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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市、市(县)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拆】迁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以及】。分列房屋《租赁户名 》 第七条 建设【单位:可以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市(【。。县)房?管、土地等部门【申,请暂停办理》第,六条(二《)、(?三)项规《定的事项因重—。大市政建设项目【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可以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市、市(县【)规划、《房管、?土地等部门》申请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期限不超【过一年有关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后,?应当在拟拆》迁范围内以》公告:形式公布有关暂停】办理:的,事项:及期限 》第八条 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内,建设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暂停办理期】限顺延至拆迁—期限届满日;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届满时,《建设单位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暂停措【施自行?解除 第九条 需!要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建设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不》少,于拆迁?补偿:安置款总额50%的!资金存款证明; !  (?六)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的《安置用?房证明建设》单位应当在拆迁方】案中明确存款—金额:与安置房 价值之】和不足补偿安—置资金总额部—分的分期到位时间 ! ,第十一条 建设【。部门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形式,在本》。地主要报纸上予以公!布规:模较小的房屋—。拆迁,可以在拆迁范!围内:以及附近地》区张贴房屋》拆迁:公告 ? 第:十二条? 建设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拆迁人应当自】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被拆迁人发送拆迁!。通知书,《。并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调整拆迁范围或!者延长?拆迁期限拆迁范【围确:需调整的,拆迁人】应当重新办理拆【。迁许可?证;拆迁期限确需延!长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建设》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第】十四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拆迁?。人自行拆《迁的:,建设部门应—当,对拆迁人的拆—迁,业务工作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订立委托拆迁合!。同,并在15—日内向建设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建设《部门:及管理机构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五】条 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人【员,应当掌握—与房屋拆迁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其他业务知识!,并经建《设,部门的专业培—训、:考核,取得》上岗:证明被拆迁人有权要!求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人员出具上岗证!明 第十六条 】在建设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统一文—本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拆迁人】应,当在5日内送建设】部门备案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七》条 拆迁房屋为【代管:房的,代管人—应,当提交委托》文书和有关证明材料!,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共有房屋拆迁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订立或者—委托代理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八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 第十九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法达!成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建?设部:门裁决建设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部门—在裁决前应当做好】拆迁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听取》拆迁当事人意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已经—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产权调?换、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建:设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一条 !市政建设项目—拆迁房屋,》按照先腾地、—后处理纠纷的—原,则办理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建设需要,》按照工程建设要求按!期搬迁 》。第,。二十二?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建》设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建—设部门应当与—拆迁人、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的:金融机构三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并!。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金融《机构应当配合建设部!门做好?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拆迁?人,。。在进行?拆迁施工时,必须遵!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公安】、道路、交通运输】等规:。定拆迁?工地应当设置—围护:,确保安《全 : 第二十五条— 拆迁工《作结束后,拆迁人应!当向建设部门提出申!。请,由建设部门【对拆迁项《目进行验收 — 第二十六条 建设!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资料的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市(县《),。房管、土地等—部门移交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有关:资,。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