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二章 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建筑构【配件和建筑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 , , ? 第?七条 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 ?。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持》下列文件、资料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  《 (一)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二)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及相关的!合同、营业》。执照等; 》 ?。   (三】)工程勘察报—告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 (四)已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预交工程》。质量保修抵押—金证明 》    》 : 建设单位》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不得开工》 ,  《  ? 施工单位不【得,为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工程—或者: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施工 】。 — 第九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   》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  (一)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    ! (二)建设1!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   】 (三)【高,层建筑及采用新【结构、新《。材,料的工程; 【  ?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 ?。   ?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设计、【施工单位对上述明】。示或者暗示》行为应予抵制— 第!。十一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装修工程!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 :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  ?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   《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    — ,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 ,    》 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控【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相应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不《得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  :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 , ,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质量负责 】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 ?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作好》隐藏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并在隐蔽前》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 第—二十条 《施工人员对》按规定必须进检【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适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送检实行见证【取样制度 》 》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工程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整,修、返工或者拆【除重建 — 第二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工程的监理】业务 》 : 第二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督    !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