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3.3! 建筑密度与容【积率: , 3.3.1 !单元控?。规中居住用》地(R)《。、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规划容积率按—下确定 表—3.3.1 建筑】密度:与容积率《控制:表 【 — ?。 类  —  型?。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 【 居住用—地 》 低层、多】层 》 ? ≤30% 】。 1—。.0<FAR≤1】.5: : ? :。 ? !。 中高 — ≤2【6% 》 ? :1.5<《FAR≤《2.0 】 !。 , : : 高层? ?。 ≤2【。4% 【 : FAR>2.0】 — : , — 《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 低层 — ≤3【5% 】 FAR》≤1.0 】 : : ? 《 , 《多层 】 ≤45% ! 》1.0<FAR【≤1.8 — ! 】 高层? 》。 ≤4》0% 【 , FAR>1.8! 《 ?     【注1)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    ! ,2)本表指标不【含半地下、》地下建筑面》积; ?     3】)居住用地》出让时其容积率应】大于1.《0 3.3.【2 独?立,小地块(《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或单个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应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周边环境、!交通、地价和—配套服务设施—等情况?组织:。。专家论证综合分【析后确定 》 3.?3.3 当建设项】目包含两个》及两个以上不—同用地性质的地块】时,宜分别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3.3?.,4 当?建设项目同》。一地:块兼:容不同用地》性质或建筑层—数,混杂:的建设项目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基础上!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表3.3.1确】定建设指标》 3.《3.5 《对未列入表3—.3:.,1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