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职责与日常—管理:
第五条 】督,察员主?要职责
! (一)对—县(市)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督《察;
【 ?(二)对《县(市)政》府编制、《。审批:、实施、修改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规划】镇,、乡、村《规划:等法定规划的—情况进行督察;【
《 (三—),对县(市)》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城乡规划【目标责任《书内容?落实情况《进行督察;》
】(四:)对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执行规划强制性!内容、重大》项目选?址等规划许可实【施,情况进行督察;
! (五】)配:合省政府派驻绵【阳规划督《察员开展《工作对各级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开展专项督察】;
【 , (六)向县—(市)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报督察情况对违反城!乡规划的重大行【为提出督《察意见;
】 《(七)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督察发现的】重大:情况每?。年,向市政府提交—城乡规划《督察报告;
! ? (八)完成市【政府和督察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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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县,(市)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为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七—条 县?(,市)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指—派,。联络员协助》督察:员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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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由市城乡规划局!。在全市?范围内遴《选督:察员:并在报市政府同意后!。代市政府颁》。发证书督《察员应持证》。上岗
第九条! 督察员应遵循“】到位不越位、监【督不包办、参—与不决策”的原【则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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