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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房屋拆》迁实施前《应对预定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查?以便于有关》管理部门《掌握被拆迁》房屋的基《本情况和对房屋拆】迁行政许可》的审批? 》 第七条 【在对拆迁房屋调查】。的基础上预定拆迁项!目的当事人应—通过竞标、投票【、,抽签等方式选择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三级以上(含三】级)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估价《(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一《致意见的除外)预】定拆迁?范围:的单位和居民应协】助估价工作 —     估】价,工作按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办法执?行具体?。的估价操作》规程由市拆迁办另】行制定 — 第八条 !。城镇房屋拆迁—实,行许可?证制度需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 第九条 【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应向市拆迁办提交】下列资料 —   《  (一)房屋拆】。迁许:可申请书; ! ,   (二)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四》)建设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  (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  》   (六》)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   (七)—营业执照、资质【(,资格)证明材料【;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 :  :   政府实施【净,地出让或土地储【备需要拆迁房—屋的申?请人在提交市政【府同意出让或者储备!的有关批准文件并】确,定,拆迁范围后》。可免交本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材料 【。  ?   ?拆迁期限较短的项】目申:请时:还应同时提交—房屋拆除方》案, ?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载明拆—迁人、被拆迁人及】拆迁范围《内房屋的基本情况】、拆迁方式、—拆迁实施期限、【补偿形式、结算办】法、拆迁奖励办法】。以及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安置用房和—周转用房的落实【情况   】。  建?设单位申请房屋拆】迁许:可时提?供的拆迁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预算总》额的80%(拆迁】。申,请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可以作价计入)】不足部分应在市拆迁!。。办规定?的期:限内补足《存款金?额,与安:置用房价《值之和不《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预算—总额80%的—。经批准可实施分期】拆迁用?于各:期拆迁补《偿安置的存款金额与!。安置用房价值之【和不得低于》。该期: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80%不【足部分应《在市拆迁办》规定的期《限内补足 —。 第【十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由—市拆迁办《核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市》拆迁办、拆迁申请】人,。及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金融机构】。三方应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并严格按!照,。协议拨付使用和监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    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凭!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市拆【迁办审核后由金融机!。构从拆迁《人,设立的专用帐户中拨!付资金 《   》  实行《。产权调换的经市【拆,迁办对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或者原《地安置?房屋工程施工进【。度核验后由金—融机构?从拆迁人设立的专】用帐户中拨付资金 ! 第十!一条 ?。市拆迁办对房屋【拆迁:许可申请事项进【行审查   !  市拆迁办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在拆迁许《可申请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对申请资料!。完整、真实》、有:效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  : 不符合拆迁—许可条件的应作【出不予房《屋拆迁?行政许?可的决定《同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其权利 】 —。第十二条 市—拆迁办应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将【。房屋拆迁许可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    — 房屋拆迁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   《  (一)建—设项目名称; 】     (【二)拆迁《范围:;,     】(三)拆迁人及【办公地点;》  》   ?(,四)拆迁实施单位的!名称; —   ?  (五)拆迁上】岗,工作人?员,名单; 【  :  (六)拆迁期】限;   】 , (七)拆迁人拆迁!现场办?。公及索取拆迁相【关资料?。的地点; — :。。    (八—)拆迁管《理部门及拆迁投【诉,电话;?   —  (九)其他【应公:。告的事?项 ?     拆迁】期限应自拆迁公告】发布后的第15日】。开始计算 】    《市拆迁?办应及?时向拆迁当事人做好!拆,迁法规的宣传、解】。释依法监督管—理拆迁工作》 】第,。十三条 《拆迁人应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拆!。。迁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完成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市拆迁办提出延【期拆迁申《请;市拆迁》办应: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 第?。十四条 从》事房屋拆《迁工作的《人员应通过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     【拆迁人应及时向被拆!迁人公开拆迁政策】和,办事程序依法进【行拆迁动《员工作?   【  拆迁人应在拆迁!办,。公地点将下》列内容进行公示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拆迁法规!规章、安置房平面图!、安置方案、办【公时:间、被拆迁房屋评估!价、经培训的工作人!员,、联系电话》。等 《    《。 拆迁?工,作人员?进,行房屋拆迁》工作时?应佩戴拆迁上—岗工作证《;未佩戴拆迁—上岗工作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与其协商 【 第【十五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拆》迁人不具备自—。行拆迁条件和能力】的应进行委托拆迁 !    — 委托拆迁》的实施办法和程【序由市拆迁办另行制!定     !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依法取!得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经市拆《迁办备案、受拆【迁,人委托、实施房屋】拆迁的单位 】。     市—拆迁:办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 《 : 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  ?   (二)有【与拆迁业务相适应】。的工程?、经济、财务等专】业人员; 】    (》三):有5名以上》经市拆迁办培训【取得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 ! ,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七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向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与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在订立【拆迁委托合同之前将!被委托单位的—相关资料报送市【拆,迁办备案拆迁—人应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市《拆迁办?备案 《     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实施拆迁《时应:出示委托书 ! 第》十八:。条 拆迁房屋的【拆除工?。程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施工 —     房—屋拆除工程施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桂林市房屋】拆除施工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九条 房屋拆!迁许可?确定的拆《迁范围公《布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    》 (一)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   》。  (二)房—屋的买卖交易和析】。产    】 (三)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     (—四)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     市拆迁!办应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市拆迁—办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 第二】十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根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前所持?有的:房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进行!计户并补偿安—置  【   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以房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和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房屋承租人—为准:。 :  ?   对一套房【屋不:论其产权共有—人或房?屋,租赁人有多少—。均按一户进行补偿安!。置 【 第二十二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包括下列内容 !    — (一)拆迁—当事人名称; 】    》 (二)《。被拆迁?。房屋的地址、用途、!结构、楼层房号、建!筑面积及《估价金额《;     !(三)补偿安—置方式; 】    (四—。)货币补偿》金额;   !  (五)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址、栋号、—。用途、?结构、?楼层房号《、建筑面积、交【付时限?和结算?价格; 【    (》。六):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    (七)【拆迁补偿安置—金额的支付》方,式和时限; !    (八—)拆迁?当事人的违法—责任和纠纷的解决方!式; —    (九)【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变更的条件【; ?   《  (?十)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     用于产!权调换?。的期房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必须附安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标!明栋号?、楼层、房号和详细!尺寸拆迁人未按【。协议约定的面积提】供房:屋的超?过协议?约定的建筑面—积部分被拆迁人【按安置?房屋:的建筑造价承担新增!。加,面积的费用》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少于协议约定的建筑!面积部分由拆迁人按!照安:置房屋的《市场价格以货—币形式补偿给被拆】迁人    !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市拆》迁办根据《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供】拆迁当事《人参照?使用 《     拆【迁人应?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之】日起:1,0日内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送市【拆迁办备案 【 , ?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应:在房屋搬迁和拆除】后向市?拆迁办书面报—告拆迁完成情况经市!拆迁办?验收合格发给拆迁合!。格证拆迁人持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合格证】等,资料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凭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公安、—教育、市政、供【电,、邮政、电信—。等部门申请办理户】口迁移?、转学、转托、【供,水,。、供电、邮件传递】、电话迁移等—手续:相,关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居》住在拆迁范围外【。的房:屋使用?人有义务协助拆【迁人:通知该?房屋:所有人办《理拆迁补偿》。安置手续 —    》 房屋拆迁期—限届满仍无法通【知到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的拆迁人!应,登报通告同时拆迁人!应做好被拆除房【屋的勘察记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补偿费提!存并做?好对房屋使用人的安!。置经市拆迁办—核准:后可以先行拆—迁腾地 ! 第?二,十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或》者,诉讼期间拆迁人【提供:相应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或?者补偿资金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  《   拆《迁人及?有关单?位在房屋拆迁—期限:内或补偿安置协议】。约定:、裁决?的搬迁?期,限内不得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不】得拆除?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房【屋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不得《损坏、拆除被拆迁房!屋的公用设施— ?。 ? 第二《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超《过房屋?拆迁许可规》定的拆迁《期限: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拆迁?当事人申请由市【拆迁办裁决市—。拆迁:办是被拆迁人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 》 《。第二十七条 —市拆迁办对》。符,合裁:决条:件的应自收到拆【迁,当事人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按建设部》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实行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拆迁《法规已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或者给予货币补偿】的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拆!迁办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 :第,二十九?条 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拆?迁办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     (一】)有产?权纠纷的; !  :。。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 (三)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 !     —房屋拆?迁前拆迁人应—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和补偿费】提存 】 , ,第三十条《 拆迁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 第》。三,十一条 拆迁—涉及的?中、小学生可以在原!学校或者现居住【地学校就《读学校不得拒绝【接收不得收取择【校费等额外费用 】 【第三十二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经市拆?迁办:同意并?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变》更手续;同时—将变更?后的房屋《拆迁许可的》相关:内容予以公告 【     转让!。项目的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裁决?载明的?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 ? 第:三十:三条 市拆迁办应做!好拆迁信访工作【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建立健全》信访责?任制度 ! 第三《十四条 市》拆迁办应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