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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质量》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    ! (二《。)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收取《监督费; 【    》 (三)对—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要部位及相关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等的质量【进行监督和抽—查; ? :    (四!)检:查建筑构配件—的产品质量》;  —  (五)检!查建设工程》主体各方的》质,量,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六)负责!竣工验收工程—的备案?工作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 (七)参与!质量事故的处理【负责质量纠》纷的鉴定和处理质量!投诉问题;》   — 《(八)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   ? 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其专业!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质量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 : : ,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资料和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人员上岗》证,等; 》 ,   ? (《二):进入施工现》场,对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质》量进行检查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对有无违章和—。偷工减料行》为,进行检查对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进行:检查;  】 ,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 :。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接!到备案材《料后进?行核查?备,案工程?。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予》以备案;未》取得备案证》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现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不予备《案重新组织验收 】    】 (一)建设单【位,提供的备案文件、】资,料不完整、》不真实、《不准确?的; ?    】 (二)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者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 —    》 (三)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指出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和主【要设备功《能存在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该采取【措施处?理而未处理的—; ?。   《 《(四)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 —。。 第三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以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 , 《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要为举报人保】密 《 , : 第三十四条 用!户有权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投诉【市、:县(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分—工负责受理本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的投诉受理投诉的】部门自接《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告知投】诉人:;重大质量问题【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鉴定在一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告知投诉人因故】不,能在限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要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并约定提出处理【意见的时间 !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和质量责《任按分工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鉴定其鉴】定结果作《为调解、处理—质量纠纷和质量【问题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