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八条 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有关《。部门、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执?。行工作的领导、【协调、监督和考核】建,立,城乡规划执行责【。任制促进城》乡规划实施
【第,二十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发展需要依法】组织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控制和引导城市【、县城发展的—原则、措施、发【。展重点和建》设时序保障》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确保:财政资金《主导的基础设施、公!益类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性住房!。等项目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 : 县(?区)、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村庄规】。划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第三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动态维护制度定期!。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发】现规划内容冲突、客!观,情况变化等情形应】当提出工作》建议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节 【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三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持书《面申请、《拟,。建,项目意向方案、现状!地形图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是否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决定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实行并联审批!的建:设单位也可以直【接向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受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部门移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办理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四—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划拨土地批准手续前!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书面申请;】
? (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 : (三)现状地形图!;
【(四)涉及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的应当!提交建设用地批准】书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是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条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或【者未按?照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第》三十六条 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出让】地块位置、范围、面!积、坐标和标—高;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控制指标、主要】出入口?方位、绿地》率和须配置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各类规划控!制,线、建筑《界,线规划条《件可以提出包括【出让地块范》。围,内应当由《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用地面积—及,其他:。相关要求
第三十!七条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书面【。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是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第三十八—条 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消防、人《民防空、抗震、【防雷、防《洪等方面《。有明确要求》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有关部门的书】面审查意见
—
第三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编制】依据;对位于城【市重要?地块:、,主次干道交叉口【。和城市?广场周边的建—。。筑物、构筑》物还:应当对其外立—面,。造型:、色:彩和灯饰、户外广】告、牌匾的设置【等提出明确规划要求!
第四十》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不得变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四十】一条 ?。。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后规划条!件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变更
《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现状【地,形,图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重新提出》规划条件《及时通报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依【法公布;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批准并书面答【复和:说明理由
】 :因国:家政策变《化、规划调整、实】施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或者【生态保护、文—物保:护等原因需要变【更建设?项目:所在:地块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论证征求建—设单位意《见拟定该地块规划】条件:、调整?方案和补偿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变更规划条—件的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进行!相应:变更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确需临时使用【。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第三节 —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除外!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据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组织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五公?顷以上的建设项目和!需,要分期?建,设的居住类建设【项,目还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工业、仓储物流【、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除外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完成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1.书面申请】;
》 2.《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
3.【土地使用权》属证件进行道—路、管线工程建设的!提交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
《
: :。 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建筑方案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 ?。。5.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规定应当!由有关?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
《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是否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第四十四】条 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持:现状地?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项《。目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等:。材料向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五日内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位于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不得】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位于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用地范围《的不得批《准但:进行危房《翻,建的除外
》
第四十五条— 申请使用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宅基地面《积和住宅建筑面积】。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建筑应当!与,现状地形《、周边环境》。相协调并持下—。列,材料:向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 ? (一)书面申请;!
: : (?二)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新—申请:宅,基地的提交》户籍证明文件;
! (三)【建筑方案《;
? (四—)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
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村庄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
【 ?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区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许可—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对新申请宅基—地或者改变、—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许可机》关应当书面》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六条! 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进行施—工建设
第—四十七?条, 在济《南市城市古城区内禁!止城镇居民私房的】新建、改建》、扩建
【 济?南,市城市古城区内【。翻建城?镇居民?私房或?者在济南市城市【古,。城区以外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城镇居民!私房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书面】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新建、扩—建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属证件;
【 , (二)扩—建,、改建、翻建房屋的!。原房产权属证件【;
:
: (三)建筑方!案;:
(四)!妥善处理相邻—关系的材料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是否《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
第四十《八条 临时建设应!当,严格控?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临时建设
— :。。 , (一)因城—市建设工程需—要建设临时施工用房!或者临时售楼用【房的;
《
《 (二)因》城,乡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
【。 , , ,(三)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无近【期建设计划、已经依!。。法征收的国有储备土!地,上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
》
第四?十九条 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并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注明使用期限—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二】次每次延期》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
第五—十条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者擅自变更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五十一条 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建筑【方案应当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附件与许可!证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对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筑方?案依:。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涉及:文物保护、名泉【保护、?。重要地块和地标性建!筑等重要《建设工程《的还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并》依法公布意》见采纳情《况
【。与规划?行政审批事》项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对前款规定的—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听证的还应当提!供利害关《系证明材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听证—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五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筑方案和有—特殊规?划要求的建筑单体】方,案自审定之日—起二十日内依法予】以公布
第—五十四?条 建筑》高度:不足:二十四米的建筑物】与北侧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确定日照间!距系数
!建筑高度二十四米】以上的建筑物—与北侧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或者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日照时间《。有特殊要《求,的其:他建:筑物与南侧建—。筑物之间的建筑间距!应,当通过日照分—。析综合确定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中应当包含建筑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十五条 】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毗邻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合理退让!规划控制《线;需同时退让【的,应当以退让距—离中最大《距离为准
》。。
第五十六条 地!上建筑物《附属:。的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建设范!围不得超出其—用,地,界线并依法退让【各类规划《控制线但人防工程】。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 : 毗邻机场、气象台!(站)、地震—台(站)、电台、电!视台和通信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应当】在净空?、视距、传》输、抗干扰》、隐蔽伪装》等方面符合其专业控!制要求
《
第五十八条 】用于长途输送石油】、成品?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的管《。线一百一十》千伏及以上等—级的高压输电线【路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确定】线路走廊和配套设】施位置?并与周边建筑物【、构筑物保》持安:全距离
— ?。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应当》同时:进行:管线综合同步—。设计和敷设有关【市,政管线
第五【十九条 分期建设!。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完成建设项目—相关配套设施和绿】地建设
《
分期【建设:的居住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建设《项目:整体: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提出:建设项目整体—的分期?。。建设计划合理划分】分期实施的地块范围!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分期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同一建设《周期内的《地块应当包括—相应比例的配—套设施和绿地同一】建设周期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一并【。进行规?划核实
第—六十条 《 经依法审定的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修改】内容、?理,由依法进行公—。示听取公众意见涉及!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修改?内容不得改》变规划?条件
】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六十一?条 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的规?划使用性质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所—有权:人应:当,持产:权证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征求建设、【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意见后?认为可以依法—变,更的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同意变更的》申请人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规—划变更手《续
变更!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规划【使用性质不》得变更其占用土【地的规划使》用性:质,。
:第四节 建设【工程许?。可后管理
—第六十二条 取】得选址意见》书之日起一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未取得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文》件且未经批准延期】的选址意见书失效
!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二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未经批准【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
!
?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二《年内未依法》进,行施工建设且未经】批,准,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
— ?申请延期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经批准延期【的其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其他】规划文书的》时效由审批机关在核!发该文书时》确定
第》六十三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的:要求组织《施工图设计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
》 施工图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通过【施工图联合审查【
第六《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的《工程放线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工程《公示牌公示》以下内容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编号及其发证机关!名,称;
— (二《)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主要指标;
】
》(三)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
】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和!立面:效果图;
】。 (五)投诉、举!报受理?。途径和单《位;
】(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建设单位应】当保持公示内容【的完整
第六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组织放线
【 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和建筑基础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分别》。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日内组织】现场核?验验线合格》的核发验线确认书;!验线不合格的,责令!重新放线,并重【新组织验线
【第六十六条 —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勘验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 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当一并进行规!划核实
第—六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规划核实《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的规定进行核实【对,符合规定的》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文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书面提出》整改:要求:;对:无法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出具未通过规—划核:实的书面意》见,
: 应当进【行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未经核实或者未通!过核实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独《立建设的隐蔽性管线!、地下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测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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