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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应当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区—内选:址定点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规划部门申—请领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新建、—迁建单位使用土地】的;    【 (:二)原址扩建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  ?   (三)—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     规【划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审核《同意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核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因《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向!。规划部门申请领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设【施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小:。型建设项目》和短距离管线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填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 (:。二)规划部门核【准建设内容》必要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   (三)规【划部:门审查建筑设—。计方案或者施工图】。。;   》  (四)发给定桩!测量通知书 ; 】     (五)经!验基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适:应前:款规:定的小?型建设项目和短距】离管线工程项目是指!     (一)!建筑面积不超过 】三百平方米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    (二)围】墙、大门和占—地面:积小于? 一:。百平:。方米的塔《、池、?微波和无线电—。收发讯塔《架;    【 (三)临街门【面的改?造,、装饰工程》;     【(四)?宣传廊、《候车亭、广告牌、纪!念碑(?亭)、城市雕塑及各!种建:筑小品; —  :。  (五)直—径 一百五十毫【米以下?且铺设长度小于 一!百五十米的给水管、!液化石油气》。管、煤(《天然:)气管;直径 【三,百毫米以下且铺设长!。度小:于 一百五十米的】雨水管和污水管铺设!长,度小于 一百五十】米的热力管》沟,。;     (六!。)电讯、广》播电:视和电压在》十千伏以下的架空线!缆及铺设长度小于 !一百五?十米:。的地下管线、—管沟;    】 ,(七)?城市道路两侧—。的路灯杆(线—), 第二十四条 】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拟【建范围地形图—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 , ,。    (二—)规划部《门,划定拟建工程规划】设计范围红线发给】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    《 (三)规划部【门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审查拟建工程方【案设计图、初步设】计图或者施工—设,计图 《  :  规划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提交的相关—文件、图件》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规划许可条件的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许可—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私有住【宅房屋?应当持?房屋权属证书—(新建房《屋除外)、土—地使:用权证、户籍证【。件和身份证》向规:划,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规划部!门核发  —   市城市规划】区内属于县级人民政!府管:辖的地区由县规划】部门报市规划部门】审定后由《县,规划部门核发— ,     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和县、贾汪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外的建制镇的—居民私有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县《(,市)、贾汪区规划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核发【。报所:属县(市)、贾汪】区,规划部门《备案    【 市城市规划区内】县所辖建制镇—。的居民私有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所属县!。规划部?门核发?报市规?划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规划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办完用地手续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开工 !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  :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办理了开工!手续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施工前应当通知规!划部门进行现场【验线规划部门应当及!。时验线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规划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和】有关规?。范进行设计》     —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及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要求进行建设!和施:工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的绿!地、停车《场(库)、无障碍设!施、道?路,、管线和治》安,、消防、环境保护】。、环境卫《。生、文化、教育、】体育、社区管理【等,公共设施应当与建设!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改: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用地?以及住宅区内—新建:各类工程管线—应,当地下敷设地下管】线的布置应当符【合规划的要求—   《  工程管线—设施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与相关!道路、?桥,梁的修建同》步实:施 第《三十三条《。 ,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下文物古迹】、各类工程管线【、测量标志等—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规划部门【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 围墙、建】筑小品、各类构筑物!。的外装修设计及装饰!材料和?色彩的选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第三十—五条: 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工商、市政、公安】、房管、交》通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由】规划部门《根,据,设置:规划:审批 ? 第:三十六条 建筑物的!使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使】用性质?需要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报经规】划等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掘土场?。、采砂场、》采石场、垃》圾场进行围填水【面和:其他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应当经规划》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 第三?十八条 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不得:超,。过 七米提倡设置】可移:动式的临时建筑【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不【得超过?。两年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使用期的应】当在:期满前两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使用每次延期不!得超过一年延期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拆除恢复原】貌 第《三十九条 车行【道、消?防,通道、主次干—。道的人行《道、建筑退》缩地带和地》。。下埋设工程管线【的地段不得》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收以及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通知规划部门】进,行竣工测量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文,件的内容进行规【划管理?验收验收合格—后规划部《门应当出具》规划管?理验收认可文件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六个月内向规划部!门报送建设工程有关!的竣:工档案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    】 (一)违》反规划强制》性内容的《。; ?   ? ,(,二)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 《    (三)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     (四!)影响消防、防汛】设施以及燃气管道等!设施的正常运行对城!市安全构成威胁的】; : , ,   (五)对各类!交通设施、工程管线!和设施?、,高压:供电走?廊,、微波通道通讯【的正常运行》构成威?胁的;    】 (六)占用城市】道路或者规划道路用!地的;     !(七)占用城市广场!、,绿,地的;    】 (八)占》。用湖河水面、滩涂、!堤岸及其保护—地段的;   】。  :(九:。)违反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的;—   《  (?十)严重《。。影,响城市景观或者对】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危害的》;,     —。。(十一?)在近期建设控【。制区、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和特殊重】大工程安全保护【区内建设的;  !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