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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C《池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与准则   】 , 规划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划分为两类停车分】区,       】  一类区历史城区!(,指翠微路-东湖【路-清风路-昭【明大道-白》洋路-翠微路区【域):;  《    《  : 二类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 池【州市城乡《规划局是本》市停车设施配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标准与准则》 第四条 本【标准:与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第?。五条 建筑物应按】照节地?、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配建停车》设施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六条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建设的两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经过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第七条 】建设: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的标准—分别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特殊停车(包括出!。租车、装《卸,车、大巴车、救【护车、无障碍—车,位)泊位 》   ?  对已有建筑【的改建和扩》。建其改、扩建—部,分应按附表》规,定设置各类》停车位   【  :临时:。性,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设置各》类,。临时性停车位临【时性停车位一般【应在地面《设置:其中非对外开放【的临时性《建,筑,物按照指标》配建确有困难的在合!理解决临时停—车需求并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减少泊位配建!数,量 第八条 特】殊类:。型建筑项目(附表一!中,用,。*表示)《达到住建部颁布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中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时应通过交—通影响分析》确定停车配》建设施?要求通过交通影响】评价确定的停车设】施配建要《求不得低于附表【一所列下限》值   》  在涉及历史文化!。保护:、商业步行街等特】。殊区域?开发的?建设项目其停车设施!配建:指标可?依据: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执行 !第九条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停车库、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地面停车场!等多种?型式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绿地和道路【。的,部分设?置停车泊位 —   ?  地面停车泊位应!集中安排用地并【设置:专用停?车场和通道》不,。得在:。建筑物间任意设置】和占用小《区出入口通》道设:置停车位经》济,适用房(含安置房)!。、廉租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集体—宿舍等建筑》的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配建》总泊位数的2—。0%其他《建筑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配建总泊位数—的10% 》 第:十条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应以优化交》通流线组织为前【提停车设施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与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用地内【部道路之间保持【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鼓励相邻地块统】。一设置出入口— 第十一条— 机动车出入口不得!设于道路交叉口渠】化段其与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应满足以下》。要求    【 (:一)路幅小于30】米的不?得小于30米; 】     (—二)路?幅30至4》0米的不得小于50!米;     】(三)路幅40米以!上的不小于80米】     若相邻!交叉口距《离过小出入口设【置不能满足》以上:。要求的可设于交叉】口最远端 第十】二条: 平行式、斜—列式、垂直式停【车泊位?的长宽?尺寸应当符合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等相关规范!要求其中垂》直式后退小型车停】车位宽度不》得,低于2.4》米长:度不:得低于5.3—米,。室,内机动车《停车:库在两排柱子中间】标,划停放三个车—位的其净柱距应不】。小于7?.8米 第十三条!。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需设【置机械停车设备的】住,宅类建筑其》机械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停车泊!位,总数的30%;各】类公共建筑一类【区不得超过3—0%二类《。区不得?超过20%采—用二层?升降:式或二层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设备的停车设施其净!空高度不得低于【3.8?米     剧院!、商业、展览馆、】体育场馆等》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不得【采用机械《式停车设施 — 第十四条 建筑】物配建?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应《与机动车《停车设施在空间【上,尽量整合协调考【虑,将来:转化为机动车停车】设施:的需要   【  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不得?设,于地下2层及—。以下并?应单:独,设置车?辆出入口《不得与?机动车出入口混合】设置 ? 第十五条 各类公!共建筑物的配建停】车设施?建成后应《面向社会《。开放使用开放使用】的,停车设施需》要设置收费设施的其!出入:口处收费排队—。等候空间应不少【于两车位鼓励—非公共建筑自用停】。车设施对《社会开放 —第十六条《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车位指?。标机动?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装卸车、】大巴车以大型车为】计算当量核算车位】时各:类车型车位可按附】表四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车位进—行计算 第十【七条: 建筑物可》结合自?身交通特性在以标准!车位为主体的基础上!。设置一定数量—的其他车型》机动:车位:但其他车型车位所占!比例不应超出全【部机动车《位的10% 第】十八条 《大型综合性》公共建筑其配建车位!数量应?。按各类建筑性质及】其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确定其?。中,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办建筑!次功能建《。筑面积占总面—积20%以上—。的在充分考虑—车,位共享的可能后车位!。总数可按《各,类建筑?性质配建车位—。需求总和的85%计!算 第十九条 】群体建设的建筑物在!符合规?定的配建《停车设施总指标的条!件下可?以统一安排协调【布置但分期建设的】。群体性建筑其分【期停车设施配建【数量应不低》于同期?应,配建规?模 第二十条 】各,类建筑物每设置【一个无障碍车—位,可减:设1个标准机—动车车?位宾馆、饭店—等需设置大巴车【位的建筑物(见【附表三)每》设置1个大》巴车位可减》设2:.5个标准机动【车,车,位 第二十一条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等建筑】物应设?置不:少于5个临时—性地面落客停—车,位鼓励上述性—质建筑物依据需求】增设:临,时性地面落客停【车位临时性地面【落客停车位计—入建筑物配建—停车指标总量并应与!出租车位统》一设置 第二十二!条 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确因地】理、:建设:条件因素制约在【。采取技术措》施后仍?不符合配《建标准的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停车管理】部门批准《。后异地统《一,配建停车设施并支付!停车设施异》地建设的《相关费用但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    (一)周】边200米范围内】应有对外开放的公共!停车:设,施 :  :  : ,(二)少《配,建的停车泊位—。数最大不得超过附】表五规定《的建筑物应配建下】限值的比例  】   (三)具体】费用按照所缺—泊位数总面积计【算每:个泊位按照3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按照—。。土地出让时楼面地价!的2倍计《算 附表》一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 ! 《建筑物?类型 》 计算单】位 ? , : 机动》车指标 】 一类区】 : 《 :。二类:区, 【 下限 【 下限】 — 住宅 】 《 别?墅,。、独:立式住宅或S建>】200m2 — 车】位/户? 1!.5 》 2 】 】。商品房与居》住型公?寓 !S建≤?90m2 》。 《 车位》/户 【 0.7 】 —0.9 【 ? ?9,0m2?<S建≤《14:4m2 》 , 车位/户!。 ? 0.8】。 ? 1—.0 — 》 144m2<S】建≤200m—2 — ?。车位/户 【 1.1】 】1.5 《 : — 未分?户 !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 《 :0.8 【。 1》.0 ? : —。 经济适《。用,房(:含安:置房)? 【 S建≤90m2 ! 车】位/:。户 ? : 0.—6 ? 》 0.7 ! 廉租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集体宿舍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 0.3 ! 0《.4 ? : 《 饭店、宾【。馆、:培训中心 】 车位/【客房:。 : —0.4 ! 0.5 —。 《 : , 办公 — 《 行政《办公 》 《 拥:有执法、服务窗口的!单位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8 【 【1.0?。 】 其他 》 《。 0.》6 》 : 0.《8 《 商】务办公*、服务【型公寓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6! 0!.8: 【 生产研发【、科研设计》、物流办公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8? 】1.0 ! 餐》饮娱乐 — : 独立餐饮【娱乐 《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1.2 ! : 1.5 ! —附属配套餐饮娱【乐 》 按独—立餐饮、娱乐指【标的80% 执】。。行 】 商《业 — : 商业?设施*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 —0.5 】 : 0:.8 《 ? 大型【超市*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 0.?6, : 》。 1:.0: 】。 ,。 配套商业设施 !(小型超《市、便利店、专卖店!)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25 ? 0】.4 《 : , 《 ,专业、?批发市场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5 【 0.9 【 , 《。 医院 !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 ! 三级】医院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8 【 , 1.?5 — 二级【及以下医院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5 ? —。0.7 ! 社区卫生】防疫:设施 ?。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 , 0.2 】 : 0《。.3:。 》 《 独立?门,诊 —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 2.0 》 — 2.0 【。 》。 影剧院* 】 车位/!100 座位 ! 》 1.5 【 , ? 3:。。.0 — : 博物—馆,、,图书馆* 【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4 — 0.【6, , 《 , 展览馆、】会,。议中心?*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 0》.4 》 》0.6 ! , : 体:。。育场馆* 】 : 车位/100】 , 座位 【 : 2?.,0 【 3.0 ! , , 学校 【 ? ? 教工停车位 ! 》中,。小学、幼儿园 【。 《 车位》/,100 教工 】 : 10 ! 15 ! !中专、大专、—职校 ! 10? — , 20? , ? —大学 ? 1】。5 ?。 , 30【 , 【 , ,学生接送临时停车位! — , 中:学 ? 车位/!100 《 学生 【 2.—0 ? 》 3:.0 《 : , 小学 ! 4【.0 《 —。5.:0 — 幼儿园 ! 【3.:0 【 4.0 — ? 《 游?览场所 — 《 主题公园* 【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1,.5 ? : 8.0 ! 《 一—般性公?园、风景区* 【 》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 , 1.0 ! 2.【0, , 】 工:业 【 厂?。房 》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 , , , 0.—。4 ? , 仓】。储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 ! ?0.4 — 交】通枢纽 】 : 汽车站《*, 【 车位/年平 均!日每百 位旅客】 , ? 》 —。 2.0 !。 火车【。站* ? — 【。。 , ,2.0? ? 《     注】(1)表中标—。注*的建筑类型为特!殊类型建筑; 】    (2)经】济适用房S建>9】0m2的户型按【照商品?房指标执行; 】    (3—)建筑物附》属配套?餐饮娱乐《设施:可按照独立指—标的80%执行【。但不再?使用混合建筑—车位:折减 《附表二非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 》 建筑物类型】 — , ,计算单位 【 ?。 ,。 非机动《车 【 Ⅰ 】 , , Ⅱ 【 住】宅 ? 别【墅、独?立式:住宅或S建>2【00m?2 《。 车位/户! — , 2.0《。 】 商品房与居住】型 公寓》 : ? S建≤90m!2 — 车位/户【 》 2.0 【 !90m?2,<S建≤1》44m?2 : 》 车位/》户, — 144【m2<S建≤20】0m:2 !车位:/户 【 2《.,。0 :。 : —。 未:分户 》 : 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 2.?0 】 经济适—用房(含安置房)】 , 车】位/户 《 , 2.0! 【 ?廉租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集》体宿舍 》 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 2—.0: — 饭店—、宾馆、培训中【心, ? 车位【。/客房 ! 1.0 【 办!公 》 行》。政办:公 》 《车,位/100m—。2 : 建筑面积 【 2.0! : 1.5! — : 其它办公服务型!公寓 — 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 《 2.》0 ? —1,.5 《 《 ? 生产研发、科研】设计 》 《。 ,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 :。 2.》0 ? 1.5! 《 《 餐饮《娱乐 【 独《立餐饮娱乐 【 《。 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 《 2.0 ! 1.5 】 : —附,属配套餐饮娱—乐 《 : 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 : 2.0 — — ,1.5 】 商—业,。。 》 : 商业?。设施 ? 》 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 3.0》 ? , : 2.0 — 】 大型超市 【 车位/!10:0m2? ,。 建筑面积 — 【。3.0 【。 2》.0 — 配套】商业设施 (小型!超市、?便利店?、专卖店) — 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 4.!0 《 3—.0 —。 专【业、批?发市场 》 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 3】.0:。 ? ? 2.0 — 《 医院【 : 《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 】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 3—.0 ! 2.?0 ! 社区卫》生防疫?设施 —。 车位/【1,0,0m2 《 建筑面积 】 》4.0 ! 2.0》 , — 独立》门诊: , — 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 —2.0 《 , 》 2.0《。 》 , 影剧院 】 —。 车位/1》00座?位 《。 3.【5 》 3.0【 》 ,。 , 博物馆—、图书馆 ! 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 2.0 】 【1.5 !。 展览馆【、会议中心 — 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 2.《0 《 ?。 1.5》 :。 】体育场馆 】 车位/10!0座位 】 , 2.《0 》 1》.5 】 学校 【 》 中小学、幼儿园! 《 车位/【10:0师生 ! 中学70—/ : 小学20/ 【 幼儿园《5 】 中专、—大专、?职校 ! 车位/《100师生》。 : , 《 80 》 》 80 【 , 大学 】。 — 车位/100师生! 【 80? , 《 ,。。 80 ! 《 游:览,场所 《 —主题公园 】 车位/公】顷 占地面积 】 , : 《。15.0《 — 10《.0: ? 《 ,。 :一般性?公园、风景区 】 : : 车位/公—顷 占地》面积 ? : 《 20.《0 ? 15】.0 《。 】工,业 【 厂房 【 车位【/100m2 【 建筑面积 】 ! 1》.0 — 》 仓储 》。 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 】。 1.—。0 ? 交!通,。枢纽: 《 汽车—站 — 车位/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 ! 3.》0 — , 3.0 — 【 火车《站 : ? ? 3.?0 — 3.0 【 , 《 《 附?表三机动《车特殊停车位配【建指标 》 建【筑 类型 】。 《 ,计算单位 》 — 装卸车《位 : : ? 出租车位 【 《 ?大巴 车位— 》 : 无障碍 —车位 《 住!宅 ? 车【位/:10000m2【。建筑面?积 《 】 0.【5 ! : : , 每10—0车位设《。置一个 》 ,。。。。。 ,。 —宾,馆 ? 》 车位/100客】房 : 【每100客房设置1!个超过3个时每【增,加200客房增设1!个 》 : 每1《00客房设置1【。.5个超过3个【时每增加10—0客房?。。增设1个 — 0.】5 】 办公》。 , — 车位?/10000m2建!筑面积? 【 , — 1?.5: , ?   ! 商【业 》 : 车?位/10《000m《2建筑面《积 : — 每:。50:00m?2建筑面积设—。置1个;超过3个时!。每增:加100《00m2增设1个;!超过6个时每增加】。。15000m—2增设1个 】 每10】00:0m2建《筑面积设置3—个,;超过9个》时每增加15000!m2增?设1个 【 1》.5 》 【餐饮: 娱乐《 ?。 车位/】1000《m2 ? 建:筑面积 — 1.0 !。。 (娱乐免设)【 ?。 每—1000《。m2建筑面积—设置2个《;超过6个时—每增加30》00m2增》设1:。个 》 》 —。 生产 研】发、 科研—。 设计 》 , 车【位/10000【m,2建筑面积 】 ! 1.—5 【 一?类,区 ! , 二类?区0.5 ! 医院【 》 ?车位/100个 !床位 — 按需设救】护,车,位 【 1.5 ! ,。 : 】 独立 — 门:诊 【 车?位/诊室 ! 按需》设救护 》车位 》 : 0.》25 》 ,。 【 : ? 》 ,附表四其他车—型折合成小型—车的车位或自行车】的,车位换算值 【 车  !  型 ! :车位换算《。。值 】 机动车 ! 二轮摩】托车 — 0.2【。 , ? —三,轮摩托车 】 ? 0:.7 ? 】 微型?车 》 0.7 】 ? 小型车! 《 ?。 1.?0 》。 》 中型车《 】2.0? 【。 大型》车 》 《2.5 》 — 铰接《车 ? 3【。.5 ! 非机动车 ! 自行车! 】1.0? 》 三轮车】 2!.5 》 《 ?。。助力车 — 》1.5 ! 附》。表五允许少配—建停车泊《位数比例最大—值 》 :  ? 住【宅 】 办公 — 餐饮娱】乐 : —。 商业 《 — 一类区 】 《10%?。 《 : 10《% — 1《5%: 1!5% 《。 《 二类区 ! 15% ! —2,5% ? — 1:5% 《 《 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