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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质量【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    】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  】  《 (二)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收取监【督费;   !。 (》三)对?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要部位及》相关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等的质量进行监!督和抽查; —   》 (》四):检查:建筑构配件的产品质!量;  【  (五【。)检:查建设工程》主,体各方的《质量: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    【(六:)负责竣《工验收工程的—备案工作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 (?七)参与质量事故】的,处理负?责质量纠纷的鉴定】和处理质量投诉【问题;?    【 (八)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 : 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其《专业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质量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资料和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人员上《岗证等;  !  : (二)进【入施:工现场对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质量进行检》查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对有无《违章和偷工》减料行?。为进:行检查对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进行检查; 【 :    》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  ?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接到备!案材:料后进行核查备【。案工程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予以《备案;?未取得备案证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现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不予备案重新组!织验收 【   ? (一》)建设单位提—供的备案文件、【资料:不完:整、不真实、—不准确的;》 :  ?  (—二)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者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 《    !(,三):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指出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和主《要,设备功?能存在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该采取措施》处理:而,未处理的; 】    》 (四)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 — 第?三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 ,。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以!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要—为举报人保》。密 ? —。第,三十四条 用—。。户有权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投诉市】。、县(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分工《负责:受理本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的投诉受理投诉的!部,门自:接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告【知,投诉人;《重大质?量,问题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鉴定在一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告知投诉人因】故不能在限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要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并约定提!出处:理意见的《时间: 》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和质量责《任按分?工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鉴,定其鉴定结果作为】调,解、处理《质,量纠:纷和质量问题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