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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四章 附 则—。 , 第五》十九条 在20【06年1月1日【以前:。发布公?告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仍按》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桂林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市政〔2【00:2〕61号)执行】 《 《第六十?条 在本市城—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和城镇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六十—一条 本市所辖各县!。的城镇房屋拆迁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原有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   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桂林》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市政〔2》002?〕6: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