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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质!量责任和义务 【 :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建筑构配《件和建筑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 , 第七条】。 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 《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持下列文件、!。。。资料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    】 (一)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二)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及相关的合同、营!业,执照等;《  》 , ? (三)工程勘【察报告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    (!。四)已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预交】。工程:质量:保修抵押金》证明  【  建设【单位: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不!得开工   ! , 施工单—位不得为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工程】或者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施工 《 第九!。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    】(一)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 》。 ?   (【二):建设1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  】  ? (三)》高层建筑及采用新结!。构、新材料的工【程;  【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 : ,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 ? :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设计、施工【单位对上述明示或者!。暗示行为应予抵【。制 ? ? ?第十一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装【修工程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    】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 ?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  《。  ?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   《。 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控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 》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相应】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不得】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 :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    【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 , ?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质:量负责 【  : ?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作好—隐藏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并在隐蔽前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第二十条 】施工人员《对按规定必须进【。检,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适,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送检实?行见证取样制度 】 《 :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工,程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整修、返工—或者拆除重建 【 【第二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工程的监理》业务: —。 第二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督!    】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