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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应当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区内选》址定点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规划【部门:申请领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新建、迁建单位【使用土地《的;     (!二)原址扩建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     —(三)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  !。  : 规:划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审—核同意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核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二十?条 因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向规?划部门申请领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设》施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小型建设项目和短】距离管?。线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填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  (二)规划【部门:核准建设内》容必要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  (三)规划【部门审查《建筑设?计方案或《者施:工图;    】 ,(,四)发给定》桩测量通知书— ;     】(五)经验》基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适应?前款规定的小型【建设项目和短距【离管线?。工程项目是指 【    《 (一)《建筑面积不超过 】三百平方米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     (二)围!墙、大门和占—地面积?小于 一百平—。方米的塔《、,池、微波《。和无线电收发—。讯塔架; —    (三—)临街门面的改造】、装饰?工程; 《   ?  (?四)宣传廊、候车亭!、广告牌、纪念碑(!亭,)、城市《雕塑及各《种建筑小《品;    【 (五)直》径 一百五十毫【米以下且铺设长度小!于 一百五十米的给!水管、液化石油气】管、煤(天》然)气?管,;直径? ,三百毫米以下且铺】设长:度,小于 一百》五十米?的雨水管《。。和污水管铺设长【度小于 一百—五,十米的热力管—沟;:  ?。。   (六》)电讯、广播电视和!电压在十千伏以下】的架空线缆及—铺设长度小》于, 一百五十米的地】下管线、管沟; 】    《 (七)城市—道,路两侧的路》灯,。杆(线) 第【二十四条《 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拟建范围地形图!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 —     (二)规!划部门划定拟建工】。程规划?设计范?围红线发给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  (三《)规划?。部门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审查》拟建工程方案设计图!、初步设计图—或者施工设计图 !    规划—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提交的相关文】件、图件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规划许?可条件的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许可》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私有住宅房屋应【当持房屋权属证书(!新,建房屋除外》)、土地《使,用权证、户籍证件】。和身份证向规—划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规划部门【。核发   —  市城市规—划区内属于》县级人民《政府管辖的》地区由县《规,。划,部门报市规划部门审!定后由县《规,。划部门核发 —  :  : ,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和!县,、贾汪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外?的建制镇的居民【私有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县(市》)、贾汪《区规划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核发报《所属县(《市)、贾汪》区规划部门备案 】    《 市:城市规划区》。内县所辖《建制镇的居》。民私有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所属县规划部门】。核发报市规划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规,划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办完用地手续!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开工 】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办【理了开工《手续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施工】前,应当通知规》划部门进行现场验线!规划部门应》当及时验线 —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规划》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和有关规!范进:行设计     !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及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要:求进行建设和施工 !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的绿地、停!车场:(库)、无障碍设施!、道:路,、,管线和治安、消【防、:环境保护、》环境卫?生、:文化、教育》、体育、社区管理等!公共设施应当与【建设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改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用地》以及住宅区内—新建各类工程管线】。应当地下敷设地下管!线的布置应当符【合规划的要求  !。   工程管线设】施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与相《关道路?、桥:梁的修?建同步实《施 第三十三条 !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下文物—古迹、各《类工程管线、—测量:标,志等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规!。划部:门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 围墙、—建筑小品、各—类构筑物的外装【修设:计及装饰《材,料,。和色:彩的选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 第三十五》条 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工商、市政、】公安、?房管、交通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由》规划部门根据设置规!。划审批?。 第三十六条 建!筑物的使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使》用性质需要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报经【规划等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掘土场、采砂!场、采?。石场、垃圾》场进行?围填水面和其他【。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应当经规划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 —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不得】超过 ?七米提倡设置可【移动式的临》时,建筑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不【得超过两年》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使用期的应当在【期满前两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使用每次延期不!得超过一年延—期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拆除恢复—原貌 ? 第三十九条 车行!道、消防《通道、主次干道的】人行:。道、建筑退缩—地带:和地下?埋设工程《管线的地段》不得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收?以及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通知【规划部门进行竣【工,测量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文》件的内容进行规划管!理验收验收合格【后规划部《门应当出具规—划管理验收》认可文件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六个月内《向规:划部门报送建—设工程有关》的竣工档案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 】。    (一—),。违,反,规,划强制性《内容:的;     (!二)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 —    (三)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     !(四:。)影:响消:防、:防汛设施以》及燃气管《道等设施《的正常运行对城【市安全构成威—。胁的;?    》 (五)对》各类交?通设施、工》程管线和设》施、高压供电走廊】、微波通道通讯【的正常运《行构成威胁的; !    (六—),占用城市道路或【者规:划道路用地》的;    【 (七)占》用城市广场、—绿地的;《     (八】。。),占,用湖:河水面、滩涂—、堤岸及其保护地】段的; 《     (—九)违反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的; 《     (十)严!重影响城《市景观或者对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危害:的;     】(十一)在近期【建,设控:制区、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和特—殊重大工程安全保护!区内建设《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