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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拆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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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市!(县)?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拆迁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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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以及分列房》屋租赁户《名
第七条 建设!单位可以《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市(县)房管!、土地等部》门申请暂停办理【第六条?(二)、《(三)项规》定的事项因重—大市:政建:设项目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可以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市、市(—县)规?划、房管、土地等】部门申请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期限》不超过一年有关【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后,【应当在拟拆迁范围内!以公告形式公布有】关暂停办理的事项及!期限
第八条 】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内,建设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暂停办理》期限顺延《至拆迁期限届—满日;?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届!满,。时,建?设单位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暂停措施自行!。解,除
第九条 需】要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建设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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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不少于《拆迁补偿《安置款总额50【%,的,资金存款证明;【
(六)【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的安置—用房证明《建设单位《应当在拆迁方案中】明确存?款金额与安置房【 价值之和不足【补偿:安置资金总额部分的!分期到位时》间
第十一—条 :建,设部门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形式,在》本地主?要报纸上予以公布】规模较小《的房屋拆迁,可以在!拆迁范?围内以及附近地【区张贴房屋拆迁公告!
第十二》条 建设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拆迁人!应当自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被拆迁人发!送拆:迁通知书,并—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调整拆迁【范围:或者延长拆迁—期限拆迁范围确需调!整的,拆迁人应【当重新办理拆迁【。许可证;拆迁期限确!。。需延长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建》设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第十《四,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拆,迁人自行拆迁的【,建设部门应—当对:拆迁人?的,。拆迁业务《工作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订立】委托拆迁合》同,并在《15日内向建设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建设部门及管理机】构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五条 】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人员?,应当掌握》与房:屋拆:迁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其他业务知识【,并经建设部门的】专业培训、考核,取!得上岗证明》被拆:。迁人有权要》求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人员!出具上岗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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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在建设!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统一文本》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拆迁人应当】在5日?内送建?设部门备案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七条 拆—迁房:屋为代管房的—,,代管人应《当提:交委托文书和有关证!明材料,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共:有房屋拆迁》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订立或者委托!代理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八】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九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法达】成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建设部【门,裁决建设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部门在裁决前应当!。做好:拆迁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听取拆迁当事!人意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已经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产》权调换、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建设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一条 市【政建设项目拆迁房】屋,按照《先腾地、《后处理纠纷》的原则?办理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建设需要,按照】。工程建设要求—。按期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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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建】设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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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建设部门应当与拆迁!人、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的》。金,融机构三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并?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金融!机,构应当配合建设部门!做好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拆迁人在进—行,拆迁:施工:时,必须遵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公安、道路、交!通运输等规定拆迁工!地,。应当设置围》护,确?保安全
第—二十五条 拆迁【工作:结,。束后,拆迁》人应当向《建设部门提》出申请,由建—设部门对拆迁—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六条《 建:设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资【料的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市?(县)房管、土地】等部门移交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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