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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工作流程 》 , 第十—条 督察员工作方】式   【  (一)列席县(!市)规?划委员会会议—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参加所督察—县(市)规》。划编:制、评?审、修改、重大项目!选,址论证等《工作会议《;, :     (二)!向城乡规划编制、申!报、:。审批等单位调查取证!。、,收,集资料; 】    (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督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组】。织调查和现场勘查】;,   —  (四)向—督察办报告督—察,工,作并:跟踪督察事项的落实!情况 》 《 第十一条 督察文!书包:括规划督察建议【书,(以下简称督—察建议书和规—。划督察意见书—(以下简称》督,察意见书《)督察文书应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强制性标准】以及:经过批准《的城乡规《划为依据说明被督】察对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城市规—划,的具体内《容和:。。条文并提出整改【意见督察建议书【、督察意见》。书由督察办统一印】制 — ?第十二条《 督察员发》。现涉及督察事项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督,察办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 :     (一)】对情节较《轻或:对规划实施影响较小!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督察办按《有关程序审核—后由督察员加盖【专用章并《签名后向县(市)政!府或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出》督察建议书 !    (二)【对,情节较重或对规划】实施影响较大的违】法违规行为》督察员应及》时报告由督察—办按有关程》。序审核后《向县:(市)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出督【察意见书要求整【改或依法纠正也可】由市城乡规划局依】法处理或责令有管】辖,权的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特别严重的应由督】察办报请市政府责】令,县(市)《政,府改:正或交?由县(市)》政,府责令有关》部门改正 】    (三)【对已由司法》机关:立案:受理的?违反城乡规划的【案件督察员》不再行?使督察?职责 【 第十三—。。条 督察文书—跟踪督办  !   (一)—督,。察意见书必》须跟踪督《办督察建议》书,由督察?。。办视情?况,决定是否跟》踪督:办   【  (二)县(市】。)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研究》落实督察意》。见并于收到》督,察,意见书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 ,     》县,(市)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督察意》见,书有:异议:的可以向督察办书面!提出督察办对—。。其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     (三)】对列入督办范—围的督?察文书应跟踪并【及时:收集有关情况—向督察办《报告 《 第十】四条 督《。察员应?每季度向督察办书】面报:告督:察工作?情况 ? 【第十五条 》督察员?开展督?察,工,作时与被督察单【。位或:督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 第十六条》 督察员在日常工作!中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需?归档管?理的文件材》。料,包括:     (!一)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供的法律《、法规各类规划文本!及图册等相关—材料:;  —  :。 (二)案》件原:始资料及调查—报告; 《    — (三)督察员【工作记录及定期工作!报告:;    】 ,(四:)联系?工作收发的》传真:、电:话记录?等;   】  (五)其他应归!档保存的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