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动力管道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764-2012 建标库

8.3  易燃或可燃介质管道

8.3.1  本规范所指的易燃或可燃介质管道是指输送易燃或可燃气体、易燃或可燃液体的管道,通常包括天然气管道、氢气管道、乙炔管道、润滑油管道、燃料油管道等,不包括输送易燃或可燃固体或混合物的管道。

    易燃或可燃介质可以分为易燃或可燃气体、易燃或可燃液体及易燃或可燃固体,其火灾危险性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有关规定。

    氢气的管道附件的选择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的有关规定。输油、输气管道及附件的选择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3及《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的有关规定。但是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中规定,对于高、中压A燃气管道应采用钢管,中压B及低压管道宜采用钢管及机械接口的铸铁管,且中低压地下燃气管道可采用聚乙烯管材。因此可燃、易燃气体管道仅推荐采用无缝钢管,埋地敷设时也可采用非金属材料。

    消防的要求包括管道布置的要求、阀门附件的选择、设置等方面的要求,各种物料的管道设计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有关规定。特别需注意的是各规范中对易燃或可燃介质管道并行及相连接的有关管道的布置及阀门附件设置的特殊规定。如《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对进入油罐区的公用管道的切断阀的设置应按照易燃或可燃介质管道同样设置的规定等。

    管道系统应有完备的防静电系统,尤其应注意阀门、法兰及各种附件处的防静电设计。防静电设计可参照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3097设计,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GB15599及《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GB13348。氢气管道的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的有关规定等。

    本条第7款为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填料函式补偿器通常采用涂石墨的石棉绳环等作填料,装填时各绳环的接头处互相错开。由于填料存在易干,容易老化、变形的缺点,易导致补偿器泄漏造成安全事故,因此在可燃易爆气体及液体管道上严禁使用。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管道柔性设计规范》SH/T3041-2002也有同样的规定。

8.3.2  易燃或可燃介质管道宜架空敷设,也可以直埋敷设,可燃液体的管道也可以敷设在管沟内,但应有防止气体聚集的有效措施。对于可燃气体不宜敷设在管沟内,如只能敷设在管沟内,管沟必须用细沙等不可燃的物质填实。

8.3.4  对于易燃或可燃介质管道安全排放管道的排放口的设置在有关规范中的规定不尽相同,所以对排放口的具体高度未作规定。

8.3.6  电厂中需要伴热的管道,主要为仪表管线、燃油管线及化学管线。管道是否需要伴热、伴热方式的选用原则参见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管道伴管和夹套管设计规范》SH/T3040。由于电厂中需要伴热的管道输送介质温度较低,如电厂燃油现采用轻柴油,输送温度在20℃左右,且不应大于45℃,如果采用蒸汽伴热,容易导致输送温度过高,碳化变质。电伴热对于管道的输送温度的控制容易实现。电伴热在美国及欧洲现已经得到广泛应用。国内的多家电厂伴热系统采用电伴热且运行良好,对于需要控制伴热温度范围的介质宜优先采用电伴热系统。热水伴热在国内的石化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其伴热系统无论在运行控制、投资、检修维护等方面均比蒸汽伴热有较大优势,节能效果比较显著,对于设置在“采暖区”的电厂应优先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