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验 收
9.1 一般规定
9.1.1 当压型金属板质量验收时,提供的文件和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详图设计文件、设计变更文件及其他设计文件;
2 设计单位对压型金属板工程详图设计的审查意见或确认文件;
3 原材料产品质量证明、性能检测报告、进场复试报告、进场验收记录、构配件出厂合格证;
4 进口材料、构配件应提供报关单、商检证明、中文标志和中文说明书;
5 压型金属板性能检测报告;
6 构件加工制作记录;
7 现场安装施工记录;
8 屋面雨后或淋水试验记录,变形缝、排烟窗、天窗等节点部位的雨后或淋水试验记录;
9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0 检验批验收记录;
11 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记录。
9.1.2 当压型金属板分项工程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时,宜检查下列内容:
1 底板的铺装;
2 固定支架安装;
3 泛水板的安装节点;
4 检修口及排烟窗的安装节点;
5 防雷节点的安装;
6 变形缝。
9.1.3 压型金属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的原材料及成品应进行进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原材料及成品应按本规范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见证取样、送样;
2 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 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检查验收。
9.1.4 分项工程检验批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应符合本规范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
2 一般项目其检验结果应有80%及以上的检查点(值)符合本规范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且偏差最大值不得超过允许偏差值的1.2倍;
3 质量检查记录和质量证明文件资料应完整。
9.1.5 分项工程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均应符合本规范合格质量标准;
2 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9.1.6 当压型金属板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构(配)件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9.1.7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压型金属板工程,不得验收。
9.1.8 检验批、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应按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填写。
9.1.9 压型金属板检验批及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或技术)负责人进行。
9.1.10 压型金属板分项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相同设计、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压型金属板工程应以不大于1000m2的面积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0m2的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同一单位工程中不连续的压型金属板工程应单独划分检验批;
3 对于异型或有特殊要求的压型金属板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应按压型金属板的结构、工艺特点及压型金属板工程规模确定。
9.1.11 材料进场验收的检验批宜与分项工程检验批一致。也可根据工程规模及进料实际情况划分检验批,不得低于本规范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