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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他项权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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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权利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
(一!)抵押;
—。。
: (二)典【当
:
第三?十六条 申请房屋】抵押权?。设定登记房屋权利】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 (?一)身份《证明;
! (二)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
, , (三)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
】 (四)—抵押合同;
【
: (五》)其他相关》证明
第》三十七条 申—请房:屋,典权:登记房屋权利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 (一)身份】证明;
! (:二)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 (三)典当!合同:;
(!。四):其他相?关证明
》
第三十八条 经】。登记的房屋他项【权利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的房屋权—利,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 , ,(,一)身份《证明:;:
(【二,)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他项—权利证明文》件,;
【 (三)证明房屋他!项权利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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