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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四章 附 则 【 ?第五十九条 —在2006年1月1!日,以前发布公告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仍按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桂林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市政〔2002〕】61号)执行 【 ? 第六十条】 在本?市城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和城《镇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 , 第六十一条】 本市所辖各县【的城镇?房,屋拆迁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 《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原有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  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桂,林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市政〔—2002《〕6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