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管道组成件的选用
5.1 一般规定
5.1.1 管道组成件应符合本规范承压设计规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1.2 管道组成件间的连接,除需经常拆卸的以外,宜采用焊接连接。
5.1.3 管道组成件的检验应符合本规范第12章的规定。
5.1.4 管道组成件用材料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
5.1.5 弯管、弯头、三通和异径管等管道附件的通流面积不应小于相连接管道通流面积的95%。
5.1.6 螺纹连接方式可用于设计压力小于或等于1.6MPa、设计温度小于或等于200℃的输送低压流体用的管道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