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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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督】。察员工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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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列席县(市【)规划委员会会议】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参!加所督?。。。察县(市)规划【编制:、评审、修改—、重大项目选—址论:证等工作《会议;?
(!二)向?。城乡规划《编制、申报、审批】等单位调查》取证、收集》资料;
》 , ? (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督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组织】调查和现场勘查【;
【 , (四)《向督:察,办报告督察工—作并跟踪督察事项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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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督察文书!。包括规?划督察建《。议书(?以下简称督察建议】书和规划督察意【见,书(:。以下简称督》察意见书)督—察文书应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强制性标准》以,及经过?批准的?城乡规划为依据说】明被督察对》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城市规》。划的具体内容和条】文并提出整改意【见督察建议书、督】察意见书由督察办】统一印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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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督,察员发现涉及督察】。。。事项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督察办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 (一)【对,情,节较轻或对规划实施!影响较小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督察—办,。按有关?程序审核后由督察】员加盖专用章并签】名后向?县,(市)政府》或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出督察】建议书
— (二)】对情节较重或对规】划,实施影响较》大的违法违规行为】督察员应及》时报告?。由督察办《按有关?程序审核后向县(】市)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出督察意见书要【求整改或依法纠【正也可由市》城乡规划局依—法处理或《责,令,有管辖权的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特别【严重的应由督—察办报请《。市,政府责令县(市)政!。府改正或交》由县(市)》政府责令有关部门】改正
】 (三)对—已由司法机关立案】受理的违反城乡规划!的案件?督察员?不再行?使督察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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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督察】文书跟踪督办
! (一【)督察意《见书:必,。须,跟踪督办《。督察建议《书,。。由督:察办视情况决定【是否跟踪督办
】 (【二)县?。(市:)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研—究落:。实督察意见并于收到!督察意见书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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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市)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督察意见书有异!议的可以向督察办】。书面提出督察办对】其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 (三》)对列入督办范【围的督察文书—应跟踪并及》时收集有关》情况向督察办—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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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督察员应每季度向】督察办书《面报:告督察工作情况
】
第】。十五条 督》察员开展《督察工作时与被督】察单位或督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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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督:察员在日常》工作中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需归档!管理的文件材料【包括
《 , 《 ,(一)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供的法—律、法规各类规划文!本及图册等相关【材料;
【 (二)案】件原始资料》。及调查报告;—
? 《 (三)督察员工】作记录及《定期:工作:报告;
【 (四)【联系工作收发的【传真、电话记录等】。;
【 (五)其他应】归档保存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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