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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建?筑密度与容积率 】 : 3:.,3.1? ,单元控规中居住用】。地(R)、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规划容积《率,按下确定 表3】.3.?1 建筑密度与容积!率控制表《 ? 【 , , 》。 类   》 型 ! 建筑密度 !。 : 容积《率 ? , ? 《 : 居!住用地 — 低层、】多层 》 ≤3【0% 】 1.0<—F,AR≤1.5— — — : —中高 ! ≤26% ! 1.5<】FAR≤2.0 ! 《 》 ,。 】高,层 :。 ≤】24:% 】 FA?R>2.0 — 】 《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 低层 】 —≤35% 】 F》AR≤1.0 ! 】 《 多层 ! ≤【45:%, ? 》1.0?<FAR≤1.【8 】 ? :。 》 高层》 《 ≤40%】 — FAR>1【.8 】。    【 ,注1:)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 【。     2)【本表指标不含—半地下、地》。。下建筑面积;— ?   ?  3)居》。住用地出让》时其容积率应大【于1:.,0 3.3—.2 独立小—地块(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或单:个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应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周边环境【。、交通、地价和配】套服务设施等—情况组织专家论证】综合分析《后确定 《 3:。.3.3 当建设】项目:包含两个及两个以上!不,同用地性质的地【块,。时宜分别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3.3.4 —当建:设,项目同一地块兼【容不同用地性—质或建筑《层数混杂的建—。。。。设项目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基础上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表3.!3,.1确定建设指【标 3《.3.5 对未列入!表3.3.1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