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职】责与日常管理
!
第五条 督—。。察员主要职责—
》 (《一)对县(市)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督:察,;
!(二)对《县(市)《政府编制、审批、实!施,。。。、修改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规划—镇、乡、村规划等法!定规划?的,。情况进行督察;【
《 《(三)对县(市)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城乡?规划目标责任—书内容落实》情况进行督察;
】
《 (《四,)对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执行规?划,强制性内容、重大】项目选址等规划许】可实施情况》进,行督察;《
【 (五)配合省政】府派驻绵阳规划督】察员开展工作对【各级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开!展专项督察;
】 , (—六):向县(市)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报?督察情况对违—反城乡规《划的重大行为提【。出督察?意见;
【 ?。。 (:七,)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督察?发现的重大情—况每年向市政府提交!城乡规划督》察报告;
】。 (八)【完成市政府和督察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
第六条 》县,(市)?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为,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
第七条《 县(市)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指派】联络员协助督察【员开展?工作
—第八条 由市—城乡规划局在全【市范围内遴选督察】。员并在?报市政府同意后代市!政府颁发证书—督察员应持证上岗】
,
,
第九条 督察】员应遵循“到位【不越位、监督—不包办、参与不【决策:”的原则履行职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