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建筑密度与容【积率:
,
3.3.1 !单元控?。规中居住用》地(R)《。、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规划容积率按—下确定
表—3.3.1 建筑】密度:与容积率《控制:表
【
— ?。 类 — 型?。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
【 居住用—地
》 低层、多】层
》 ? ≤30%
】。 1—。.0<FAR≤1】.5:
: ?
:。
?
!。 中高
— ≤2【6%
》 ? :1.5<《FAR≤《2.0
】
!。 , : : 高层?
?。 ≤2【。4%
【 : FAR>2.0】
—
: ,
— 《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 低层
— ≤3【5%
】 FAR》≤1.0
】 :
: ?
《 , 《多层
】 ≤45%
! 》1.0<FAR【≤1.8
—
!
】 高层?
》。 ≤4》0%
【 , FAR>1.8!
《
?
【注1)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
! ,2)本表指标不【含半地下、》地下建筑面》积;
?
3】)居住用地》出让时其容积率应】大于1.《0
3.3.【2 独?立,小地块(《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或单个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应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周边环境、!交通、地价和—配套服务设施—等情况?组织:。。专家论证综合分【析后确定
》
3.?3.3 当建设项】目包含两个》及两个以上不—同用地性质的地块】时,宜分别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3.3?.,4 当?建设项目同》。一地:块兼:容不同用地》性质或建筑层—数,混杂:的建设项目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基础上!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表3.3.1确】定建设指标》
3.《3.5 《对未列入表3—.3:.,1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