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 尾矿库的环保防渗设计
13.2.1 尾矿性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进行鉴别。尾矿性质确定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的有关规定对尾矿库运行后的地下水质进行评定,并应根据尾矿库区地下水的功能要求,对尾矿库采取相应的环保防渗措施。环保防渗措施可分期实施。
13.2.2 尾矿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有关规定分为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13.2.3 根据尾矿库堆存物的种类,尾矿库可按环保要求的严格程度依次分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堆存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尾矿库应为Ⅰ类库;
2 堆存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尾矿库应为Ⅱ类库;
3 堆存危险废物的尾矿库应为危险废物库。
13.2.4 环保要求严格程度高的尾矿不得排入环保要求严格程度低的尾矿库。
13.2.5 Ⅱ类库应符合环保防渗要求,防止尾矿库的尾矿及尾矿水对地下水和地表水产生污染,并防止地下水进入尾矿库。
13.2.6 Ⅱ类库的环保防渗要求为库的底部和周边应具有一层防渗系统,并具备相当于一层饱和渗透系数不大于1.0×10-7cm/s、厚度不小于1.5m的黏土层的防渗性能。防渗层的材料可采用黏土等天然材料或土工膜、复合土工膜等土工合成材料及钠基膨润土防渗毯等复合防渗材料。防渗层的结构可采用单层压实天然黏土或改性黏土,也可采用土工膜与压实黏土或钠基膨润土防渗毯等的组合结构。
13.2.7 Ⅱ类库采用的防渗材料材质、类型及厚度的选择,应按材料上水头大小、尾矿性质及材料上堆积荷载和铺设条件等确定。土工膜的厚度不应小于1.5mm,防渗层除应具备满足设计要求的物理力学性能、水力性能和耐久性能要求外,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 50290的有关规定进行防渗结构设计。
13.2.8 尾矿库的周边应设置不少于3口地下水质监控井。第1口井应沿地下水流向设在库上游;第2口井应沿地下水流向设在库下游;第3口井应设在最可能受到扩散影响的库周边。
当根据水文地质资料确定地下水含水层埋藏较深、经论证认定地下水不会被污染时,可不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
13.2.9 在防渗系统施工完成后、尾矿堆存前,应对防渗系统进行渗漏检测,并应对漏洞进行修补。
13.2.10 当地下水水位较高并对防渗系统产生危害时,应设置地下水收集导排系统,地下水收集导排系统顶部距防渗系统底部不应小于1.0m。
13.2.11 在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适宜时,Ⅱ类库也可采用垂直防渗系统,防渗效果应符合本规范第13.2.6条的规定。
13.2.12 属于危险废物的尾矿,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及其他危险废物的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