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二章 拆】迁,管理
》
第六条 》房屋拆迁实施—前应:对,预定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查以!便于有关《管理部?门掌握被《。拆迁房?屋的:基本情况和对房【。屋拆:迁行政许可的审批】
《
,
: 第七条 在对拆迁!房屋调?查的基础《。上预定拆迁》项目的当事》人应通过竞标、投票!、抽签等《。方式选择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三级以上(含】三级)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估价(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一【致意:见的除外)预定【拆迁范?围的单位《和居:。民应协助估价—工作
— 估价—工作:按,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办法?执行具体的估价操】作规程由市拆迁办另!行制定
》
—第八条 城》镇房屋拆迁实行许可!证制度需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
: :第九条? 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应向市拆迁办提交下!列资料
】 (一)房屋】拆迁许可申请书;
!
《 : (二?。)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 》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四)建设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 (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
? (六)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 (》七)营业执照—、资质(《资格)证明材料;】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
》 政府实施净【地,出让或土地》储备需要拆迁—房屋的?申请人在《提交市政府同意出】让或者储备》的有关批准》文件并确定拆迁范】围后可免交本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材料
】 拆迁】期限较短的项目【申请时还应同时提交!。。房屋拆除方案
】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载明拆迁!人、被拆迁人及拆迁!范围:内房屋的基》本情:况、拆?迁方式、拆迁—实施期限《、补偿形式》。、结算?。办法、拆迁奖励办法!以及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安,置用房和周转用【房的落实情况
】 建设】单,。位申请房《屋拆迁许可时提【。供的拆迁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预算总额!的80%(拆迁【申请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可以《作价计入)不足部】分应在市拆迁—办规定?的期:限内:补足:存,款,金额与?安置用房价值之和不!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预算】总额80%的经批】。准可实施分期拆迁用!于各期拆迁补—偿安置的存款金额】。。与安置用房价值之】和不得低于》该期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80》%不足部分》应在市拆迁》办规定的期》限内补足
】
?。 第十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由市拆迁办核—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市拆迁办、】。拆迁:申请人?及,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金融《机构三方应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并严格按照协—议拨:付使用和监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
【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凭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市:拆迁办审《核后由金融机构从拆!迁人设立的专用帐】户中拨?付资金
【 实行产权调!换的经?市拆迁?。办对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或者原【地安置房屋工程施】工进度?核,验后由?金融机构从拆迁【人设立?的专用帐户中拨付资!金
:
《
第十》一条 市拆迁—办对房屋拆迁许可】申请事项进行审查
!
: 市拆【迁办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在拆迁许《可申请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对—申请:资料完整《、真实、有效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
不符!合拆迁许可》条件的应作》出不予房屋》拆迁行政许可的决】定同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其权利
!
第十二条!。。 市拆?迁办:应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将房屋拆迁许—可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 房屋拆迁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 , , :。 (一)建设项【目名称;
》
— (二)拆迁范围】;
】 (三)拆迁人及】办公地?点;
》。 ? (?四)拆迁《实施:单位的名称;
! (五)】拆迁上岗工作—人员名单《。;
》 (》六)拆迁期限;
! , 《 (:七)拆迁人拆迁现】场办公及索》取拆迁相《关资:。料的地点;
【 ? ?(八)拆迁管—理部门及《拆迁投诉电话;【
】(九)?其,他,应,公告的事项
—
【拆迁:期,限应自拆《迁公:告发:。布后的第15日开始!计算
?
《 , 市拆迁》办应及时向拆—迁,当事人做好》。拆迁法规《的宣传、解释依法监!督管:理拆迁工《作,
》
?第十三条 拆迁人应!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拆迁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完成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市拆迁办】提出延期拆》迁申:请;市拆《迁办:应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
? 第:十四条 从事房【屋拆迁工作的人员应!通,过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
, 拆迁人!应,及时向被《拆迁人公开》拆迁政策和》办事程序依法进行】拆迁动员工作
!。。 : , 拆迁人应【在拆迁办公地点将下!列内容进行公—示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拆迁法规规章、安】置房平面图、安置方!。案、办公时间、【被拆:迁房屋评估价、经】培训的工《作人员、联系电话等!
: ? ,。 拆迁工作人【员进行?房屋拆迁工作时应佩!。戴,拆迁上?。岗工作证;未佩【戴拆迁上岗》工作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与】其协商
》 :
? 第十五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拆迁人不【具备:自行拆迁条件和能】力的应?进行:委托拆迁
— , 委托拆迁!的实施办法和—程序由市拆迁—办另行制定
】 : 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依—法取得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经市拆迁办】备案、受拆迁人委】托、实施房屋—拆迁的单位
—。
? :。 市拆《。。迁办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
,
?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 (二)《有,与拆:迁业务相适应的【工程:、经:济、财务等专业人员!。;
》 (三—。。)有5名以上—经市拆?迁办培训取得—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
》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七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向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与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在订立拆迁委【托合同?之前将被委托单位】。的相:关资料报送》市拆迁?办备案拆迁》人应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市拆《迁办备案
—。 , ? 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实?。施拆迁时应出—示委托书
【 ,
第十八条】 拆迁房屋的拆【除工程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施工》
【 房屋拆除工程施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桂林市房屋拆除施】工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九》条,。 房屋拆迁许可确】定的拆迁范围公布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 (一)《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 (【二)房屋的》买卖交易和析产
! —(三)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 : 《(四)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 《市拆:迁办应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市】。拆迁办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
第二】十,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根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前所持?有的房?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进行计户并补偿!安置
— 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以房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和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房屋承租人为准!
对!一套房屋不论其产权!共有人或《房,屋租赁人有多—少均按一户》进,行补偿?安置:。
?
《 第二十二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包括下》列内容
》 》 ,(,一):拆迁当事人名称【;
? ? ?(,二)被?拆迁房屋的地址、】。用途:、结构、《楼层房号、建—筑,面积及估价金额;】
?。 (三)】补偿:安置方式;》
】。(四)货币补偿金】额,;
:
— ,(五)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址、:栋号、用途、结【。构、楼层房号—、建筑面积》、交付时限和—结算:价格;
》 , (六【)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 (七—)拆迁补偿安置【金额:的,支付方式和时限【;
》 (八—)拆:迁当事人的违法责任!和纠:。纷的解决《方式;
》 , (九【),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变【更的条件;
【 《 (?。十)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 《。用于产权调换的【期房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必须附安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标明栋号、楼】层、房号和》详细尺寸拆》迁人未按协议—约定的面积》。提供房?屋的超过《协议:约定的建筑面积【部分被?拆迁人按《安置房屋的建—筑造:。价承担新增》加面积的费用—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少于—协议约定的建—筑面积部分由拆迁人!按照安置房屋的【。市场价格以货币形】式补偿给被拆迁人】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市拆迁!办根据?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供拆?迁当事人参》照使:。用
!拆迁:人应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之日】起10?。日内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送市拆迁办备案
】
—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应在房屋搬迁和【拆除后?向,市拆:迁办书面报告拆迁】完成情况经市拆迁】办验收合《格发给拆迁合格【证拆迁人持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合格:证等:资料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
: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凭?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公》。。安、教育《、,市政、?。供电、邮政》、电信等部门申请办!理,户口迁移、转学、转!托、供水、供电、邮!件,传递、电话迁—移,等手续相关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居住在拆迁!范围外的房屋—。使,用人有义务协助【拆迁人通知该—房屋所有人办理拆迁!。补偿安置手续
! ? :房屋拆?迁,期限届满仍无法【通知到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的》拆迁人应《登报:通告同时拆迁人【。应做好被拆除房屋】的勘察?记,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补【偿费提存并做好对房!。屋使用?人的安置经市拆迁】办核准后可》以,先行:拆迁腾地
!
: 第二十《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或】者,诉讼:期,间拆迁人提》供相应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或者补偿资】金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拆迁人及有》关单位在房》屋,拆迁期?限,内或补偿安置协议约!定、裁?决的搬迁期限内不】得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不】。得拆:除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房【屋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不【得损:。坏、拆除被拆—迁房屋的公用设施
!
?
第二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超过房屋拆迁—许可规定的拆—迁期限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拆迁—。当事人申请》由市拆迁办裁决市拆!迁办是被拆迁—人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
】 第?。二十七条 市拆迁办!对符合裁《决条件的《应自收到拆迁当事】。人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按建:设部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实行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拆迁法》规已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或者给》予货:币补偿的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拆迁办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
,。
第【二十九条 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拆迁办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 ,(一:。。。)有产权纠纷的;】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 (三)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
》。
【房屋拆?迁前拆?迁人应?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和补【偿费:提存
?
》 第三十条 【拆迁: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拆迁涉及的中、小!学生:可以在原学校或者现!居,住地学校就读—学,校不得拒绝接—收不得收《取择:校,费等:额外费用
》
,
第三】。十二: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经市—拆,迁办同意《并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变【更手续;同时—将变:更后的房屋拆—迁许可的相关内容】予以公告《
— 转让项目—的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裁决载明】的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
《
第《三十三?条 市拆迁办应【做,好拆迁信访工作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建立健全信访责任】制度
】 第三十》四,条 市拆迁办应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