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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八,条 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 ,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有关部】门、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执行工作的领导、】协调、监督》和考核建立城乡【规划执行《责任:制促进城《乡规划实施 第二!十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发展需》要依法?组织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控制和引—导城市?、县城发展的原【则、措施、》发展重点和建设时】序保:障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条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确保财政资【金主导?的基础?设施:、公益类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性住房等】项目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 — 县:(区)、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村庄规【划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第三》十二条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动态维护【制度定期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发现规!划内容冲突、客观情!况变化等情形应当】提出工作建》议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三】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持《书面申请、拟建项目!意向方?案,。、现:状地形图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是否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决【定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实行并联【审批的建设单位也】。可以:直接向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受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部门移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办理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四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划拨土地《批准手续前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一)书面申请;】     (【。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    《(,三)现状地形—图;     】(四)涉及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的应当提《交建设用《地批准?书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是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 】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条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或者未按照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第三《十六条 《 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出让地块位—置、范围、面—积、坐标和标高【;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控!制,指标、主要出入口方!位,、绿地率和须配置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各类规划控【制线:、建:筑界线规划条—件可:以提出包括》出让地块《范围:内应当由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用:地面积及其》他相关?。。要求 第三十【七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书面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是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第—三十八条 —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消【防、人民防空、【抗震、防雷、防洪等!方面有明《确要求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有,。。关部门的书面审【查意见 第三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编—制依据;对位—于城市重要地块、】主次干道交叉口和城!市广场周《。边的建筑物、构筑物!还应当对其》外立面造型》、色彩和灯饰、【户外广告、牌匾的】设置等提出明确【规划要求《 第四十条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不得变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 第四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后规划条件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变更 】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现状地形《图,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重新《提出规划条件及时通!报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依法公布;】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批准并书面答复【和说明理由 —。     因国家】政,策变化、规划调整、!实施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或者生?态保护、文物—保护等原因需要变更!建设项目《所,在地块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论证征求建—设单位意见》拟定该地块规—划条件、《调,整方案和补偿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  变更规划条【件的: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进行相应—变更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确需—临时使用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第三《节, ,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第四十三条 【 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除外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据: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组《织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五公【顷以上的建》设项:目,和需要分期建设的居!住类:建设项目还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工业!、仓储物流》、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除外 》 ,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完成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1.书面】。。申,请; ?  : ,  2.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 , ,  3?.土地使用》权属证件进行道路】、管线工程建设的提!交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 】     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建筑方案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    5》.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规】定应当由有》关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是否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第四十四!条 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持现《状地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项目!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等材料向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五!。日内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位于《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不【得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位于《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用!地范围的不得批准但!进,行危房翻建的—除外 ? 第:四十五?条 申请使用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宅基地面积【和住宅建筑面积【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建筑应当与现!。状地形?、周边环境相协调】并持下列材》料向: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     (—。。一):书面申请《;     (】。二)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新【申请宅?基地的提交》户籍:证明文件;》 ,。     (—三)建筑方案;【 ,   ?  (?四)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     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村庄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区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许》可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对新申请!宅基地或《者改:变、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许》可机关应当书面【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六条? 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进行施工建设【 第四《十七条 在济南市!城市古城区》内,禁止城镇居》民私房的《新建、改建、扩建】。   《  济南市城市【古城区内翻建城【镇居民私房或者【在济南市城市—古城区?以外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城镇居】民私房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书面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新建、扩建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属证件;》 : ,   (二)扩建、!改建、翻建房—屋的原房产权属证】件;   — , (三)建筑方案】;     (四!)妥善处理》相邻关系的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是,否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第四】十,八条 临时建【设应当严格控—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临!时建设?    》 (一)因城—市建:设工程需要建设临时!施工用房或者临时】售楼用房的;—     (二】)因城乡《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 !  :。  (三)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无近期建设计!。划、:。已经依法征收的【国有储备土》地上: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 第!四十:九条 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并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注明使用期限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二次每次延【期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 第五十条】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者—擅自:变更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五十一!条 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建筑方?案应当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附件:与许可证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对》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筑方【。案依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涉及文?物保护?、名泉保护、重要】地块和地标性建【筑等重要《建设:工程的还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并依法!公布意见采纳—情况 ?  :   与规划行政审!批事项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对前款规定的!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听证的还》应当提供利害关【系,。证明材?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听证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五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筑方案和有特殊规划!要求的建筑单体方】案,自审定之日起二十日!内依法?。予以公布 第五】十四条 建筑【高度不足二十四米的!建,筑物与北侧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确定日?照间距系数  】   建筑》高度二十四米—。以上的建《筑物与?。北侧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或者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日照时间—有特殊要求的—。其他建?筑物与南侧》建筑物之间的建筑】。。间距应当通过日照分!析综合?确定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中应?当包含建筑》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毗邻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合理退让规—划控制线;》需同时退让的应当】以退让距离中最大距!离为准 《 第五?十六条?。 地上建筑—物附属的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建设范围!不得超?出其用地界》。线并依?法退让各类规划控】制线但人防工程【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 毗邻机场】、气:象台(站)》、,地震台(站》)、电台、电视【台和通信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应当?。在净空?、视距、传输—、抗干扰、隐蔽伪装!等方面?符合:其,专业控?制要求 第五十八!条 用于》长途输送石油、成】品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的管线一百一十【千伏及?以上等?级的高压输电线路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确—定线路走廊和配套】设施位?置并:与周边建筑物、构】筑物保持安全距离 !     》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应当同时!进行管?线综合同步设—计和敷设有关市政】。管线 第五十九】。条 分期建设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完成建设》项目相关配套设施和!。绿地建?设,     分期】建设的居《住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建!设项目?整体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提出建设项—。目整体的《分,期建设计划合理【划分分?期实施的地》块范围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分期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同,一建设周期内的地】块应:当包括相应比例的配!套设施和绿地—同,一,建设:周期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一并进《行规划核《实 ?第六十条 经依法!审定的?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修改内容、】。理,由依法进行公示听】取,。。公众意见涉及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修改内容不得】。改变规划条件—。     —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第六十《一条 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的规划使用性【质,。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所有权人应当!持产权?证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征求建设、—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意:见后认为可以—依法变更的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同意变更】的申请?人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规划变更《手续: : , ,  变更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规划使用性质!不得变更其占用【土,地的规划使用性质 ! 第四节 建【设工程许《可后管理 》 第六十二》条 取得选址意】见书之日《起,。一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未取得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文件?且未经批准延—期,的选址意见书失效 !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二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未经批准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 》。    《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二【年内未依法进行施】工建设且《未经批?准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    》 ,申请延期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经批准延期的】其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 其:他规划文书的时效】。由审批机关在核发该!文,书时确定 —第六: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的要】求,组织施?工图设计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     施工图!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通过—施工图联合》审查 第》六,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的工程放线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工程公示】牌公示以《下内容 《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编?号及其?。发证机?关名称;  【   (二)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主要指?标,;,   《  :。(三:)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 《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和立面效【果图;   【  :(五)投诉、举报受!理途:径,和单位;   】  :(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   ? , 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建设单位》应当保持公示内容的!完整: 第?六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组织放】线,     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和《建筑基础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分别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日内?组织现场核验验线合!格的核发《验线确认《书;验?线不合格《的,责令《重,新放线,并》重新组织验线— 第六《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勘验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  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当一《并进行规划核实 】 第六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规划核实》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的规定—进行核实《对符合规定的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文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书面《提出:整改要求;对无【法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出具未通过规—。。。。划核实的书面意见】 ,     应—当进行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未经【核实或者未通过【核,实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独立建设的隐蔽性管!线、地下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测量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