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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他项权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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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权利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
— (一)抵押;【
《 , (二)》典当
第三十【六条 申《请,房屋抵押《。权设定登《记房屋权《利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 (一《)身份证明;—
? ? (二)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 (三)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
】 (四)《抵押合同《;
?
(—五)其他相关证【明
第三十七条 !申请房屋《典权:登记房屋权利—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 (一—),身份证明;》
(】二)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 (三)典当合】同;?
(【四):其他相关《。证明
第三十八!条 经登记的房【屋他项?权,利,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的房屋权利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身份证明;
】 《(二:)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他项—权利:证明文件;—
? , :。(三)证《明房屋他项》权利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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