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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市政设施 【 : 10.《1 地下管网 ! 10.1.1 】本通则所称的城市地!下,管网是指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照明、—电力、通《讯、:视频采集、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工业用料!及其:他用途的管线(含】附属设施《)、管线《。公共管廊及其相【关的地?下空间设《施等:。形,成的:网,络, :   ?。 本通则所》称,的管线公共管廊是】指,设置于地下用于【容,纳多种公共设施【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构筑物 10!.1.2 城—。市地:下管网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建设、】综合协调《管理、档案信—息共享、保障安全】运行的原则 【10.1.3—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城市地下—。管网综合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征求公!众意见后报相关部门!。批准实施 —  ?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对各类地】下管网作《出综合安排 【     —城市地下管网—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地下:管网综合规划—编制地下管》网专:项规划并《按照规定报》批 10.1.】4 在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时《鼓,励在有条件的区【域,。。同步建设地下管线】公共管廊鼓励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地下管线公共管廊 ! 10?.1:.5 地下管网规】。。划应:当与城市发展规模】相适应具体符合下】列要求 —。     ①—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 ?    ②同—类管线应当合—并建设; 】 ,    《。③城区?主,要道路、城市广场和!新建住宅小区不【应新建架空》管线:已,有的明线、明—。管,应限期?按照规划要求逐【步改为地下敷设改建!、扩建道路原—有架空线路同步入地!; :     ④各!类管线之间》、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及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和垂直净距【及各管线的最小覆土!要求应当满足—国家有关技术规【。定与标准 10.!1,.,6 地下管网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地下:管网专项规划及【。行业发展需求制定】地下:管网年度建设计划】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后《实施 ? 10.1.7 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网建?设应当?与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同步建设确无【条件:同步:建设的经《市政府同意可以缓】建地下?管网工程《但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网位置 10】.1.8 旧城区改!造应当将《架空线路改造为【地下管线并对原【有地下管线进行扩容!地下管网交》付使用后管网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将?地上线路进行拆【除 10》.1.9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后5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的,须经: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10.1《.10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电力、水务、交通、!公安、国土、人防及!通信、测绘》等单位制定本地区】地下管线普查方案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地下管网普查】。。    【 城市地《下管网信《息资源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