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建》。筑密度与容》积率
—3.:3.1 单元控规】中居住用《地(R)、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规划容《积率:按,。。下确定
表3.】3,.1 建筑密—度与容积率》控制表
!
】 类》 ,。 型《。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
居住!用地:
】低层、多层
】 ≤30】%
? 》。。 ,1.0<F》AR≤1.》5,
!
《。
, 》 中高
《。
》 ≤26》%,。
《 : 1?.5<F《AR≤2.0
!
!
》 ?高层
》 ≤24】%
? FA】R,>,2.0
!
【。
《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低层
! 》 ≤35%
—
FA!R≤1?.0
?
: :
! ? , 多层
】 《≤45%
—。 , ,。 1.—0<:。FA:R≤1.8》
》
】
高层!
》 ≤40—%
!。FAR>1》.8
《。
】 : 注1)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
》 ,。 : 2)本表指标】不含半地下、地下建!筑面积;
【 ? 3)居住用【地出让?时其容积率应大【于1.0
3.3!.2 ?独立小地块(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或单个》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应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周边环境、】交通、地价》和配:套服务设施等情况组!织专家论证综合分】析后确定
—3.3.3 当【建设项目包》含两个?及两:个以上?不,同用地性质》的地块时《宜,分别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
3.3.4— 当建设项目同【一地块兼容》不同:用地:性质或建筑层数混杂!。的建设项目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基础上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表3.3.【1确定建设指标
】
,3.3?.5 对《。未列入表3.3.1!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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