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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工作流程! , 《 第十条 督察【员,工作方式  !   (一)列席】县(市)《。规划委员会会议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参加所督》察县(市)》规划编制、评审、修!改、重大项目—选址论证等工—作会议; 【     (—二)向城乡规划编制!、申报、《审,批等单位调查取证、!收集:资料; 》 ,     》(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督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组织】调查和现场》勘查;  】   (四)向督察!办报告督察工—作并跟踪督察事项】的落:。。实情况 — 第十一】条, 督察文书包括【规划督察建议书(以!下简称督察建议书】和规划督察意见书(!。以下简称督察—意见书)督察—文书应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强制性标准以】及经过?。批准的城乡规划为依!据说明被督察对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城市》。规划的具体》内容和条文并提【出整改意见督察建】议书、督察意见书由!督察办统一印制 】。 — 第十二条 督察员!。发现涉及督察事项】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督察办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  :   (一)对【情节较轻《或对规划实》施影:响较小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督察】办按有关程序—。审核后?由督察员《加盖专用章并—签名后向县(市【)政府或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出督—察建议书  !   (二》)对情节《较重或对规划实施影!响,较,大的:违法违规行为督察】。员应及时报告由督】察办按?有,关程序审核》后向县(市)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出!督察:意,。见书要?求整改或《依法:纠正也?。可,由市城乡规划局依】法处理或责令—有管辖权的》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特别严重的应由!督察办报请市政府】责,。令县(市)》政,府改正或《交由县(市》)政府责《令有关部《门改:正   【。  :。(三)对已》由司法机《关立案受理》的违反城《乡规划的案》件,督察员不再行—使督:察职责? 【 第:十三条 《督察文书跟踪督【办 ?     (一】)督察意见》书,。必须:跟踪督办督察建议】书由督察《办视情况决定是【否,跟踪督办 》     (二!)县(市)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研究落【实督察意见并于收】到督察意见书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     县(市)!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督【察意见书有异—议的可以向》督,察办:书面提出督察—办对其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  : (三)对列—入督办范围的督察文!。书应跟踪并及—时收集有关情况向】督察办?报告 — 第十四条】 督:。察员应每《季度向督察办—书面报?告督察工作情况 】 ? 第》十五条? 督察员《。开展督?察工作?时,与被督察单位或【督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第十六条 督察员!在日常工作中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需:归档管理的文—件,材料包括  !   (一)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供的法律、法规!。各类规划文本及【图,册等相关《材料; 【 ,   (二)案件原!始资料及调查报告】; 《   ?  :(三)督察员工作记!录及定期工作报告】; 》  :  (四)联系工】作收发的传》真,、电话记录》等,;   【  (五)其他【应归档保存的材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