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二?章 拆迁管理
!。
第六?条 :房屋拆迁实施前应】对预定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查【以便于有《。关管理部门》掌握被?拆迁房屋的基本情】况和对房屋》拆迁行?政许可的审》批
》
第七—条 在对拆》迁,房屋:调查的基《础上:预定拆迁项目—的当事人应》通过竞标、投票【、抽签等方式选【择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三级【以上(含三级)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估价(?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一致意见—。的除:外)预定拆》迁范围的单位和居民!应协助估价工—作
】 ,估价工作《按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办法执行具】体的估价操作—规程由市《拆迁办另行制定
】
《
, 第八条 城【镇房屋拆迁实—行许可证制度—。需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 :第九条 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应向市》拆迁:办提:交下列资料
—
【(一)房屋拆迁许】可申请书;
! (》二)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建设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 (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 (《六)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 —(七)?。营业执照、资质(】资格)证明材—料;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
— 政府实施净地出】让或土地储备需【要,拆迁房屋的申—请人在提交市—政府同意出让或【者储备的有关批【准文件并确定拆迁范!围后:可免交本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材料
— , 拆迁期限【较,短的项目申》请时还应同时—提交房?屋拆除方案
—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载】明拆迁人、被拆【迁人:。及拆迁范围内房屋】的,基本情况、拆迁方式!、拆迁实《施期限、补偿形式、!结算办法、拆迁奖】励办法以及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安置用房【和周转用房的落实】情况
?
建】。设单位?申请房屋拆迁—许可时提供的拆迁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预算总】额的80%(—。拆迁申请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可以作价计入【)不足部分应在市】拆迁办规定的期限内!补足存款金额与【安,置用房价值之和不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预算?总额80%的经【批准可实施分期拆】迁,用于各期《拆迁补?偿安置的存款—金额:与安置用《房价值之和不—得低于该期》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80%不足部!分应在市拆迁办规】定的期?限内补足
—。
》 第:十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由市拆迁】办核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市拆迁办、拆—迁申请人及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金融机构三方—应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并严格按照协议拨!付使用和《。监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 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凭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市拆迁《办审核后由金融机构!从拆迁人设立的【专用帐?户中拨付资金
】 实行产!权调换?的经市?拆迁办对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或者原地安—置房屋工程》施工进度核验—后由金融机》构从拆迁《人设:立的专用帐户中【。拨付资金
【
第十一】。条 市拆迁办—对房屋拆迁许可申】请事项?进行审查
— ? ?市拆迁办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在【拆迁许可申请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对申请资料完—。整、真实、有效【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 不符合拆—迁许可条《件的应作出》不予房屋拆迁行政许!可的决定同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其权利
】
? 第十《。二条 市拆迁办应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将:房屋拆迁许可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 —房屋拆迁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 : : (一)建设—项目名?。称;
! (二)拆迁范围】;
《 《 (三)拆迁人及】办,。公地点;《
》 (四)—拆迁实施单位的名称!。;
《 (五)拆!迁上岗工作》人员名?单;
【 (六)—拆迁期限;
】 《 (:七)拆迁人拆—迁现场办公及索取】拆迁相关资料的地点!;
? , ?。 (八)拆迁【管理部?门及拆迁投诉电【话;
?
(九!),其他应公《。告的事项
】 拆迁期限应!自,拆迁公告发布后的】第15日开始计算】
】市拆迁办《应,及时:向拆迁?当事:人做好拆迁法—。规的:宣传、解《释依法监督管—理拆迁工作
【
第十三!条 拆迁人应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拆迁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完成!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市《拆迁办提出》延期拆迁《申请;市拆迁办【应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 第十四条 从事!房屋拆迁工作的人员!应通过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 拆迁人应及!时向被拆《迁,。人公开?拆迁政策和办事程序!依法进行《。拆迁动员工作
】
, : ? 拆迁人应在—拆迁办?公地点将下列内容进!行,公示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拆【迁法规规《章、安?。置房平?面图、安置方案、】。办公时间、被拆【。迁房屋评估价、经培!训,的工作?人员、联系电—。。话等
】 拆?迁工作人《员,进行房屋拆迁工作】时应佩戴拆迁上岗工!。作证;未佩戴—拆迁:上岗工作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与其协商—
《
第十—。五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拆迁人不《具备自行拆迁条件】和能力的应进行【。委托拆迁
!。 委托拆迁的】实施办法和程—序由市拆迁》办另:。行制定
】。 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依法【取得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经】市拆迁办《备案、受拆迁—人委托、《实施房屋《拆迁的单《位
:
【市拆:迁办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
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
【(,二)有与拆迁业务】。相适应的工程、经济!、财务等专业人【员;
》 《。 (三)有5—名以上经《市拆迁办培》训取得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
— :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七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向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与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在订!立拆迁?。。委,托合同之前将—被委托单位的相【关资料?。报送:市拆迁办《备,案拆迁人《应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市拆【迁办备案
】 , : 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 :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实施》拆,迁时应出示》委托书?
第!十八条 拆》迁房:屋的拆除工》程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施工:
— 房屋《拆除工程施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桂林市房屋拆除】施工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九条 ?房屋拆迁许可确【定的拆迁范围公【布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二)房屋的买卖交】易和析产
【 : (三)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 —(四)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 , ,。 : :市拆迁办应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市拆迁办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
第二十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根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前所持有的房!。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进行计户—并,补偿安置
! 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以房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和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房屋承租人为准
! 《 对一套》。房,。屋不论?其产权共《有人或房屋租—赁人有?多少均按一户进【行补偿安置》
?
? , 第二十二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包】括下列内容
】 : (一)拆迁】。当事人名称;—
》 : (二?)被拆迁房屋的地】址、用途、》结构、?楼层房号、》建筑面积及估价【金额;
》 , : : (三)补偿安置】方式;
! (四)货币【补偿:金额;
】 (五)—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址、栋号、用途、结!构、楼层房》号、建筑面》积、:交付时限和》。结算:价格;
》 (六】)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 (七)拆迁!补偿安置金额的【支付方式和时限【;,
【 ,。(八)拆迁当—事,人的违法《。责,任和:纠纷的解决方—式;
》 》。(九)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变更的条—件;
?
— (十)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 ? 用于?产,权调换的期房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必须附《安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标明栋!号、楼层《、房号?和详细尺寸拆—迁人未按协议约【。定的面积提》。供房:屋的超?过协议约定的—建筑面积部分被拆迁!人按安置房屋的【建筑造价承担新增】加面积的费用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少?。于协议约定的建筑面!积部分由拆迁—人按照安置房—屋的市场价格以货】币形式补偿给—被拆迁人
》
《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市拆迁办根据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供拆迁《当事人参照使—用
!拆迁人?应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之日起】10日内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送》市拆迁办备案
】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应,在房屋搬迁和拆除后!向市拆迁办书面报】告拆迁完《成情况经市拆迁办验!收合格发给拆—迁合格证拆迁—人持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合格》。证等:资料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
: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凭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公安、教育、市政】、供电、邮政、电信!等部门申请办—理户口迁《移、转学《、转托、供水—、,供电、邮件传递、】电话迁移等手续相】关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居住在拆—迁范围外的》房屋使用《人有义?务协助?拆迁人通知该房【屋所有人办理—拆迁补偿安》置手续?
— 房屋《拆迁期限届满仍【无法通?知到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的拆迁》人应登报通告同【时拆迁人应》做好被拆除房屋的勘!察记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补偿费提存并做好!对房屋使用人的安置!经市拆迁《办核准后可以先【行拆迁腾地
—
【第二十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或者!诉讼期间拆迁—。人提供相应》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或者补偿!资,金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拆,迁人及有关》单位在房《屋拆迁期限内或补偿!安置协议约》定,、裁决的搬迁期限】内不得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不得拆除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房屋—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不得损坏、拆【除被拆迁房屋的公】用,设施
?。
:
? :第二: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超过房屋拆迁许!可规定的拆迁—期限: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拆迁当事人申【请由市拆迁办裁决市!。拆迁:办是:被,拆迁人?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
】
【第二:十七:条 :市拆:迁办对符合裁决条】件的应?自收到拆迁当—事人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按建—设部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实行
?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拆迁法《。规已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或者》给予:货币补偿的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
:。第二十八《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拆】迁办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
第二十九条 !。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拆迁办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
, (一)!有产权纠纷的;
】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
》 (三)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
! 房屋拆迁【前拆迁人应》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和补【偿费提?存
:
:
第—。三十条 拆迁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第,三十:。。一条 拆迁涉及的】中、小学生可—以在原学校或者现居!住地学校《。就读学校不得拒绝】接收:不得收取择校费【等额外费用
!
,
, 第三十二—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经《市拆迁办同意并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变更手续;同【时,将变更后的房屋【拆迁许可的相关【内容予以公》告
】 转让项《目的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裁【决载明的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第三十三条 市拆迁!办应做好拆迁信【。访,工,作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建立健》全信访责任制度
】
— 第三十四》条, 市拆迁办》应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