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建?筑密度与容积率
】
:
3:.,3.1? ,单元控规中居住用】。地(R)、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规划容积《率,按下确定
表3】.3.?1 建筑密度与容积!率控制表《
?
【
,
, 》。 类 》 型
! 建筑密度
!。 : 容积《率
? , ?
《 :
居!住用地
— 低层、】多层
》 ≤3【0%
】 1.0<—F,AR≤1.5—
—
—
: —中高
! ≤26%
! 1.5<】FAR≤2.0
! 《
》 ,。
】高,层
:。
≤】24:%
】 FA?R>2.0
—
】
《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 低层
】 —≤35%
】 F》AR≤1.0
!
】
《 多层
! ≤【45:%,
? 》1.0?<FAR≤1.【8
】
? :。
》 高层》
《 ≤40%】
— FAR>1【.8
】。
【 ,注1:)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
【。 2)【本表指标不含—半地下、地》。。下建筑面积;—
? ? 3)居》。住用地出让》时其容积率应大【于1:.,0
3.3—.2 独立小—地块(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或单:个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应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周边环境【。、交通、地价和配】套服务设施等—情况组织专家论证】综合分析《后确定
《
3:。.3.3 当建设】项目:包含两个及两个以上!不,同用地性质的地【块,。时宜分别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3.3.4 —当建:设,项目同一地块兼【容不同用地性—质或建筑《层数混杂的建—。。。。设项目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基础上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表3.!3,.1确定建设指【标
3《.3.5 对未列入!表3.3.1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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