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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建》。筑密度与容》积率 —3.:3.1 单元控规】中居住用《地(R)、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规划容《积率:按,。。下确定 表3.】3,.1 建筑密—度与容积率》控制表 ! 】 类》 ,。   型《。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 居住!用地: 】低层、多层 】 ≤30】% ? 》。。 ,1.0<F》AR≤1.》5, ! 《。 , 》 中高 《。 》 ≤26》%,。 《 : 1?.5<F《AR≤2.0 ! ! 》 ?高层 》 ≤24】% ? FA】R,>,2.0 ! 【。 《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低层 ! 》 ≤35% — FA!R≤1?.0 ? : : ! ? , 多层 】 《≤45% —。 , ,。 1.—0<:。FA:R≤1.8》 》 】 高层! 》 ≤40—% !。FAR>1》.8 《。 】  :  注1)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 》 ,。  :  2)本表指标】不含半地下、地下建!筑面积; 【   ?  3)居住用【地出让?时其容积率应大【于1.0 3.3!.2 ?独立小地块(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或单个》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应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周边环境、】交通、地价》和配:套服务设施等情况组!织专家论证综合分】析后确定 —3.3.3 当【建设项目包》含两个?及两:个以上?不,同用地性质》的地块时《宜,分别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 3.3.4— 当建设项目同【一地块兼容》不同:用地:性质或建筑层数混杂!。的建设项目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基础上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表3.3.【1确定建设指标 】 ,3.3?.5 对《。未列入表3.3.1!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