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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工作流程 】 第十条【。 督察?员工作方式》     】(一)列席》县,(,市)规划委员—会会议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参加所督—察县(市)》规划编制《、评审、修》改、重大《项目选址论》。证等工作会议;【    【 (:二)向?城,乡规划编制、—。申报、审批等—单位调查取证、【收集资料; —     (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督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组织调查!和现场勘查; 】。 :    (四)向】督察办报告督察工】作并跟踪督察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督察文】书包括规《划督察建《议书(以下》简称督?察建议书和规划督】察意见书(以—下简称督察意见书)!督察文书应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强—制性标?准以及经过批准的城!乡规划为依据—说明被督察》对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城市《规,划的具体内容—和条文并提出—整改意见《督察建议书、督【察意见书《由督察办统》一印制 — 《 第:十,二条 督察员发现】涉及督察事项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督察《办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     (一)】对情节?较轻或对规划实施影!响,较小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督察办按有【关程序审《核后由督察员—加盖专用章并签名后!向县(?市)政府或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出督:察建:议书:。    【。 (二)对情节较】重或:对规:划实施影响较大【的违法违规行—为督察员《应及:时报告由督察办【按有关程序审核后】向县(市)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出督察】意,见书要求《整改或依法纠—正也可由市城乡【规划局依法处理【或责令有管》辖权的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特别严重—。的应由督《察办报请《市政府责令县(【市)政府《改正或交由》县(:市)政府责令有关部!门,改正   】。  (三)》对已由司法机—关,立案:受理的违《反城乡?规划的案《件督察员不再—行使督察职责 【 , 第十】三条 督察文书跟】踪督办 》     —(一)督察意见书】必须跟踪督》办督察建议》书由督察办视情【况决定是《否跟踪督办 【。     (二)!县(市)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研究落实】督察:意见并于收到—督察意见书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   县(市)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督:察意见书有》异议的?可,以向督察《办书:面提出督察办—对其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  :  (三)对—列,。入督办范围的—督,察文书应跟踪并及时!。收集:有关情况向督—察办报告 》 《 , 第十《四条 ?督察员应每季度向】督察办书《面报告督察工作【情况 】 第十五条 督】。察员开展督察—工作:时,与被督察单位—或督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 第十六条 —督察:员,在日常工作中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需归档管理【的文件材料包括 】。 :     (一)】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供《的法律、法规各【类规划文本及—。图册等相关材料;】。。     】(二)案件原始【资料及调查》报告;?    【 ,(三)督察员工【作记录及定期—工作报告《。; ?     (四】),。联系工作《。收发的传真、电话记!录等;? : :    (五)其他!应归档保存的—。材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