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中线式及下游式尾矿坝的堆筑
4.6.1 中线式和下游式尾矿筑坝宜采用水力旋流器分级后的粗尾矿堆筑。用于筑坝的粗尾砂应满足本规范第4.1.6条第3款的要求。
4.6.2 中线式及下游式尾矿坝均应设置初期坝和滤水拦砂坝,滤水拦砂坝可设多座,在初期坝与拦砂坝之间的坝基范围内应设排渗设施。
4.6.3 中线式、下游式尾矿坝和滤水拦砂坝之间的洪水应通过滤水拦砂坝渗出坝外,也可在滤水拦砂坝前设置排洪设施,排洪标准宜按50年一遇洪水设防。
4.6.4 初期坝坝高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1.3条的有关规定外,尚应满足下游粗粒尾矿与上游剩余尾矿平衡升高速度的要求。
4.6.5 滤水拦砂坝坝高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4.6.6 坝基排渗设施的型式可采用褥垫、盲沟(管)或其他型式,其断面尺寸应满足排出渗水的要求。
4.6.7 对尾矿库全部运行期内的粗尾矿堆坝量与库内堆存量应按高度进行平衡计算,坝顶上升速度应满足库内沉积滩面的上升速度和防洪安全的需要,并应由此确定各阶段需要的粗砂产率。所选设备和分级工艺的最终成品粗砂的产率不宜少于各堆坝阶段需要的最大粗砂产率的1.2倍。
4.6.8 当采用旋流器底流尾矿直接充填筑坝时,可调整底流尾矿浆的排放浓度,但底流尾矿浆的排放浓度不应小于不分选浓度。
4.6.9 尾矿坝的下游坝坡应经稳定计算确定,在初步估算时,下游坝坡比不宜陡于1:3。
4.6.10 尾矿坝坝顶宽度应满足分级设备和管道安装及交通的需要,不宜小于20m。最终下游坝坡应设置维护平台和排水设施,维护平台的宽度不宜小于3m。
4.6.11 尾矿分级设备宜采用水力旋流器,分级设备的选型、工作压力和设备参数宜根据设计确定的沉砂粒度、产率和浓度要求由设备厂商提供,并应经试验复核。
4.6.12 备用的分级设备应根据需要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