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八条 — 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有关部门、【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执行工作的领】导、协调、监—督和考核建立—。城乡规划执行责任】制促进城乡》规划实施
第二十!九,条, ,。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发展需要》依法组织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控—。。制和引导城市、县城!。发展:的原则、措施、发】展重点和建设时序保!障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确保?财政资?金主导?的基础设施、公益类!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性住房等项目【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 县(区)、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村庄【规划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第三】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动》态维护制度定期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发现规划内—容,。冲,突,、客观情况》。变化等情形应—当提:出工作?建议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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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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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持书:面申请、拟建—。项目意向方案、现状!地形图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是否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决定》
: :。。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实行并】联审:批的建设《单,位也可以直》接,。向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受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部门移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办理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四条! ,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划拨!土地批?准手续前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书面申请;
】
? :(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
(三【),。现状地形图;
】 《(四)涉及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的应—当提交建设》用地批准书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是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 ,。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条,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或者未按照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第三十六!条 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出让地块位】置、:范围、面积、坐标和!标高;?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控制指?标、主要出入口【方位:、绿地?率和须配置》。。。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各类规划控制线!、建筑界线规划条】件可以提出包括出让!地,块范围内应当由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用地面积及》其他相关要求
第!三十七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书《面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是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第三十?八,条 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消防、人民【防空、抗震、—防雷、防洪等方面有!明确要求《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有关部门的—书面审?查意:。见
第三》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编制依【据;对位于城市重要!地块、主次干道【交叉口?和城市广场周边【的建筑物《、,构,筑,物还应当《对,其外立面造》型、:色彩和灯《饰、户?外广告、《牌匾的设置等提出明!确规划要《求
第《四十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不得变《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四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后规划条件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变更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现状地】形图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重新提出规划条件!及时:通,报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依法公布;!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批准并《书面答?复和说明理由—
因国】家政:策变化、规划调【整、实施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或者生态保护!。、文物保护等原因需!要变更建设项—目所在地块》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论证》征求:。建设单位意见—拟定该地块规划条件!、调整?方,案和补偿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变更规划】条件的?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进】行相应变更
—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确需临时使—。用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除外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据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组织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五公顷《以上:的,建设项目和》需要分期建设的居】住类建?设项目还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工《业、仓储物流、【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除外
—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完】成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书面申请;
】 , 2.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 ,3.土地使用权属】证件进?行道路、管》线工程?建设:的提交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
】 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建筑方案—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 ? 5.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规定应《当由有关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是否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第四十四】条 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持现状地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项】。目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等,材料向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五日内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位于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不得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位于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用地范围《。的不得批准》但进行危房翻建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申请使用【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宅基地面积和—住宅建筑《面积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建—筑应当与现状地形】、周边环境相—协调并持《下列材料向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 ?(一:)书面申《。请;
《 (二)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新申请宅基地—的,提交户籍证明—文件;?
,
(—三)建?筑方案;
— (四—。)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
:
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村!庄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
【。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区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许可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对新申请宅基!地或:者,改变、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许可机关应当书面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
?。
第四十六条 【 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进行施工建设
!第四十七条 在】济南市城市古城区】。内禁止城镇居民【私房的新建、—改建、扩建
! 济南《市城市古城区内翻建!城镇居民私房或【者在:济南市?城市古城区以—外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城镇居民私房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书】面,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一)新建、【。扩建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属证件;
【 (二)—扩建、改建、翻建房!屋的原房产权属证件!;
【(三)?建筑方?案;
?
《 (四)《妥善:处理相邻关》系的材料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是否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第四十八条 【临时建设应》当严格?控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临时建设
【。 ?(一)因《。城市建设《。工程需要建设临时施!工用房或者临时售楼!用房的;
【 (二》)因城乡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
》 , (三)《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无!近期建设计划、已经!依,法征收的国》有储备土地上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
,
第:。四十九条 —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并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注明使用期】限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二次每次延期】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
第【五十条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者:擅自变更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五十】一,条 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建《筑方案应当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附件》与许可证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对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筑方案—。依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涉及文物《保护、名泉》保护、重要地—块和地标性建筑【等重要建设工程的还!。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并依法公布】意,。见采纳情《况
《 与规划行政】审批事项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对前款规】定的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听证】的还应当提供利害关!系证明材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听证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五十三条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筑方》案和有特殊规划要求!的建筑单体方案自】审,。定之日起二十日内依!法予以公布》
第五十四—条 ?建筑高度不足二十】四米的建筑物与北】侧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确定》日照:间距系数
! 建:筑高度二十四米以】上的建筑物与北侧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或!者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日照时间有特殊要!求的其他《建筑物与南侧建筑】。物之间的建筑—间距应当《通过日照分析综合确!定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中应当包【含,建筑日照分析—报告
?
第五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毗邻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合,理,退让规划控制—线,;需同?时退让的《应当以?退让距离中最大距离!为准
第五十【六条 《地上建筑物附属的】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建设范围不得超出】其,。用地界线并依法【退,让各:类规划控制线但人防!。工程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 毗》邻,。机场、气象台—(站)、《地震台(站)、电】台、电视台和通信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应当在】净空、视距》、传输、抗》干扰、隐蔽伪装【等方:面符合其专业控制要!求
第五十八条】 用?于,长途输?送石油、成品—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的:管,线一百一十千伏及】以上等级的高—压输:电线路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确定线路《走廊和配套设施位】置并与周边建筑物】、构:筑物:保持安?全距:离
》 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应,当同时?。进行管线综合同步设!计,和敷设有关》市,政管线
第五【十九条 分—期建:设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完成—建设项目相关—配套设?施,。。和绿地建设
【 分期建设的!居住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建设项目》。整体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提出建】设项目整体的—分期建设计划—合理划?分分:期实施的地块范【围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分期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同一》建设周期内的地块】应当包?括相应?比例的配《套设施和《绿地同一《。建设:周期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一》并进行规划》核实
?
,第六:十条 经依法【审定的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修》改内容、《理由依?法进行?公示听取《公众意?见涉及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修改内容》不,得,改变规划条件
】 , 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第六十一条— 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的规划使—用性质?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所有权人应当!持,。产,。权证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征求建设、【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意见后?认为可?以依法?变更:的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同意变更的!申请人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规划变《更手续?
变更】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规—划,使用性质不得—变更:其占用土地的规划使!用性质
第四节】 :。建设:工程许可后管—。。理
第六十二条】 取得选》址意见书之》日起一?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未取得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文,件且未经《批准延期的选址意见!。书失效?
》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二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未经—批准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
,
?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二年内未依法进行】施工建设且未经批】准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
! 申》请延期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经批准延》期的其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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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规:划文书的时效—由审批?。机,关,在核发该《文,书,时确定?
第六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的要《。求,组织施?工图设?计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
: 施工图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通过施工《图联合审查
第六!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的【。。工程放线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工程公示牌公】示以下内容
【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编号?及其发证《机关名称《。;
:
: (二》。)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主要指标;
!
(—三)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
—。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和立【面效果图;
! (五《)投诉?、举报?受理途径和》单位;
— (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
《 ,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建设单》位应:。当保持公示》内容:的完整?
第六十五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组织放线—
》 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和建》筑,基础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分别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日内—组织现场核验—验线合格《。的核发验线确认书】;验线不合格—的,责?。令重新放线,并重新!组,织验:线
:
第六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勘验》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
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当一并进行规!划核实
第六【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规划核实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的规!定,。进行核实对符合规】。定的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文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书》面提出?整,改要求;对无—法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出具未通过》规划核实的书面意见!
? : 应当进行》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未经核实或者未通过!核实: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独:立建:设,的隐蔽性管线、地下!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测?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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