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和—公布 第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处室、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造:价管理、招投标【管理、工《。程交:易等机构《。(以下统称监管【职,能机构)是信用信息!采集、录《入的责任《单位 ! 第十?二条 本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下?列信用信《息监管职能机—构应当予以采—集 ?    (!一)资质资格主要】指遵守资质管理规】定情况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执业—资格及有关》技,术,、经济管理人员【配备情况非本市企】业承诺人员到—位或场?所,配备情况等; 】  ?  》(二)经营》管理主要指遵守【有关招投标》、工程或工程服【务的计价《、价款结算及支付、!工,程担:。保及收费等方面【规定或规范的情况】履行工程《或工程服务合同约】定,的工期?、价款结算及支付】、,服务标准情况等; !    】 (三)安全—管,理主要指《遵守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情,况包括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及使用、【施,工现场安全作业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    (!四)质量管理主【要指遵守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或工程服务标准的!情况包括执行—强制性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建筑材料—设备检?验,检测及竣工验收规定!等方面的情况履行合!同中:与工程?或工程服务质量【有关约定的》情况; 《  《  》(五)社会责任主】要指遵守有关—。税收、?劳动与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环:。境保护、抢险救灾】等规定的情况 ! 》第十三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应当遵守下列规则 !    】 (一)企业发【生具体不良行—为,被记录的对企业和负!有责任的《。个人同等记录; !。   《 (二)【一项具体行为涉【及,多个企业或个人【的对做出贡》献或:负,有,责任:的企业?、个人均予记录;】。 : :   (三】),一次查实一个企业】或,个人:有多项不良行为【的可在不同的信用】项目上?。。予以记录《;一项具体》行,为在同?一信用项目》。上触及多个》记录条款的按最重】要的或特殊的—条款记录;》   — (四)总】承包企业发》生与工程分》包有关的不》良行为的参照—建设单位该项不【良行为的《认定标准《予以记录《。;   【 《(五)?分包:企业发生与质量、】安全有关的不—良行为总承包企业】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的?对总承包企业—应当予?以相应记录;—。 ?    (六!。)与企业业务行为】无直接关联的—个人:良好记录应当通过】本序列形成综合记录!后才能转《化为企业记录 【 第—。十四条 监》管职能?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形成或?掌握的信用信息应】当将足以证明—信用信息真实、准确!的证据材料立—。卷形成书面信用档】案,内部长期保存—其中行?政处罚案件的—。卷宗:亦即该不良行为记】录的:信,用档案无需》另立:卷宗 》 第十五条》 监管职能机构在认!定不良行为记录时】应有: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停【工,通知:书、监?督意:见,书、:通报:批评或其《。。他按规定制发—的监管文书为依据】 : 第十六条 【监管职能机构应当自!信用信息认定之日】起,7日内录入信用监管!系,统 第十七】条 信?用信息的公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   ? 属于?。国家建设部制定的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的不良行!为记录应按规—定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信用—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2月1】日前向企《业和个人《征,。集上一年度与业务行!为有关的《良好:行为:记录:向,工,商,、劳动、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征集】或,从,有关:信用信息平》台,采集上一年度企【业和个人的》不良行为记录 【    信用【。管,理机:构应对所《征集、采集的信用】信息进行审核—并将有关《证明材料《立卷归档后录—入信用监管系统 ! 第十九条— ,企业和个《人应及时申报上【一年度?的良好?行为记录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由行业协会作】出的可作为良好行】。为记录的表彰评优项!目名: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