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3.3》 建筑?。密度:与容积率
》
?3.3.1 单【元控规中居》住用地(R)、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规划容—积率按下确》定
表3.3.】。1, 建筑密度》与容积率控制表【。
,
【
! 类 型【。
: 》 建筑密度
!。 : 容积率
】
》。
! ?居住用地
— 低【层、:多层
》 ? ≤30%—
: ? 1.0<【FAR≤1.5【
!
《
》 中高
—。 , ≤—26%
】 ?1.5<FAR≤】2.0
》
》
》
【 高层?
《 , : ≤24《%
《 : FAR—>2.0
— , ,
?
!。 ?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 低【层
!≤3:5%
! ,FA:R≤1.0
【
【 ,
】。 :多层
《 , ≤45%!
》。 1.0<FA!R≤1?.8
》 :
【
《 《高层
— , ≤4》0%
《 FAR!>1.8
! ,
?
》注1)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
:
: , 《2)本表指标不含半!地下、地下》建筑面?积,;,
《 3)居住】用地出?让时其容积率应大】于1.0
3.】3.2 《独立小地块(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或单】。个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应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周:边环境、交通、【地,价和配套服务—设施等情况组—织专家论证综—合分析后确定
】3.3.3 —当建设项目》包含两个及》两个以上不同用【地性质的地块—时,。宜分别?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
3.3.4 【当建设项目同—一,地,块,兼容不同用地性【质或建筑层》数,混杂的建设项目【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基础上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表:3.3.《1确定建设指—标
3.》3.5 《对未列入表》3.:3.1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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