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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条,。 督察员工作方式】     (!一)列?席县(?市)规划委》员会会议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参加所督【察县(市)》规,划编:制、:评审、修改》、重大项目选址论证!等工作?会,议;   】  (二《)向:城,乡规:划编:。制、申报、审批等】单位调查取证—、收集资料; 【 ? ,   (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督: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组织调查和现场【勘查; 《     (】四)向督察》办报告督察工作并跟!踪督察事项的落实情!况 】 第十一条 督【察文:书包括规划督察【建议书(以下简【称督:察建议书和规划督察!意见:书(以下《简称督察意》见,书)督察文书—应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强制!性标准以及经过【批准的城乡》规划为依据说明被】督察对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城市规划的具】体内容?和,。条文并提出整改【意见督察建议书、督!察意见书由督—察办统?。一,印制 ! 第十?二条: 督察员《发现:涉及督?察事项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督:察,办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     【(一:)对情节较轻—或对规划实》施影响较小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督察办按有!关程序审核后由【督察:员加盖专用》章并签?名后向县(市)政】府,或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出督察建议【书 》    (二)对】。情节较重或对规划实!施影响较大的违法违!规,行为督察员》应,及时报告由督察办按!有,关程序?审核后向县》(市:)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出督?察意见?。书要:求整改或《依法纠正也可由【。市城乡?规划局依法处—理或责?令有管?辖权的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特别严重!的应由?督察:办报请市政府—责令县(市)—政府改正或交由县】(市)?政府责令《。有关部门《改正   】  (三)对已由司!法,。机关立案受理—的违反?城乡规划的案—件督察?员不再行《使督察职责》 第!十三条 督察文书跟!踪督办 《 ,  ?  : (一)督察意见书!必须跟踪《督办督察《建议书由《督察办视情》况决定是否》跟踪:督,办 :    — (二)县(市)】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研究落?实督:察意:见并于?收到督察意见书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县(市)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督察意?见书有异《议的可以向督察办书!面提出督察办对其】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三)对列入督办范!围的督察文书—应跟踪并及时收集有!关情况?向督察办报告 【。 第】。十四条 督》察员应每季度向督】察办书面《报,告督察?工作情况 — —第十五条 》督察员开展督察工作!时与被督察单位或督!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 第十六》条 督察员在—日常工作中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需归:档管理的文件材【料包括 【    《(一)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供的法律、法规【。各类规划文本及图】册等相关材料—;,     】(二)?案件原始《资料:及调查报告》;   【。  (三)督察【员工:作记录?及,定期工?作报告;《   —  (四)联系工】作收发的《传真:、电话?记录等; —     (五】)其他应《归档保存的》材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