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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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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处室》、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造价管】理、招投标管理、工!程交易等机构(【以下统称监管职能机!构)是?信用信息采》集、录?入的责任单》位
【 第十二条—。 本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下列信—用,信,。。息,监管职能机构—应当予以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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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资质资格主要指遵守!资质管理规》定情况?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执业资格及有关【。。技术、经济管理人员!配备情况非》本,市企业承诺人员【到位或场所配备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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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经营管【理主要指遵》守有关招投标、工】程或工程服》务的计价、价款【结,算及支?付、:工程:担保及收费等方【面规定?或,规范的情《。况履行工程或—工程服务合同—约定的工期、价【款结算?。及支付、服务标准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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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全管理主要—指遵守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情《况包:括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及】使,用,。、施工现场》安全:作业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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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质量管理主要指遵守!。。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或工!程服务标准的情况】包括:执行强制《性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建筑》。材料设备检验检测及!竣,工,验收规?定等方面的》情况履行合同中与】工程或工程服务【质量有关约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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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社会责任《主要指遵守有关税】收、劳动与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环,境保护、抢》。险,救灾等规定的—情况:
第!十三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应当遵守下【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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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发生具体《不良行?为,被记:录的对企《业和负有责任的【个人同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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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项具《体,。行,为,。涉及多个企业或个人!的对做出贡献或【负有责任《的企业、个人均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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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一次查】实一个企《业,或个人有多项—。不良行?为的:可在不同的》信用项目上予—以记:录;一项具》体行为在同一信用项!目上:触及多个记录—条款的按《最,重要的或特殊的条款!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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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总承包企业发生与!工程分包有关的不】良行为的参照建【。设单:位,。该项不良《行为的认《定,。标准予?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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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包企业发—生与:质量、?安全有关的不—良,行为总承包》企业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的对总承包企】业应当予《以相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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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与企业业】务行为?无直:接关:。联的个人良好—记录应当《通,过本序列形》。成综合记录后—。才能转?化为企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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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监管】。职能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形:成或掌握的信用信】息应当?将足以证明》。信用:。信息真?。实、准确《。的证:据材料立卷形成【书,面信:用,档案内部《长期保存其中行政处!罚案件的卷宗—亦即:该不良行为记—录的信用档》案无:需另:立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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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监管】职能机构在认定不良!行为记录《时应有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停工通知书、监督】意见书、《通报批评或其—他按规定制》发的监管文书—为依据?
第十—六条 监管》职能机构应当自【信用信息认定之【日起7?日内录入信用监【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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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信用信息的—公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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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国家建设部!制定的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的不良?行为记录应》按规定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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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信!用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2月1日》前向企业和个人征】集上一年度》与业务行为有关【的良好?。行为记录向工—商、劳动、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征—集或从?有关信用信息平台】采集上一《年度企业和个人【的不良行为》记录
】信用管理机构—应对所征集、—采集:的信:用信息进行审核并将!有关证明材料立【卷归档?后录入信用监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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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企业和个人应】及时申报上一年度】的良好行《为记录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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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行—业协会作出的可作为!良好行为记录的表】彰,评优项目名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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