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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质量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 ?   《 (二—。),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收取监—督费; 《    【 (三)对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要部位及相关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等的质量进》行监督和抽查; 】    — (四)检查】建筑构配件》。的产品质量; !    — ,(五)检查建设工】程主体?各方的质量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 (六)负责竣工!验收工程的备案【工作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    》 (七)参与质】。量事故的处理负责】质量:纠纷的?鉴,定和处理质量投诉问!题; 《    》 ?(八)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  》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其专业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质量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 :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资料和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人员上岗证!等; ?    】 (二)进入施工现!场,对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质—量进行检查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对有】无违章和偷工减【料行为进《行检:查对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进行【检查;  】  《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接?到备案材《料后进?行核查备案》工程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予?以,备案;?未取得备案证—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现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不!。予备案重新》。组,织,验收: 《   《 (一)建—设单位提供的备案文!件、资料《不完:整、不真实、不【准确的?;  —  ? (?二)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者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 ?    《 (三)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指!出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和主要设备!功能存?在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该采?取措施处《理而未处《理的; 【。   (四】)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以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 —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要为:举报人保密 】 :。 第三十—四,条 用户《有权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投诉市》。。、县(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分工】负责受理本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的投诉受!理投诉的部门自接】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告知投诉《。人;重大质量问题】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鉴定在一【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告知投诉人因故】不能在限《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要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并约定】提,出处:。理意见的时间 【 ?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和质量责—任按分工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鉴定其鉴定结—果,作为:调解、处理质量【。纠纷:和质量?问题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