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设施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863-2013 建标库

13.3  尾矿设施的其他环保措施

13.3.1  尾矿库堆积坝外坡面应随着尾矿堆积坝的加高,用碎石土覆面或种植草皮、灌木;沉积干滩应采取洒水喷淋等防止粉尘污染的措施。

13.3.2  尾矿泵站和尾矿输送管V形管段最低点的附近应设事故池(库)。事故池应及时清理。

13.3.3  尾矿设施应采取水土保持及土地复垦等环保措施。

13.3.4  在库区地形地质条件允许情况下,尾矿库可设置周边截水沟以实现清污分流。截水沟过流断面设计标准宜根据尾矿环保分类确定:Ⅰ类一般工业固废可按多年平均24h暴雨标准设置;Ⅱ类一般工业固废可按十年一遇暴雨标准设置;危险废物可按百年一遇暴雨标准设置。

13.3.5  有渗水的尾矿坝下游应设置渗水收集设施,应将不达标的渗水收集、回用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