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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市、市(》县,)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拆迁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以及分列房屋租赁户!名
第七条— 建设单位可以【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市?(县)房管》、,土地:等,。部门申请暂停办【理第六条(二)、(!三,)项规定的事—。项因重大市政建设项!目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可以?。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市、市(县)规划!、房管、《土地等部门申请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期【限不超过一年有关】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后?,应:当在拟?拆迁范?围内:以公告形式公布有关!暂停办理的事项及期!限
第八条— 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内,建【。设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暂停办理期】限,顺延至拆迁期限届满!日;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届》满时,建设单—位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暂停措施—自行解?除
第《九条: 需要?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建设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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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不少于》拆迁补偿《安置款?总额5?0%的资金存款【证,明;:。
: (六)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的安置用》。。房证明建设单位【应,。当在拆迁方案中明确!存,款金额与安置房【 价:值之和不足》。补偿安置资金—总额部?分,的分期到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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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设部门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形式,在本地】主要报纸上》予以公布规模—较小的房屋》拆迁,可以在拆【迁范围内《以,及附近地区张—贴房屋拆迁》。公告
第十二条 !建设: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拆迁人应当—自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被拆迁人发送—拆迁:通知书?,并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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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调整拆迁范围或者延!长拆迁?期限:拆,迁范围确《需调:整的,拆迁人—应当重新办理拆迁】许可证;拆迁期【限确需延长》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建设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第十四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拆迁【人自行拆迁的,建】设部:门应当对拆迁人的拆!迁业务工《作,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订立—委托:拆迁合同《,并在1《5日内?向建设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建设!部门及管理》机构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五条 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人》。员,应当掌握与【房屋拆?迁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其—他,业务:知识,并经建—设部:门的专业培训—、考核?,取得上岗证明【被拆迁人有》权要求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人员出具上】岗证明
》第十六条 在—建设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统—一文本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拆:迁人应当在5—日内送建设部门备案!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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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拆《迁房屋为代管房【的,代管人》应当提交委托文【书,和有关?证明材料《,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共有房屋【拆迁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订立或?者委托?代理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八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九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法》达成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建设部门!裁决建设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部门在—裁决前应当做好【。拆迁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听取》拆迁当事人意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已经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产权调【。换、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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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建设》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一《条 市政建设项目拆!迁房屋?。,按照?先腾地?、后处理纠纷的原】则办理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建】。设需要,按照工【程建设要求按期搬迁!
第二十二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建设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建设》部门应当与拆迁人】。、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的金融机构三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并—。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金融—机构应当配合建设部!门做好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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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拆迁人在进行拆【迁施工时《,必须?。遵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公,安、道路、交通运】输等规定拆》迁工地应当设置围护!,确:保安全?
第二十五条 】拆迁工作结束后【,拆迁人《应,当向建?设部门提出》申请,由建设部门对!。拆迁项目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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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建设: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资料的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市(:县)房管、土地【等,部门移交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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