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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拆迁管理 】 第六条 市、【市(县)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拆迁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以及?分列房屋租》。赁户名 《 第七条《 建:设单位可以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市(县)【房管:。、土:。地等部门申请暂停办!。理第六条(二)、(!三)项规定》的事项因重大市政】建设项目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可!以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市、市【(县)?规划、房管、土地】等部门?申请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期限《不超过一年》有,关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后《,应当在拟拆迁【范围内以公》告形式?公布有?。关暂停办理的事项及!期限 《第,八,条 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内,建设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暂停办》理期限顺延》。至拆:。迁期限?届满日;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届满《时,建设单》位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暂停措施自行解除 ! 第九条 需—要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建设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   (《一)项目批准文【件; 《  (二)》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 ,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不少》于拆迁补偿安置款】总额50《%,的资金?存,款证明; —  (六)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的安置》用房证?明建设?单位应当在拆迁【方案中明确存款【金额与安置房 价】值之和?不足补偿安置资金总!额部分的分期到位】时,间 第十一—。条 建设部门—。。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形式,!在本地主要报纸【上予以公布》规模:。。较小的房《屋拆迁?,可以在拆》迁范围内《以及附近地区—张贴房屋拆迁公告 ! 第十二条 建【设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拆迁人应—当自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被《拆迁人发送》拆迁:。。通知书,并》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调整拆迁【范围或?者延长拆迁》期,限拆迁范《围,确需:调整的,拆迁人应当!重新办理拆迁—许可证;《拆迁:期限:确需延长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建设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 第十四《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拆迁人【自,。行拆:迁的,建设部—门应当对拆迁人的】拆迁业务《工作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订立委托拆迁—合同,并在15【日内向?建设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建设部》门,及管理机构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 第十五条 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人员,应当掌握与!房屋:拆迁:。。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其他:业务知识《,并经建设部门的专!业培训、考核—,取得上岗证—明被拆迁人有—权要求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人员—出具:上岗证明《 ,。。 第十六条 在建设!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统【一文本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拆迁?人应当在5》日内送?建设部门备案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七】条 拆?迁房屋为代管房的,!代管人应《当提交?委托文书和有关【证明材料,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共有房屋拆【迁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订立或者委【托代理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八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九】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法达成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建设部门裁决建设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部门在裁》。决前应当做好拆迁】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听,取拆迁当事》人,意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已经】。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产!权调换、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建,。设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一条 市政建】设项目拆迁房屋,按!照先腾?地、后处理》纠纷的原则》。办理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建设需要,—按照:工程:建设要求按期搬迁 ! 第二十二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建设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建!设部门应当与拆迁人!、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的—金融机构三》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并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金融机构应当配合】建设部门做》好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拆迁人在进行拆迁施!。工时,必须遵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公安、道路】、,交通运?输等规定《拆迁工?。。地应当设置围护【,,确保安全 第【二十五?条 拆迁工作结束后!,拆迁?。人应:当向建设部》。门提出申请,由【。建设部门对拆迁【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六条》 建:设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资料的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市(县)房管、】土地等部门》。移交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有关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