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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质》量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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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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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收取监督】费;
《
》
(三)对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要部!位及相关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等的质量进行监!督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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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检》查建筑?构配件的《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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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检查建设工程!主体各方的质量【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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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负责竣!工验收?工程的备《。案工:。作,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
(】。七)参与《。质量事故的处理负责!质量纠?纷的鉴?定和处理质量投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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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 《
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其专业!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质量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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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资料《和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人员上岗!证等;
【
(【二)进入施工—现场对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质量进《行检查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对有无违【章和偷工减料行为进!行检:。查对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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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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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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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接到备案材料后【进行核?查备案工程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予以备案》;未取?得备案证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现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不予备案—重新组织验》收
! (?一)建设单位—提供:的备案?。文件、资料不完【整、不真《实、不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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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者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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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指出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和主要设备【功能存在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该采取措施处理】而未处理《的;
【 ,
(四—)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
【
《 第三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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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以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要为【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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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用户有权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投诉—。市、县(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分工负!责受理本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的投诉受理】投,诉的部门自接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告知投诉人;重!大质量问题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鉴—定在一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告知—投诉:人,因故不能在限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要?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并约【定提出?处理意见《的时间?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和质量责任按分!工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鉴定其鉴定—结果作为调解、处】。理质量纠纷和—质量问题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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