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和公布 ! : 第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处室、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造价管理、招投】标管理、工程交易】等机构(以下统【称监管职能机构)】是,。信,用信息采集、—录入的责任单位【 ? , 第》十二条 《本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下列信用信息监】管职能机构应当予以!采集    ! ?(一)资质资—格,主要:指遵守资《质管理规定情—况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执业资格【及有关?技,术、:经济管理《人,员,配备情况《非本市?企,业承诺人员》到位或场所配—备情况?等; ?    】 (二?。)经营?管,理主要指遵守—。。有关招投标、工【程,或工程?服务的计价、价款结!算及支付、工程担保!及收费等方》面,规定或规范的情况】履行工程或》工程服?务,合同:约定的工《期、价款结算—。及支付?、服:务标:准情况等; !。 ,。  : , (三)安—全管理主要指—遵守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情况包括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及使用》、,施工现场安》全作业?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 ,    》 , (四)质量管理】主,要指遵?守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或工程服务标!准的情况包括执【。行强制性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建筑材料设备检!验检测及竣工验【收规定等方面—的,情,况履行合同中—与工程或工程服【。。务质量有《关约定的情况;【。 《   (【五)社会责》任主要指《。遵守有关税收—、劳动与《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环境保护、抢险】救灾等?规定的情况 【 ? : 第十三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应当遵守!。下列规则 【 ,   (一】)企业发《生具体?不良行为被记录【的对企业和负有责任!。的个人?同等记录;》 , , :  : ? (二)一项具体】行为涉?及多:个企业或《个人:的对做出贡献或【负有责任《的企业、个人均予】记录; 《    】。 (三?)一次查实一个企业!或个人有多项不良】行为的可在不同的信!。用,。项目上予以记录;一!项具体行为在同【一信用项目》上,触及多个记录条款的!按最重?要的或特殊的条【款记录;《。 ?    (四!)总承包企业—发,生与工程分》包,有关的不《良行为的《参照建设单位该项不!良行:为的:认定标准予以—记录;? :  ?  《 (五)分包—企业发?生与质量《。、安:全有关?的不良行为》。。总承包?企业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的【对总承包企业应【当予以?相应记录; !   —(六)与企业业【务行为无直接关【联,的个人良好记录应当!通过本序列形成综】合记录后才能—转化为企《业记:录 《 第《。十四条 监管职【能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形成或掌握的—信用信息《应当:将足以证明信用【信息:真实、准确的证据材!料立卷?形成书面《信用档案内部长【期保存其中行政处罚!案件的卷《宗亦即该不良—行,为记:录的信用档》案无需另立卷—宗 第—十五条 监》管职能?机构在认定不—良行为记录时应有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停工!通知书、监督意见书!、通:报批评或其》他按规定制发的监】管文书?为依据 【第,十六条 监管—职能机构应当—。自信用信息》认定之日起7日内录!入,信用监管系统 ! 第:十七:条 信用信息的公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  属于》国家建?设,部制定的《。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的!不良行为记录应按规!定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信用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2月1日前向【企业和?个人征?集上一?年度与业务行—为有关的良好—行为记录向工商、劳!动、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征《集或从?有关信用信息平【台采集上一》年度企业和个人【的,不良行为记录 】   ? 信用管理机构应对!所,征集、采集的—信用信息进行审【核并将有关证—明材料立卷归档【后录入信用监管系】统 第十九条! ,企业和?。个人应及《时申报上一年度的良!好行为记录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   由行业协会!作出的可作为良【好行为记录的表彰】评优项目《名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