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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房!屋拆迁实施前应对】预定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查以便于有关管理部!门掌握被《拆迁房屋的基—本,情况和对房》屋拆迁行政许可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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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在对拆迁》房屋调查《的基础上《预定拆迁项目的【当事人应《通过竞标、投—票、抽签等》方式选择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三【级以上(《含三级)《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估价(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一致意见的除!外)预定拆迁—范围的单位和—居民应协《助估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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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估价工作【按,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办法执【行具体的估》价操作规程由市拆迁!办,另行制定
】。
《。第八条 城镇房屋】拆迁实行许》可证制度需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九条 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应】向市拆迁办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屋拆迁?许可申请书》;
— (二)—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四—)建设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 :。(六)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 (七】)营业执照、资质】(资格)证明材料;!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 《 政府实施净地出】让或土地储备需要拆!迁,房屋的申请人在【提交:市政府同意出让或者!储备的有关批—准文件并确定拆迁范!围后可免交》本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材料
《。 : : 拆迁期限较短】的项:目申请时还应同时提!交房屋?拆除方案
】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载明拆迁《人、被?拆迁人及拆》迁范围内房屋的【基本情况、拆迁方】式、拆迁实施期【限,、补偿形式、结算办!法、拆迁奖励办法以!及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安置用房和周转【用房的落实情况【
】建设单位申请房【。屋拆迁许可时提供】。的拆迁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预算!总额的80%(拆】。迁申请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可以【作价计入)》不足部分应》在市拆迁办》规,定的期限内补—足存款金额》与安置?用,房,价值之和不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预算:总,。额80%的》经批准可《实施分期拆迁用【于各期拆迁》补,偿安置?的,存款:金额与安置用房价值!之和不得《低于该期《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8】0%不足部分—应在:市,拆迁办规定》的,期限:内补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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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由《市拆迁办核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市拆迁办》、拆迁申请人及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金融【机构三方应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并,严格按照协议拨付使!用和:监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 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凭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市拆迁办审核后【由金融机《构从拆迁人设立的】。专用帐户《中拨付资金
【。。 , 》实行产权调换的经市!拆迁办对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或者原!地安置?房屋工程施工—进度核?验后由金融机构从】拆迁人设立》。的专:。用帐户中《拨付资金
】
第十一【条 市拆《迁办对?。房屋拆迁许可—申请事?项进行?审查
! 市拆迁《。办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在拆迁许可申!请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对申请资》料,完,整、真?实、:有效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 不?。符合:拆迁许可条件—的应:作出不予房》。屋拆迁行政许—可,的决定同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其权利
】
》第十二条 》市拆迁办应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将房屋拆迁许可】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 房屋拆迁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 ? (一)建—设项目?。名称;
】 (二)拆迁】范围;
】 (三)—拆迁人及办公—地点;?
【 (四)拆》迁实:施单位的名称—;
】 (五)拆迁上岗工!作人员名单;
! (六)】拆迁期限;
! 《(七)?。拆迁人拆迁现—场办:公及索取拆迁—相关资料《的地点?。;
? (八)!拆迁管理部》门及拆?迁投诉电话;
! (九)其!他应:公告的事《项
:。
拆】迁期限应自》拆迁公告发布后的第!1,5日开始计算
! ,。 , 市拆迁—办应及时向拆迁【当事人做好》拆迁法?规的宣传《、解释依法监督【。管理:。拆迁:工作
!。 第十三《条 拆迁《人应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拆迁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完成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市拆!迁办提?出延期拆迁》申,。请;市拆迁》办应: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
第十四【条 从?事房屋拆迁工—作的人员应通过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 ?。 ,拆迁人应及时向被】拆迁:人公开?拆迁政策和办事【程序依法进》行拆迁?动员工?。作
》 》拆迁人应在拆迁【办公地点将下—列内容进行公示【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拆迁法规规章、!安置房平面图—、安置方案、办公时!间、:被拆:迁房:屋,。评估价、经培训的工!作人员?、联系电《。话等
— : 拆迁工作—人员进?行房屋?拆迁工?作时应佩戴拆迁【上岗:工作证;未》佩戴拆迁上岗工作】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与其协商
】
第十五!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拆迁人【不具备自行拆迁【条,件和能力的应进行】委托拆迁
》。
: 委—托拆迁的实施—办法和程序由市拆迁!办另行制定
】。 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依法取《得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经市拆迁办备】案、受?拆,迁人委?。托、实?施房屋拆迁的单【位
!市拆迁?办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
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 》(二)有与》拆迁业?务相适应的工程、】经济、财务等专业人!员;
— 《(三)有《。5名以上经市—拆迁办培训取得【。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
—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七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向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与?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在订?立拆迁委托合同之】前将被委《托单位的相关资【料报送市《拆,迁办备案《拆迁人应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市拆迁办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
: :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实施拆迁时【应出示委托》书
《
第—十八条 拆迁房屋的!拆除工程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施工
】
【房,屋拆除工程》施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桂林【市房屋拆除施工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九条】 ,房屋拆迁《许可确定《的拆迁范围公布【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 ?(一)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 (二—)房屋的买卖交【易和析产
! (三)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
《 (四)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 市拆迁办应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市拆迁办!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 ,
第二十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根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前所持!有的房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进行计户并补偿!安置
— 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以房《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和—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房屋承租人为【。准,
《 ? 对:一套房屋不论其【产权共有人或房屋租!赁人有多少均按一】户进行补偿安置【
第!二,十二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包括下!列内容
!。 (?一)拆迁当事—。。人名称;
》
【(二)被拆迁房屋的!地址:、用途、《结构:、,楼层:房号、建筑》面积及?估价金?额;
【 ?。(三)补偿》安置方式;
】。 》(,四,)货币补偿金—额;
! (五?)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址、《栋号、用途》、结构、《楼层:房号:、,。建筑面积、交付【时,限和:结,算价:格;
!。 (六)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 ? ,(七:)拆迁?补,偿安置金额的支付方!式和时限;
】 》(八)拆迁当事人】的违法?责任和纠纷的—解决方式《;
—。 (九)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变更的】条件;
— (十【)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 用于产权】调换的?期房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必须附—。安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标明!栋号、楼层、房【号和详细尺寸拆迁】人未:按,协,议约定?的面:积提供房《屋的超过协议—约,定的建筑《面积部分被》拆迁人按安置房【屋的建筑《造,。价承:担新增加面积的费】用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少于协议约定!的建:筑面积?部分由拆迁人—按照安置房》屋的市场《。价格以货《。币形:式补偿给《被拆:迁人
?
, 》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市拆—迁办根据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供—拆迁当事《人参照使用
—
, ? 拆迁》人,应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之日起10日内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送市拆迁办》备案
—
?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应在房屋搬迁【和,拆除后向市拆迁办书!面,报,告拆:迁完成情况经市拆】迁,办验收?合格:发给拆迁合》格证拆迁人持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合》格证等资《料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凭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公安、》教育:、市政?、供电、邮政、【电信等部门》申请办理《户,口迁移、转》学、转托、供水、供!电、邮件传》递、电话迁移等手续!相关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
?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居《住在:拆迁范围外的房【。屋使用人有义务协助!拆迁人?通知该房屋所—有人办理拆迁补偿】安,置手:续
? —房屋拆迁期限—届满仍无法通知到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的:拆迁人应登报—通告同时拆迁—人应做好被拆—除房屋的勘察记【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补偿《费提存并做好对房屋!使用人的安置经市】拆迁:。办核准后可以先行拆!迁腾地
《
—。 第二十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或者!。诉讼期间拆迁人【提供相应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或者【补偿资金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 拆迁人及】有关单位在房屋【拆迁期限内或—补偿:安置协议约定、【裁决的搬迁期限【内不得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不得拆除《。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房屋?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不得损坏!、,拆除被拆迁房屋【的公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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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超过房—屋拆迁许可规定的】拆迁期限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拆迁当事人申【请由市拆迁办—裁决:市拆迁办是被拆迁】人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
【。 第二十七条 【市拆迁办对》符合裁决条件的【应自收到拆迁当事人!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按【建设部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实行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拆迁法规已】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或者给予货币补!偿的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拆迁办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 第二十《九条 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拆迁办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 (一】)有产权纠纷的【。;
《 ?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 : ?(三)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
【 》房屋拆迁前拆—迁人应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和补】偿费提存
》
《
: 第:。三十条 拆》。迁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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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拆迁涉及的中、【小学生可以在原【学校或者现居住地】。。学校就读《。学校不得拒绝接【收不得收取》择,校费等额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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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经市拆迁办同—意并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变更手续;—同时将变更后的【房屋:拆迁:许可的相关》。内,容予以公告
—
: 转让项目!的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裁决载!明的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
, 第三十三—条, 市拆迁《办,应,做好拆迁信访工【作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建立健全—信访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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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四条 市【拆,迁办应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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