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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乡发!展战略统筹各—类空间规划的编【制促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互衔接】、,协调一?致 : 第十?一条 本市按照下!列规定构建》城,乡,规划体?系    — (一)《以城乡发展战—略为指?导编制城市、—县城、镇的》。总,体规划?; ?    (二)依据!总体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需要编制—重要地块《和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  (三)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需要编【制村庄规划;—   《  (?四)按照总体规划】要求和行业发展需】要,编制各?类专项规《划;     (!五)对产业发展、】生态保护等有—特殊要?求的:区,域编制特定》区域:。规划;   【  (六《)根据城《市规划编《制不同?阶段、?不同区域的》特,点和:管理需求编制相【应类型的《城市设计 》 第十二条 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    县城—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县所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包【括城市、县城、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 ,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名泉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五条 —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内?的村:庄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规》。划管理不再编制村庄!规划:   《  :市城市规《划区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村庄位于《镇辖:区的,其村庄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位于街!道办事处辖区的其村!庄规划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县辖区?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村庄其村》庄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查》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六条【 村庄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禁,止和限制建设—的地域范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交通设《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 : 第十七条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区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根据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以】片区和街区为控制】。单元组?织,编制济南市城市【规划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八》条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县城》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  县所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具体地块【的建设用地范围【和性质、开》发强度、空间布局】管理应当包括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等强?制性内容《和主要?出入口方位》以及:专项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条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第》二十:。一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内—容,包括建设条件分析】、空间布局、日照】分析、景《观设计、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管线综!合和竖向规划—设计等 《 第二?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道路交通、给水、!。排水、?供电、电信、供热、!燃,气、绿化、》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环》境保护、防洪等【专项:规划: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市、?县城总体规划 】    《需要单独《编制的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公共:交通、市政设施、医!疗卫:生、社区服》务,、社:会福利、消防—、人:民防空、防震—减灾、城市更新【等专项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相应职责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涉及多【个政府?部门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组织编制主体】专,项,规划编制完》成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编制《或者修改专》项规划应当在—。空间布局和土地【利用上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需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调整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论》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调,整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应当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一并作为《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 ,。第二十四条 【经国:。家、省、市批准设立!的城市新区、功【。能区、产业区等特定!区域可以根据发展】需要编制特定—区域:规划:     特【定,区域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城市设计【。应当贯穿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各阶!段围绕城市整体形态!和风貌特色、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新区《开发等内《容,编制并对城》市空间形态、—公共:空间、交《通组织?、视线通廊及建筑物!的,造型、高度、色【彩、材质等内—容提出规划管理要】求     与总!体规划同步进行的城!市设计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与:总体规划一并审批】。;单独编《制的城市设计—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   城市设计应】当符合相应层级的】城,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修改城乡规【划涉及城市设计的应!当同步修改》建设项目应当—。。遵,循经批准的城市设计! :第二十六《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   ?  (一)》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采取专家咨【询、:公众征询等方式【; :    《 ,。(二)?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重点征求片【区内群?众、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意见必要】时组织召开座谈会;!  ?  : (三)编制专项规!划除公众征》询,、专家论证外还应】当重点听取所涉【行业协会和单位的意!见或:者邀请行业》代表、?遴选公?众,代表参与规划—编,制  《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公告规划草案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的修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