罚案件的卷宗亦即】该不良行为》记,录的信用档案—无需:另立卷宗 【 第十五《条 :监管职能《机构在认定不良行为!记录时应有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停工通知书、】监督:意见书、通报批评或!其他按规定制发【的监:管文书为依据 】 第?。十六条 《。监管职能机构应【当,自信用信息认—定之日起7日内【。录入信?用监管系统 !第十七?。。。条 信用信》息,的公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国家建设部【制定的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的不:良行为记录应按规定!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信用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2《月1日前向企业和个!人征集上一》年,度与业务行》为有关?。的,良,。好行为记录向工商】、劳动、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征集或从有关—信,。用信息平台采—集上一年度》企业和个人的不良行!为记录? ,    信用管】理,。机构应对所征集、】采集的信用信息进行!审核并?将有关证明材料立卷!归档后录入信用【监管系?统 第—十九条? 企业和个人—应及时申报上一年度!的良好?行为记录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由行业协!会作出的可作为良好!行为:记,录的表彰评》优项目?名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