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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建:。筑密度与容积率 ! 3?.3.?1, 单元控规中居【住用地(《R)、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规划容积》率按下确《定 表3》.3.1 建—筑,密度与容积率—控制表 】 】 类 【   型《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 — 居住用地 !。 低层—、,多层 ? ≤】30:% 《 1.0】<FAR《≤1.?5 ? : : 》 ? —中高 ? 》 ≤26》%, ? ? 1.《5<FAR≤2【。.0 — 【 : :。 》高层 《 ≤24!。% 》 FAR【>2.?0 : ? 《 《。 :。 :。 :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低层 》 》≤35% 【 : F《AR≤?1,.0 《 : — 《 多层】 ≤!45:%,。 》 : ,1.:0,<FAR≤1.【8 ?。 ? 《 ! 高层《 ? ? ≤?40% 】 , FAR》>1.8《 《   】  注1《)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    ! 2:)本表?指标不含半地下【、地:下建筑?面积; 【。   ? 3:)居住用地出—。让,时其容积率应大【于1.0 3.】3.:2 独立小地—块(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或单个—。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应: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周—边环境?、交通、地价和配】套服务设施等情【况,。组织:专家:论证综合分析后确定! , 3.3.》3 当建设项目包含!两个及?两,。个以:上不同?。用,地性质的地块时【宜分别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3.3!.4 当建设项目】同一地块兼容—不同:用地:性质或建筑层—数混杂的建设项目】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基础》上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表3.!3.1?确定:建,设指标? 3.3.5 】对,未列入表3.—3.:1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