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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市、市—。(县)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拆迁: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   ?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以及分列房屋—租赁户名 —第七条 建》设单位可以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市(县《)房管?、土地等部》门申请暂《。停办:理第六条(二—)、(三《)项规定的事—项因重大市政—建设项目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可以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市、市(县)规划!、房管、土地等【部门申请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期限不超过一年】有关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后,应当在拟拆迁范!围,内,以公:告形式公布有关暂停!。。办理的事项及期限 ! 第八条 》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内,建!设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暂,停办理期限顺延【至拆迁期限届满日】;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届,满时,建设单—位,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暂停措施自行解!除 第九》。。条 需要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建设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不少于拆迁补偿【安置款总额50【%的资金存款证【明; 《  (六)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的安置用房—证明建设单位—应当在拆迁方案【中明确存款金额与安!置房 ?价值之和不足—。补偿安置资》金总:额部分的分期到【位时间 》第十一条 建设部】门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形式》,在本地《主,要,报纸上?予以公布《规模较小《的房屋拆迁》。,可:以在:拆迁范围内以及【附,近地区张《贴,。房屋拆迁公告— 第十二条— ,建设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拆迁人应—当,自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被》。拆,。迁人发?送拆迁通知书,并】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调整【拆迁范围或者延【长拆迁期限》拆迁范围确》需调整的,拆—。。迁,人应当重新办理拆】迁许可证;》拆,迁期:限确需延《长,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建设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第十四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拆迁人自行》拆迁的,建设部门应!当对拆?迁人的拆迁业务工作!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订立】委托拆迁合同—,并在15》日内向建设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建设部门及管—理,机构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五条 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人员【,应当?掌握与房屋拆迁【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其》他业务知识》,并经建设部门的】专,业,培训、考核,取得上!岗证明被拆》迁人有权要求—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人员出具上岗!证明 第十六条 !在建设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统一—文本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拆迁人应当在】5日:。内送建设部门备案】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第十七条 拆迁房】。屋为代管房的,代管!人应当?提交委托文》书和有?。关证明材料,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共有房屋拆迁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订立或者委托【代理: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八【。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九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法达成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建设部!门裁决建《设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部门在裁》决前应当《做好拆迁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听取拆迁当事—人意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已经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产权调》换、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建设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 第二十一条 市政!。建设项目拆迁—。房屋,按照先腾地、!后,处,理纠纷的原则办理】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建设需要,按照】工程建设要求按期】搬迁 第二十【。二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建,设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建设》部门应当与拆迁人】、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的金融机构!三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并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金融—机,。构,应当配合建设部【门做好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拆《迁人在?进行拆?迁施工时,必须【。遵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公安、道路、交!通运输等规定—拆迁工地应当设置】围护,确保安全 !。第二十五条》 拆迁工作》结束后,拆迁—人,。。应当:向建设部门提出申】请,由建《设部门对拆迁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六!。条 建设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资料的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市(县)房管、土】地,等部门移交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有关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