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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章 质量—责任和?义务 》。。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建筑构配件》和建筑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 《 第七?条 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持下列文件、资料!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 ?   ? (一)工程规!划许:。可证:;   【。 (二—)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及相关的合同【、,营业执照等;—。 ?   ? (三)【工程勘察报告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    (!四)已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预交工!程质量保修抵—押金证明《    【 : 建设?单位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不得开工】 , ,。    】施工单位不》得为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工】程或者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施工 】 : , 第九》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   (【。一):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   】 , ?(二)建设1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    ! (三》。)高层建筑及采用新!结构、新材》料的:工程; 》    —。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 —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设】。计、:施工单位对上—述明示或者暗示行】为应予抵《制, ? , ? 第十一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装修工程—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    —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 :。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 , ,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 ,。 ,。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控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相应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不:得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 《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   《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 :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质量负—责,    】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作,好隐藏?。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并在隐蔽《前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第【二十:条 施工《人员:对按规定必须进检】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适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送检实行见【证取样制度 】 : :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工程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整修、返工或者【拆除重建 》 《 第二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工!程的监理业务 ! 第二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督 !    》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 ?   ?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