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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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督《察员:工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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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列席县(【市)规划《委员:会会:议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参加所—督,察,县(市)规划编制、!评审、修改、重大项!目,。选址论证《等工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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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向《城乡规划《编制、申报、审【。批等单位调查取【证,、收集资料;
】 》 (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督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组织调查和现场勘】查;
! ,(四)?向,。督察办报告督察工作!并,。跟踪督察《事项的落《实情:况
【 第十一条 督】察文书包括规划【。督察:建,。议书(以《下简称督《察建议书和规划督察!意见书(以下—简称督察意》见书)督察文书【应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强制性标准以及】经过批准的城乡【规划为依据说明【被督:察,对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城市规划的】具体内容和条文并】提出整?改意见?督察建?议书、督察意见书】由督察办统一印制】
【 第十二条 —督察员发《现涉及?督,察事项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督察【办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情节较轻》或对规划实施—影响较小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督察办【按有关?程序审?核后由?督察员加盖专—用章:。并签名后向》县,(市)政府或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出!督察建议书
】 (—二)对情节》较重或对规》划实:施影响较大的违法违!规,行为督察《员,应及时报告由—督察办?按有关程序》审核后向县(市【)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出督察意》见书要求整改或依】法纠正也可由市城】乡规划局依》法处:理或责令有管辖【权的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特别严重的》应由督察《。办报:请市:政府责令县》(市)政《府改:。正,或,。。交由县(市)政【府责令有关》部门改?正
《 : (三)—。对已由司法机关立案!受理的违反城乡【规划的案件》督察员不再行使督】察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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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督察【文书:跟踪督办《
(!一):督察意?。见书必须跟踪督办督!。察建议书由督察办】视情况决定是否跟踪!督办
! ,(二)县(市—)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研究落实《督察意见《。并于收?到督:察意见书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 县—(市)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督,察意见书有》异议的可以向督【察办书面提出督察】办对:其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三)对列入督办【范围的督察文—书应跟?踪并及时收》。。集有关情况向督察】办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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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督察员!应每:季度:。向督察办书面—报告督察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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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督《察员开展《督察工?作时:。与被督察单位或督】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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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督察员《在日常工作中—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需归《档管理?的文件?材料包括
【 (一)】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供的法律、】法规各类规划文【本及图册等相关材】料;
》 (二)】案件原始资料及调】查报:告;
— : (?三)督察员工—作记录及定期工作报!告;:
《 (》四)联系工作收【发的传真、》电话记录等》;
《 , (》五):其他应归档保存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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