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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市:、市(县)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拆,。迁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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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以及分!列房:屋租赁户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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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建—设单位可以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市【(县)房管、—土地等部门申请暂】停,办理第?六条(?二)、(三》。)项规定的》事项:因,重,大市政建设》项目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可《以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市、市(县)规!划、房?管、土地《等部门申请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期限不超过一—年有:关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后,应当在】拟,拆,迁范围内以公告形】式公布有关暂停办理!的事项?及期限
第八条 !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内,《建设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暂停办!。理期限顺延至拆迁期!限届满?日;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届满时,》建设单位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暂停措施自—行解除
第九条 !需要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建】设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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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批【准文件;
【 (二)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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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不少于—拆迁补?偿,安置:款总额5《0%的资金》存款证明;
【 (六)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的安置用房证明建!设单:位应当?在拆迁方案中明【确存款金额与—安置房 价值之和不!足补偿安置》资金总额《部分的分期》到位时间
第十一!条 建设《部门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形!式,,在本地《主要报?纸上予以《公布规模较小—的房屋拆迁》,可以在拆迁范围内!以及:附近:。地区张贴房》屋拆迁公告》
:第十二条 》建设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拆迁》。人应当自《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被拆迁人》发送拆迁《通,。知书,并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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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调整拆?迁范围或者延长拆迁!期限拆迁《范围确需调》整的,拆迁人应当重!新办理拆迁许可证;!拆迁:期限确需延》长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建,设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第十四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拆迁人自行拆迁的!,,建,设部门应当》对拆迁人的拆迁业务!工作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订立委托—拆,。迁合同,并在—15日内向》建设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建设部门及》管理机构《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五条 !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人员,应当掌握与房!屋拆:迁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其他业务知识,并!经建设部门》的专业培训、考【核,取得上岗证明被!拆迁人有权要求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人—员出具上岗证明
!第十:六条 在建设—。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统一文本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拆迁人应当!在5日内送建设部】。门备案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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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拆迁房屋为代管房的!,代管人应当—提交委托《文书和?有关:证明材料,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共有房屋拆迁!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订立或者委!托代理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八【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九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法?达成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建设部》门裁决建设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部门在裁!决前:应当做好拆迁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听取拆迁当事【人意: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已经】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产权【调换:、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建设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一条 市政建设】项目拆迁房》屋,按照《先,腾,地、:后处理纠纷的—原则办理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建设需!要,按照《工程建设《要求按期搬》迁
第二十二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建设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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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建,设部门应当与拆迁】人、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的金融机!构三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并!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金》融机构?应,当配合建设部—门做好?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拆迁】人在进?行拆迁施工时—,必须遵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公【安、道路、交通运】输等规?定拆迁工地应当设】置围护,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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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拆迁工作结【。束后,拆《。迁人应当向建设部门!。提出申请《,由建设部》门对拆迁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六条 建设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资料的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市(县)房—管、土地等部—门移交?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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