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 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应当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区《内选址定点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规划部门!申请:领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新建、迁建》单位使用《。土地:的;
?。
(二【。)原址扩建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
(三!)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
】 规划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审核【同意: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核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因《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向规划》部门申请《领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设施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小》型建设项目和短距】离管线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填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 (:二)规划部门—核准建设内容必【要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
(三【)规划?部门审查建筑设计】。方案或者施工图;】
《 (?。四)发给定》桩测量通知书 ;】
(五)!经验基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适应?前款规定的小型【建设项?目,和短距离管》线,工程项目《是指:
: (一)建】筑面积不《超过 三百平方【米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围墙、大门—和占地?面积小?于 一百平方米【的塔、池、微波和无!线电收发讯塔架【;
《 (《三,)临街门面的改造】。、装饰工程;
【。
(—四,)宣传廊《、候:车亭、广告牌、纪念!碑(亭)《、城:市雕塑及各》。种建筑小《。。品;
》。 , (五)直径 】一百五十毫米以下】且铺设长《。。度小于 一》百五:十,。米的给水管、液化石!油气管?、煤(天《然,)气管;直径 【三百毫?米以下?且铺:。设长度小《。于 :。一百五十米的雨水管!和,污水管?铺设长度小于— 一百五十》米的热力管沟—;
(】六)电?讯、广播电视和【电压在?十千伏以下的—架空线?缆及铺设长度—小于: 一百五《。十米的地下管线【、管沟;《
《 (七)城市道路!两侧的?路灯:杆(线)
》。
,第二十四条 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拟建范围地形!图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
【 (:二)规划部门划定拟!建工程规划设计【范围红线发给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 , :(三)规划部门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审:查拟建工程方案【设计图、初步—设计图或者》施工:设计图
》 规划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提交的《相关文件、图—件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规划许可】条件的?。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许可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私有—住宅房屋应当持【房,屋权属?证书(新建》。房屋:除外)、土地使【用权证、《户籍证件和身份证】向规:划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规划》部门核发
! 市城市规划—。区内属于县级—人民政府管辖的地区!由县规划部门报市规!划,。部门:审定后由县规—划部门核发
】 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和?县、贾汪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外的建?制镇的居民私有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县(市)《、贾汪区规划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核发!报所属县《(市)、贾汪区规】划,部门备案
【 市城市规划】区内县所辖建—制镇的居《民私有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所属县!规划部门核发—报市规划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规划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办完用地手续—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开工
《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办理了【开,工手续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施,工前应当通知—规划部门进行现【场验线规《划部门?应当及时验》线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规—。划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和有关?规范进行设计
】 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及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要求:进行建设和》。施工
?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的绿地、《停车:场(库)《、无障碍设施—、道路、管线和【。治安、消防、环境】保护、环境卫—生、文化、教育、】体,育、社区管理等公】共设施应《。当与建设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改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用地以及】住宅区内新建各【类工程管线》应当地下敷设地下管!线的布置应当符【合规划的要求—
工程管!线,设施: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与相关?道路、?桥,梁,的修建同步实施
!第三十三条 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下《。文物古迹、》各类工程《管线、?测量:标志等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规划部门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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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围】墙、:建筑小品、各类【。构筑物的外装修设】计及装饰材料和色】彩的选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
第三十五条— ,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工商、市政、【公安、房管、交【通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由:规划部?门根据设置规划【审批
第》三,十,六条 建《筑物的使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使用性质需要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报经规划等!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掘土场、采】砂场:、采石场《、垃圾场进行围填】水面和其《。他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应当经规划】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
第:三十八条 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不得?。超过: 七米提倡设置【可移动式的临—时,建,。筑,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不得超过两!年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使用?期的应当在期满前两!。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使用每次《延期不?得超过一年》延期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拆除—恢复原貌
第【三十九条 》车行道、消防通道】、主次干道的人行道!。、,建筑退缩《。地带和地下埋—设工程?管线的地段不得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收:。以及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通知规划《部门进行竣》。工测量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文件的内容【进,。行规划管理验收验】收合格?后规划部门应当出】具规划管理验—收认可文件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六个《月内向规划部门报】送建:设工:程有关的竣工档案
!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
《。
(一)】违,反规划?。强制性内容的—;
? (二)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
【。 (:三)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
,
? (四)影响消】防,、防汛设施以及燃】气,管,。道,等设施的正》常运行对《城市:安全:构成威胁的;
【
》(五)对各类—交通设?。施、工程管线和设】施、:高压供电走廊、【微波通道《通,讯的正常运行构【。成威胁的;
】 (六)占用城!。市道路或《者规划道路用地的】;
(七!)占用?城,市,广场、绿《。地,的;:
: (八)【。占用湖?河水面、滩涂、堤】。岸及其保护地段的;!
(【九)违?。反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的;
《 (十)【严重影响城市景【观,或,。者对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危害的;》
? (十一—),。。在近期?建设控制区》、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和特】殊,重,大工程?安全保护区》。内建设的;
【 ?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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