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3,。 建:。筑密度与容积率
!
3?.3.?1, 单元控规中居【住用地(《R)、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规划容积》率按下确《定
表3》.3.1 建—筑,密度与容积率—控制表
】
】 类 【 型《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
— 居住用地
!。 低层—、,多层
?
≤】30:%
《 1.0】<FAR《≤1.?5
? : :
》
? —中高
?
》 ≤26》%,
? ? 1.《5<FAR≤2【。.0
—
【
:
:。 》高层
《 ≤24!。%
》 FAR【>2.?0
:
?
《 《。
:。 :。 :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低层
》 》≤35%
【 : F《AR≤?1,.0
《 :
—
《 多层】
≤!45:%,。
》 : ,1.:0,<FAR≤1.【8
?。 ?
《
! 高层《
? ? ≤?40%
】 , FAR》>1.8《
《
】 注1《)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
! 2:)本表?指标不含半地下【、地:下建筑?面积;
【。 ? 3:)居住用地出—。让,时其容积率应大【于1.0
3.】3.:2 独立小地—块(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或单个—。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应: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周—边环境?、交通、地价和配】套服务设施等情【况,。组织:专家:论证综合分析后确定!
,
3.3.》3 当建设项目包含!两个及?两,。个以:上不同?。用,地性质的地块时【宜分别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3.3!.4 当建设项目】同一地块兼容—不同:用地:性质或建筑层—数混杂的建设项目】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基础》上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表3.!3.1?确定:建,设指标?
3.3.5 】对,未列入表3.—3.:1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