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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与日》常管理 》 , 第:五条 督察员—主要职责 》 ?    (一)对】县(市)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督察; !  ?  : (二?),对县:(市)政府编—制、审批、实—施、修改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规划》镇、乡、村规划【等法定规划的情况进!行督察;《  》   (三)对县】(市)?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城乡规?划目标责任书内容落!。实情况?进行督察; !    (四—)对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执行!规划强制性内容、重!大项目选址等规划】许,可实施情况进—行督察;  !   (五)—配合省政府派驻绵】阳规划督察员—开展:工作对各级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开展专?项督察; 【     (六)】向县(?市)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报督察—情况对违《反城乡规划的重【大行为提《出督察意见; !     (七【),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督察发》现的重大《情况每年向》。市政府提交城乡规划!督察报告; 】     (八【)完成市政府和督】察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县(市)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为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七条 《县(市)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指!派联络员协》。助,。。督察员开展工作 】。 ?第,八,条 由市城乡规【划局在全市范围内遴!选督察员并在—报市政府同意后代市!政府颁发证》。书督:察员应持《证上岗 — 第九条 督—察员应遵循“到位不!越位:、监督不包办、参】与不决策”的原则履!行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