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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建?。筑构配件《和,建筑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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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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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持下》列文:件、:资料: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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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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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及相关的合》同、营业执照等【;
! (三)工程勘察!报告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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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已?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预交工程质量保】修抵押金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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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不】得开工
》
施!。工单位不得为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工程或者】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施工
】
第九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
(《。一)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
! (二《)建设1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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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高层建【筑及:采用新结构》、新材料的工程;
!
》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设计、》施工单位对上述明示!或者暗示行为应【予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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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装修工》程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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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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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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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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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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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
《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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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
】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控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相应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不得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 ,。。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
《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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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
《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
?。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质量负责
【 ,
—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作好《隐藏: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并—在隐蔽前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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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施工【人,员对按规《定必:须进检?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适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送检实行见证取【样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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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工程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整修、》返工或者拆》除重建?
】第二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工程的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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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督
】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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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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