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尾矿输送
11.1 一般规定
11.1.1 湿式尾矿水力输送可根据地形条件采用无压自流、静压自流和加压输送等方式,也可采用几种形式联合的输送方式。干式尾矿宜采用胶带或汽车运输。
11.1.2 尾矿输送管槽线路的选择和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符合企业及线路通过地区的总体布置要求;
2 宜采用自流或局部自流输送;
3 不占或少占农田;
4 线路应短,土石方及构筑物工程量应小;
5 减少及减小平面与纵断面上的转角,不宜形成V形管段;
6 不宜穿过居民住宅区、铁路及公路;
7 避开不良工程地质地段和洪水淹没区;不得通过陷(崩)落区、爆破危险区和废石堆放区等;
8 邻近道路、水源和电源,并便于施工及维修。
11.1.3 尾矿管槽的输送能力应与选矿厂排出的尾矿量相适应。当选矿厂各期尾矿量变化较大、设置一条工作管道技术经济不合理时,可分期敷设两条或多条工作管道。
11.1.4 对大中型选矿厂尾矿输送重量浓度不宜低于35%,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尾矿输送重量浓度值。
11.1.5 无压自流输送管槽可不设备用。静压自流输送和加压输送管道宜采用耐磨管材及管件,对磨蚀性较大的尾矿浆宜设置备用管道。
11.1.6 输送管线最低处宜设置事故放矿阀及事故池。
11.1.7 寒冷地区的输送管槽经热工计算矿浆有可能冻结时,应采取防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