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建筑密度与容!积率
3【.3.1 单元【控规中居住用地【(R)、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规划容?积率按下确定
【
表3.3.1【 建筑密度》与容积率控制表
! :
》 ,
》 类 》 型《
? ? 建筑密度
! : 容积率
】 :
?
: ,
— 居》住用地?。
低!层,、多层?
《 ≤30%
!
》 1.0<F【AR≤1《.5
》
《
, ?
—。。 中高
【 : ≤26%】
: : ? 1.5《。。<FAR≤2.0】
》
【
】。高层
—。 ≤24%】
《 FA—R>2.0》
】
!。 ,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低层
】 ≤35%
【
FA!R≤:1,.0
?
《
! 多【层
:。
【≤45%《。
: —1.0<《FAR≤1.8
】
!
?
高】层
? ? ≤40%
! FAR!>1.8《
:
】 , 注1)—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
】 2)?本表指标不》含半地下《、地下建筑》面积;
【 : 3)居》住用地?出让时其容积率应大!于,1.0
3.【3.2 独立—小地块(《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或单个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应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周边环—境,、交通、地》价和配套服务设施】等,情况组织专家论证综!合分析后确》定
?3.3.3 当【建设项目包含两个】及两个以上不同用地!性质的地块时宜【。分别: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3【.,。3.4 当建设项】目同一地块》兼容不同用地性质或!建筑层?数混杂的《建设:项目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基础上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表3.3.—1确定建设指标
!3.3.5 对未】。列入表3.3.1】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