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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在【2006年1月1日!以前:。发布公告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仍按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桂林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市政〔】20:0,。2〕61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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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在本市城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和城镇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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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本市所辖各县的城镇!房屋拆迁《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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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原有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桂林【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市政〔2】002〕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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