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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房屋拆?迁实施前应》对,。预定: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查以便!。于有:。关,管理部门掌握—被拆迁房屋》的基本情况和对房】屋拆迁行政许可的审!批
》
:。 第七条 —在对拆迁房》屋调查的基础上【。预定拆?迁项目的当事人应通!过竞:标、投票、抽签【。。等方式选《择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三级》以上(含三》。级)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估价!(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一致意见的》除外)?预定拆迁范》围的:单位和居《民应协助估》价工作
【 估价工作】按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办法执—行具体?的估:价操:作规程由市拆迁办】另行制定
》
,
第八条! 城镇房屋》拆迁实行许可—证制度需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
第九条 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应向市拆—迁办提交下列资【料
— (一)房【屋,拆迁许?可申:请书;
》 》 (二)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四)》建设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
— ,。(六)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
? (七)【营业执照、资—。。质(资格)证明材】料;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 政》府实施?净地出让或土—地储:备需要拆迁房屋的申!请人在提交市政【府同:意出让或《者储备的有关—批准文件并》确定拆迁范围—后可免交《本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材料
!。 拆迁期限较短的项!目申请?。时还应同时提交【房屋拆除方案
】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载明拆?迁人、被拆迁人【。及拆迁范围内房屋】的基本情况》、拆:迁方式、拆迁—实施期限《、补:偿形式、结算办【法、拆迁奖励办【法以及?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安置用房【和周:。转用房的落》实情况
》 建设单!位申请房《屋拆迁许可时提供】的拆迁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预算总额的》80%(拆迁申【请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可以作价《。计入:)不足部分应在市】拆迁办规定》的期限内补》。足存款金额与—安置用房价》值之和不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预》算总额80%的【经批准?可实施分期》拆迁用于各期拆迁】补偿安?置,的,存款金?额与安置用》房价值之和不—得低于该期》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80%?不足部分应在市【拆,迁办规定的期—限内补足
!
第十》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由》市拆迁办《核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市】拆迁:办、拆迁申》。请,人及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金融!机构三方应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并严—格按照?协议拨付使用和监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 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凭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市拆:迁办审核后由金融机!。构从拆?迁人设?立的专用帐户—中拨付资金
【 》 实行?。产权调换《的经市拆《迁办对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或【。者原地安置房屋【。工程施工《进度核验后由金【融机构从拆迁人设】立的专用帐户中拨付!资金
【
, 第十一》条 市拆迁办对房】屋拆迁许可申请事】项进行审查》
《 : 市?拆迁办?。。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在!拆迁许可申请—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对申请》资料:完整、真实》、有效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 不—符,合拆:迁许:可,条件:的应作?出不予房屋拆迁行】政许可?的决:定同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其权利
《
第】十二:。。条 市拆迁办—。应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将房屋拆迁】许可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 , 房屋?。拆迁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 , (—一):建设项目名称;
】
(】。二)拆迁范围;
!。 》 (三?)拆迁人及》办,公地点;
! (四)拆【迁,实施单位的名—称;
【 (《五,),拆迁上岗工作—人员:名,单;
》 》。(六)拆迁期—限;
— (七)拆迁!人拆迁现场办—公及索取拆迁相【关资料的地点;
】
(八!)拆迁管《理部门及拆迁投诉电!话;
— 《。(九)其他应公【。。告的事?项
《 拆迁期】限应自拆迁公告【发布后的第》15:日开始计算》
】市拆迁办应及时向】拆迁当事《人做好拆迁法规的宣!。传、解释依法监督】管理拆迁工》作
!第十三条 》拆迁人应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拆迁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完,成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市拆迁办【。。提出:延期拆迁申请;【市拆迁?办应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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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从事房【屋,拆迁工作的人员应】通过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 拆迁人应及时!向被拆迁人公—开拆迁政策和办事】程序:依法进行拆》迁动:。员工作?
【 拆迁人应在【拆迁办公《地点将下列内—容进行公示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拆迁:法规规章、安置房平!面图:、安置方案、办公时!间、被?拆迁房屋《。评估价、经培—训的工作人员、【联系电话等
!。 拆迁工【作人员进行房屋【拆迁工?作时应佩《戴拆迁上岗工作证;!未佩戴拆迁上岗【工作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与其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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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拆【迁人不具备自行拆】迁条件和能力的应】进行委托拆迁—。
: ? , 委托拆迁的实施!办法和程《。序由:。市拆迁办另行制定
!。
, 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依:法,取得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经市拆迁办【备案:。、受拆迁《人委托、实施—房屋拆?迁的单位
— , 市拆迁办!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 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
— ,(,。二):有与拆迁《业务相适应的工程】、,。经济、财务》等专业人员;
】 (三)!有5名以上》经市拆迁办》培训取得《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向?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与: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在,订立拆迁《。委托合同之前将【被委托单《位的相?关资料?报送市拆迁办—备案拆迁人应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市:拆迁办备案
】 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实施拆迁时应出示】委托书
—
第十【八条 拆迁》房屋:的拆除?工,程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施工
《 : 房屋拆除工!程,施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桂林—。市房屋?拆除施工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九条 房】屋拆迁?许可确?定的拆迁范围公【布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 ,(一)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
? (二)房屋!的买卖?交易和析产
】 , (三)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
》 :(四:)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 市拆迁办应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市拆迁办】。。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
? ,第二十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 ?。。 :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根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前所持!有的房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进行《计户并补偿》安置
《
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以【。。房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和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房:屋承租人为准
! , 对一套【房屋不论其产权共有!人或房?屋租赁人有多少均】按一户进行补偿【安置
《
—。第二十二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包括下】列内容
【。 (一—)拆迁?当事人名称;
【
: : (二》)被拆迁房屋—的地址、用》途、结构、楼层【。房号、建筑面—积及:估价金额;
】 , , (三)补【。。偿安置方式》。;,
,
《 , (四)》货,币补偿金额》;
!(五)?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址、栋号、用途!、,结构、楼《层,房号、?建,。。筑面积、交付—时限和结算价—格;
?
》。 (六)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 (七】)拆迁?补偿安置《金额:的支付方式和时限;!
,
: (—八)拆迁当事人的违!法责任和《纠纷的解决方式;】
— (九)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变更的!条件;
— : (十)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 用于【产权调换的期房【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必须附安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标】明栋号、楼层—、房号和详》细,尺寸拆迁人》未按协?议约定的面积提供房!屋的:超过:协议约定《。的建筑面积部分被】拆迁人按安置房屋】的建筑造价承担新增!加面积的费用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少】于协议?约定的?建筑面?积部分由拆》迁人按照安置房【屋的市场价格以【货币形?。式补偿给被拆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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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市拆》迁办根据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供拆迁当《事人参?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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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应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之【日起:10:。日内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送市拆迁办备!案
》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应在—房屋搬?迁和拆除后向—市拆迁办书面报告】。拆迁完成情况经市拆!迁,。办验收合格发给【拆,。。迁合格证拆迁—人持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合《格证等资料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凭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公安、《教,。育、市政《、供电、邮政、【电信等部门申请办理!户口迁移、转—学、转托、供—水、供电、邮件传】递、:电话迁?移等手续相关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 ,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居住在【拆,迁范:。围,外的房屋使用人有】义务协?助拆迁人通》知该:。房,。屋所有人《。。办理:拆迁补?偿,安置手续《。
,
: 房—屋,拆,迁期限届满仍无【法通知到《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的拆迁人应登报通告!。同时拆迁人应做【好被拆除房屋的勘察!记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补偿:费提存并做好对【房屋使用人的安置】经市拆迁办核准【后可:以先行?拆迁腾地
!
: 第二十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或者?。诉讼:期间拆迁人提供【相,。应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或者补偿资—金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 ? 拆迁人及有关】单,位在:房,屋拆迁?期,限内或补偿》安置协?议约定、裁决的搬迁!期,限内不得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不得:拆除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房屋?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不得损坏、【拆除:被拆迁?房屋:的,公用设施
【。 ,
,
第二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超过房屋拆迁!许可规定的拆—迁期限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拆迁当事人申请由】市拆:迁办裁决市》拆迁办是《被拆迁人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
】 第二十七条 【。市,拆迁办对符合裁决条!件的应?自收到拆迁当—事人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按建设部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实行: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拆】迁法规已《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或—者给予货币补偿的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拆迁!办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
,
, 第二十九条 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拆《迁办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 (一)【有,产,权纠纷的《;
】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三)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
! 房屋拆迁前拆【迁人应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和补—偿费提存
【
《。 第三十条 拆【迁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 第三十一—条 拆迁涉及—的,中、小学生可以【在原学?校或者现居住地【学校就?读学校不《得拒绝接收不得收】取择校?费等额外费用
!
第三【十二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经市拆迁办—同意并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变更手续《;同时将变更后的房!屋拆迁许《可,的相:关,内容予以《。公告
】 转让项目的【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裁决载明!的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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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市拆迁办《应做好拆迁》信访:工作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建立健全信访【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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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市拆】迁办应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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