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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拆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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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市(县)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拆迁: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以及分列》房屋租赁户名
】第七条 建》设单位?可以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市(县)!房管:、土地等部》门申请暂停办—理第六条(二)【、(三)项规—。定的事项因》重,大市政建设项目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可以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市、市(县)规划、!房管、土地等部【门申请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期限《不超过一《年有关?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后,应当《在拟:拆迁范围内以公【告,形式公布《有关暂停办》理的事项及期限
!第八条 《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内,建设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暂停!办理期限顺延至拆】迁期限届满日;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届《满时,建《。设单位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暂停措施》自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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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需要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建设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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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不少】于拆迁补偿安—置款总额50%【的资金?。存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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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的安置用房》证明建设单》。位应当在《拆迁方案中明—确存款?金额与安置房— 价:值之和不足补偿安】置资金总额部分【的分期到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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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设部门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形式,在本地主!要报:纸上予以公布规模】较小的房屋拆迁,】可以在拆迁》范围:内以及附近地区张】贴房屋拆迁公—告
第十二条 建!设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拆迁—人应当自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被拆迁人发送拆【迁通知书,并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调整拆迁范【围或者延《长拆迁期限》拆,迁,范围确需调整的【,拆迁人《。。应当重新办理拆迁许!。可证;拆迁期限确】需延长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建《设,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第十四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拆迁人自行拆—迁,的,建设部门应当对!拆迁人的拆迁业务工!。作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订立委托拆迁合!同,并在15日【内向建设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建设部门!。及管理机构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五条 】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人员《,应当?掌握与房屋拆—迁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其他业务知识,】。并经建设部》门的专业培训、【考核,取得上岗【证明被拆迁人有权要!。。。求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人员出具上岗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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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在建设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统一文本《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拆迁人应当》在5日内送建—设,。。部门备案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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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拆,。迁房屋为《代管房的,代—管人应?当提交委《托文:书和有关证》明材料?,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共有【房屋拆迁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订立或者委托!代理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八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九: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法达成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建?设,部门裁决建》设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部门在裁—决前应当做好拆迁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听取—拆迁当?事,人意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已经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产权调换、【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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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建设】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一条 市政【建设项目拆迁房【屋,:按照先腾地、后处理!纠纷的原则办理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建设需要,按】照,。。工程建?设要求按期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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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建设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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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建设?部,门应当与拆迁人、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的】金融机构三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并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金融机构应当】配合建设部门做好】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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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拆迁人在进行拆【。迁施:工时:,,必须遵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公安、道路、交通!运输等规《定拆迁工地应—当设置围护,确保】安,。全
第二十五条 !拆迁工?作,结束:后,拆迁人应当【向,建设部门提出申【请,由建设部门对】拆迁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六条 建设—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资料的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市(县)房管、土地!等部门移《。交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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