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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 城市规划的—实施 》 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应当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区内选址定点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规划》部门申请领》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一)新建、迁建!单位使?用土地?的;   —  (二《)原址扩《。建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 :   ?  (三)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 】    《规划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审核同!意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核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因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向规划—部门申请领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设施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小型建设【项目和短距离管【线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填: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二)规划》部门核准建设内容】必要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  : (三)规划部门】审查建筑设计方案】或者施工图;  !。  : ,(四)发给定—桩测量通知》书 ; 》    (五)经验!。基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适应前款规!定的小型建设项【目和短距离管线工程!项目:是指  》  : (一)建筑面积不!。超过 三百平方米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   ?  (二)围墙、】。大门和?占地面积小于 一百!平方米的塔、—。池、微波和无线电收!发讯塔架;  】   (三)临街】门面的改造、装饰】工程;    】。 (四)宣传—廊,、候车亭、广告牌】、,纪念:碑(亭)、城市雕】塑及各种建筑小品;!   《  (五)直—径 一百五十毫米以!下且铺设长度—小,于 一百五十米的给!水,管、液?化石油?气管、煤(天然)】气管;直径 三百】。毫米:以下且铺设长度小于! 一百五十米的雨】水管和污水管铺设】长度小于 》一百:五十米的热力管沟;!   《  (六《)电:。。讯、广播电视和电】。压,在十千伏以下的架空!。。线缆及铺设长度小】于 一百五十—。米的地下管线、管】沟;     】(七)城市道路【两侧的路灯杆(线)! 第?二十:。四条 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拟!建范围?地形图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 》    (二)规划!部门划定拟建工【。程规划设计范围【红线:发给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  :  (三)规划部门!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审查拟建工!程,。方案设计图、初步设!计图或者施工设计图!     —规划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提交的相—关文件、图件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规划许可—条件:的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许:可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私《有住:宅房屋应当持房屋】权属证?书(新建房》屋除外)、土地使】用权证、《户籍证件《和身份证向规划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规!划部门核发 —     市城市规!划区内属于县—级人民政府管—辖的:地区:。由县:规,划部门?报,市规划?部门:审定后由《。县规划部门核发 !。    《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和县、贾汪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外》的建:制镇的居民私有【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县(市)、!贾汪区规划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核发报所属!县(市)《、贾汪区规划部门备!案  《   市城市—规划区内县所辖建制!镇的居民私有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所属县》规划:部门核发《报市规划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规划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办完用《地手续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开工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 ,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办理了》开工手续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施—工前应当通》知规划部门进行现场!验线规划部门—应当及时《验,线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规【划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和!有关规范进行设计】 :    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及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要求进行建设—和施工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的绿:。地、:停车场(库》。。)、无障碍设施、】道路、管线和治安、!消防、?环境保护、环境卫】生,。、文化?、教育?、体育、社》区管理等公》共设施应当与建【设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改【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用《地以及?住宅区内新建—各类工程管线应当地!。下敷设地下管线的】布置:应,当符合规划的要求 !。     工程【管线设施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与相关!。道路、桥梁的修建】同步实施 》 第三十三条 【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下,文物古迹、各类工】。程,管线、测量标—志等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规划部门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 围墙、—建筑小品、》各类构筑物》的外装?修设计?及装饰材料和色彩】的选: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第三十五】条 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工商、市政—、公:安、房管《、交通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由规?划部门根《据设置规划》审批 第三十【六条 建《筑物的?使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使用性【质需要?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报经规划等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掘:土,场、采砂场、采石场!、垃:圾场进行《围,填水面和《其他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应当经《规划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 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不得》超,过 七?米提倡设置可—移动式的《。临时建筑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不得?超过两年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使用期的应当在【期满前两《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使用每次延期不!得超过一年》延期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拆除恢复《。原貌 第三十九条! 车行道、消防通】道、主次干道—。的人行道、建—筑退缩地带和地下】埋设工程管》线的地段不得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收以及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通知规划部》门进行竣工测量 】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文件的内—容进行规划》管理验收《验收:合格后?规划部门应当出具规!划,。管理验收认》可文件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六个月?内向规?划部:门,。报送建设工程有【关的竣工档案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   【  (一)违反规】划强制?。性内:。容的;  —   (《二)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   【  (三)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     (四!)影响消《防、防汛《设施以及《燃,气管道等设施的正】常运行对城》市安全构成威—胁,的;   —  (五)对各类】交通:设施:、工程管线和设施】、高压供电走—廊、微波通道—通讯的?正常运?行构成威胁的;【。   《  (六《),。占用城市道路或【者规划道路用地的】;     (】七)占用《城市:。。广场、绿《地的;    】。 (八)占》用湖河水面、滩涂】。、堤:。岸及其保护地段的;! :    (九—)违反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的:;   》  (十)严重影响!城,市景观或《者对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危害?的;  》   (十》一):在近期建《设控制区、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和特殊!。重大工程《。安全保护区》内建设的《;  《  :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