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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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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在2006—年1月1日以前发】。布公告?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仍按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桂?林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市政〔2002【〕61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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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条 在—。本市城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和—城镇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六十一?。条 本市所辖各县】的城镇房屋拆—迁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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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原有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 :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桂—林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市政〔2002【〕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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