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设施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863-2013 建标库

3.4  监测设施

3.4.1  尾矿库应根据设计等别、尾矿坝筑坝方式、尾矿及尾矿水污染物性质、地形地质条件及地理环境等因素,设置必要的安全和环保监测设施。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应设置人工监测与自动监测相结合的安全监测设施。

3.4.2  监测仪器、设施的选择,应在可靠、耐久、经济、适用前提下,力求技术先进。

3.4.3  安全监测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湿排尾矿库应监测库水位、滩顶标高、干滩长度、浸润线深度、坝体坡度和位移;

    2  四等及四等以上湿排尾矿库还应监测降雨量;三等及三等以上湿排尾矿库必要时还应监测孔隙水压力、渗透水量及其水质。

3.4.4  安全监测设施应按下列原则进行布置:

    1  应全面反映尾矿库的运行状态;

    2  尾矿坝位移监测点的布置应延伸到坝脚以外的一定范围;

    3  坝肩及基岩断层带、坝内埋管处宜加设监测设施。

3.4.5  环保监测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入库尾矿量及成分监测、外排尾矿水量及成分监测;

    2  尾矿库地下水及周边水体的水质监测。

3.4.6  环保监测设施布置应满足反映尾矿库的运行状况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