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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八条 ? 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有】关,部门、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执行工作的》领导、?协调、监《督和考核建立城乡】规划执行责任制促】进城乡规划实施 】 第二十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发展需要依法组】织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控制和引导城市、县!城发展?的,原则、措施》、发展重点》和建:设时序?保障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确保财政【资金主导的基—础设:施、公益类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性住房等项目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 县》(区)、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村庄规划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第三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动态维护》制度定期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发?现规划内容冲—突、:客观情况变化等情】形应当提出工作建议!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节 !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三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持书面申请、拟建】项目意向方案—、现状地形图—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是否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决定 ?   ? ,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实行并?联审批的建设单位也!可以直接向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受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部门:移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办?。理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四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划拨土】地批准?手续前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书面申请; 】     (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   (三》)现:状地形图;   !  :(四:)涉及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的应】当提交建《。设用地批准书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是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条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或《者未按照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第,三十六条 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出让地块位—置、范围、面积【。、坐标和《标高;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控制指标、主要】出入口方《位、绿地率和须配】置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各类【规划控?制线、建筑界线规划!条件:可,以,提出包括出》让地块范围内—应当由?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用地面积及其【他,相,关要:求 第三十七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书面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是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第,三十八条 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消防、《人民防空《、抗震?、,防雷、防洪等方面有!明确要求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有关部门—的书面审《查意:见 : 第:三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编制—依据:;对位于城市重要地!块、主次干》道交叉口和城市【广场周边的》建筑物、构筑物还应!当,对其外?立面造型、》色彩和灯饰、户外】广告、牌匾》的设置等提》。出明确规《划,要求 第四十条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不得【变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四十一条 】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后规划条《件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变更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现状地形图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重新提】出规划条件及时通报!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依法公布》;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批准并书面—答,复和说明理由  !   因《国家政策《变化、规划调整、】实施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或—者生态?保护:、文物保《护等原因《需要变更建设项目所!在地块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论证征求》建设单位意见—拟定该地《块规划条件、调整】方案:和补偿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变!更,规划条件的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进行!。相应变更 》 第:。四十二条 》 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确需!临,时,使用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除外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据【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组织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五公》顷以上的建》设,项目和需要分期建】设的居住《类建:。设,项目还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工》业、仓储物》。流、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除外   ! ,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完【成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1.书面申请;】    》。。 2.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  : 3.土地使用权】属证件?进行道?路、管线工程—建设的提交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     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建筑方案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  5.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规定应!当由有关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  《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是否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第四十四条 】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持,现状地?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项目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等材料向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五日内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位于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不得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位于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用地》。范围的不得批准但】进行危房《翻建的?除外 ? 第四十五条 申请!。使用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宅基地面积】和住:宅建:筑面积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建筑应】当与现状《地形:、周边环境相—协,调并持下列材料向】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   (一)书【面申请?;,  ?   (二)—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新申请【。。宅基地的《提交户籍证明文【。件;    【 ,(,三)建筑方案; 】    《 (四)《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     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村庄—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  】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区!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许可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对!新申请宅基》。地或者改变、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许可机【。。关应当书面》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六条 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进行施工—建设 ? 第四十《七条 ?。 在济南《市城市古城区内【禁止:城镇居民《私房的新建、改建、!扩建     济!南市城?市古城区内翻建城】镇,居,民私房或者在—济南市城市古城区以!外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城镇】居民私房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书面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新】建、扩建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属证》件;  》   (《二)扩建、改建、翻!建房屋的原房产【权属证件; —     》(三)?建筑方案; 【。    《(四)?妥善处理相邻关系的!材料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是否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第?四,十八条 临时建设!应当严格控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临时建设 》     (一)因!。城市建设工程需【。要建设临时施—。工用房或《者临时售楼用房【的; 《  :  (二《。)因城乡《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    【 (:。三,)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无近期?建设:计划:、已经依法征收的国!有储备土地上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 第四十九条! 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并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注《明使用期限》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二次每次延期—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 第五十条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者擅【自变更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 》 ,第五:。十一条? 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建筑:方案应当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附件【与许可?证具:有同等效力 — 第五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对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筑方案依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涉及文物!保护、名泉保护、重!要地块?和,。地标性建筑等重要】建设工程的还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并?依,法公布意见采纳情况! ,     与规【划,行政:。审批事项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对前款【规定的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听证的还!应当提供利害—关,系证明材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听证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五!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筑【方案和有特殊—规划要?求的建筑单体方案】自审定之日起二十】日内依法予以—公布 第》五十:四条 建筑高度不!足二十四米的—建筑:物与北?侧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确定日照间距【系数  》   建筑》高度二十四米以上】的建筑物与北侧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或!者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日照!时间有特《殊要求的《。其他建筑物与南【侧,建筑物之间的建【筑间距应当通过日】。照分析综合》确定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中应当包【。。含建筑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毗《邻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合,理退让规划控制线】;需同时《退让:的应当以《退让距离中》最大距离为准 】第五十六条 地】上建筑?物附:属,的,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建设范围—不得超出其用—地界线并《依法退让各类规划控!制线但人防》工程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 毗邻《机场:、气象台(站)、地!震台(站《)、电台、电—视台:和通信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应当在】净空、视距、传【输、抗干扰、隐蔽伪!装等方面符合—其专业控制要求 】 ,第五十八条 【用于长途输》送石油、成》品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的管线一百一十千伏!及以上等级的高压输!电线路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确定线路!。走廊和配套设施【位置并与《周边:建筑物、构》筑物保持《安全距离    ! 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应当同时进行管!线,综合同步设计和敷】设有关市《政管线? 第五十九条 】 分期建设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完成建设项目!相关配套设施和绿地!建设: ,     》分期建?设的居住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建设项目整体】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提:出建设项《目整体的分期建【设计划合理划分分期!实施的地块范—围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分期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同一建设!周期内的《地块应?当包:括相应?比例的配《套设施和绿地—同一建设周》期,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一?并进行?规划核实 第【六十条 经—依法:审定:的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修改内容】、理由?依,法进行公示听取公】众意见涉及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修改内容不得改变规!划,条件 ?  : ,  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六十一条 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的规划《使用性质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所有权人应当持】产权证?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征求?建设:、,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意见后—认为可以《依法变更的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同意变!更的申请人》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规划变更手—续 ?    变更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规划使用—性质不得变更其【占用土地的规划使】用性质 第四节 ! 建设工程许—可后管理 第六】十二条 《 取得选《址意见书之日起一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未取得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文件且!未经批准延期的选址!意见书失效》    》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二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未经批准》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 ,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二!年内未?依法进行施》工建设且未经批准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     申请】延,期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经批准【延期的?其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其—他规划?文书:的时效?由审批?。机关在?核发该?文书时确《定 第六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的要?求组织施工图设计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     】施工图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通过施工—图联合审查 第】六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的工程放线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工程—公示牌公示以下内容!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编?号及其发证机关【名称;     !。(二)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主要指】标;  》   (《三)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和立面《效果:图;     (!五):投诉、举报受—理途径和单位—; :     》(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  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建设单位【应当保持公示内容】的完整 》第六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组织放线】   《  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和建筑基》础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分,别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日内组织现场核验验!线合格的核发—验线确认《书,;验线不合格的【,责令重新放—线,:并重:新组织验线 第】六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勘验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     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当】一并进行规划—核实: , 第六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规划—核实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的规定进行核!。实对符合规定的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文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书面提出】整改要求;对无法】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出具》。未通过规划核实的书!面,意见   — , 应当?进,行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未经核实或!者未通过核实—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 ,独立建设的隐—蔽,性管线、地下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测【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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