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设施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863-2013 建标库

12  尾矿泵站

12.1  一般规定

12.1.1  尾矿浆体泵宜选用国家推荐的系列产品;当具有多种泵型可供选择时,应根据泵性能参数、机组造价、工程投资和运行检修等因素择优确定。对同一系统宜选用同一种类型的泵。

12.1.2  尾矿输送泵站的数量,应根据不同工况的水力计算结果和可选用的泵型,经技术经济论证确定。在设备允许的前提下,应减少泵站数量。

12.1.3  输送泵宜设置变频调速装置。

12.1.4  泵站位置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设计成地上式,并应避免过大的挖方;

    2  应设在稳定的地基上;

    3  泵站的地坪应高出洪水重现期为50年一遇的洪水位0.5m以上。特殊情况下,可采取其他防洪措施;

    4  宜设在具有交通运输条件的区域;

    5  当需设置多级泵站时,中间泵站的位置应按泵的允许使用压力并结合泵站处的地形、地质情况及交通、供水、供电等条件确定;最后一级泵站的位置宜设置在不致引起终端余压过大的区域,当无法避免时,应减少产生加速流的管段长度和加速流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