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型金属板工程应用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896-2013 建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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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1.1  当压型金属板质量验收时,提供的文件和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详图设计文件、设计变更文件及其他设计文件;

    2  设计单位对压型金属板工程详图设计的审查意见或确认文件;

    3  原材料产品质量证明、性能检测报告、进场复试报告、进场验收记录、构配件出厂合格证;

    4  进口材料、构配件应提供报关单、商检证明、中文标志和中文说明书;

    5  压型金属板性能检测报告;

    6  构件加工制作记录;

    7  现场安装施工记录;

    8  屋面雨后或淋水试验记录,变形缝、排烟窗、天窗等节点部位的雨后或淋水试验记录;

    9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0  检验批验收记录;

    11  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记录。

9.1.2  当压型金属板分项工程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时,宜检查下列内容:

    1  底板的铺装;

    2  固定支架安装;

    3  泛水板的安装节点;

    4  检修口及排烟窗的安装节点;

    5  防雷节点的安装;

    6  变形缝。

9.1.3  压型金属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的原材料及成品应进行进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原材料及成品应按本规范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见证取样、送样;

    2  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  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检查验收。

9.1.4  分项工程检验批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应符合本规范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

    2  一般项目其检验结果应有80%及以上的检查点(值)符合本规范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且偏差最大值不得超过允许偏差值的1.2倍;

    3  质量检查记录和质量证明文件资料应完整。

9.1.5  分项工程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均应符合本规范合格质量标准;

    2  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9.1.6  当压型金属板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构(配)件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9.1.7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压型金属板工程,不得验收。

9.1.8  检验批、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应按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填写。

9.1.9  压型金属板检验批及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或技术)负责人进行。

9.1.10  压型金属板分项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相同设计、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压型金属板工程应以不大于1000m2的面积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0m2的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同一单位工程中不连续的压型金属板工程应单独划分检验批;

    3  对于异型或有特殊要求的压型金属板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应按压型金属板的结构、工艺特点及压型金属板工程规模确定。

9.1.11  材料进场验收的检验批宜与分项工程检验批一致。也可根据工程规模及进料实际情况划分检验批,不得低于本规范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