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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条 ? ,。为规:范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工作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以下简称规范)、】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以下【简,称省规)《、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日,照分析是指相关专业!技术部门利》用计算机采用分【析软件在特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拟《建高层建筑群内【部的日照《情,况或高层建筑(【群)对北侧》(含东北侧》、西北侧《)保留地块或已【规划地块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日照】分,析结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管理(审核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的依据之一—   —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省规的其他!规定 【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拟,。建高层?建筑或多、高层建筑!。群及其周边受影响建!筑其:。中的建筑是指—。。省规第3.1—。条规定的居》住,建,筑和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多层住宅建筑不作日!照分析?要求其建筑间距【根据省规要求控【制 !第四条 调整建筑!设计方案《导致场地标》高、建筑高度、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 第五条 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江苏省建【设厅评?估或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 【 《。 第:六条 ?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受阳面的《窗户:的日照有效时间【满足规范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分析— 第!七条: 日照分—析参数为 —     (【一)地理位置—无锡市区东经120!°1:8′北纬31°3】5′ ?   》  (二)有效【。日照时间带指—大寒日北京》时间8时至1—6时冬至日北—。京时间9《时至15时 】 ,  :  (三)时间统计!采用:累计日照时间方法】进行分析但小于30!。分钟:。的,时间段?不得累?计 :。     (】四,。)采样时《间间隔可为1-5分!钟总平面分析时【可,采用5分钟采样时间!间隔;局部》放大分析时可—采用1分钟采—样时间间《隔 :     【(五)采样点间【。距不:超过:1米×1米 —     (】六)采用《“窗户分析”或【“沿:线分析?(沿建筑物外墙【轮廓线)”的方【式;根据实际—需要可附加“—单点:分析”等其他—分析方式 ! : 第八《。条 窗户日照的】计算以经《确认的日照分—析计:。算基准面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等于2—.0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宽度大于2.!0米的按2.0米计!。算以窗户(或—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1.0米为计算】范围(见附图—一)  【  :。 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见附图二】、三) —    《。 (:一)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     !(,二,。)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   】  (三)》。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窗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对阳【台顶板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可忽》略不计; 【     (—四):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    ! (五)设计封窗】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计算基准面 — :    《。 满窗日照的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 《 第?九条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需《做日照分析的居住或!文教卫生建》筑,、幼儿园及其活动场!地    】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则】     (!一)按拟建高层建】筑高度2 倍—的扇形阴影范围确定!;,   —。  (二)依据上述!规,定计算的范围—最大不超过拟建建筑!北侧:200米《半径扇形阴》影,范围(见《附图四); !   ? (三?)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或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居住》建筑和文《教卫生?建筑、幼儿》园及:其活动场地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  ?。   (四》)客体?建筑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 ! 《第十条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客体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则 《     (【。一)以已经》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应以200米为】半径作出《扇形图在《此范围内进行调查(!见附图五)》。; ?  ?。   ?(二)?在上述范围内采用】本规定第九》条提出的《规则排除对客体建】筑不形成遮挡的【建筑明确主体建【筑的具体对象; !     —(三)在上述—范围内现有主体【建筑:应按实测图纸进行模!。拟分析;未建—设或正在建设的项】目设计方案已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高层】建,。筑也必须纳入主体建!筑范:围该项?目,。设计方案《应由规划管》理,部门提供《;,    【。 (四)除高度【大,于等于4米的旧建】筑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其他围墙一般不】作为日照分析主【体 ?    》 (五)主》体建筑参与投影的主!要建、构筑物—均应纳入《分析 ? ? 第十—一条:。 主要日》照分析资料应符合以!下规:定 ?    》 (:一)覆?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的由具备规定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的,数,字地形图 】    (二)【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盘【片(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 《  《   (三》。),已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平立面图《(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提?供,)  —。   (四》)已确定的》主体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 》  :  (五《)根据本文》规定已确定》纳入主客体建—筑范围的正》在建或已批未建的】建筑的资料 】     (六)】本条第(三)(四】)项:规,。定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区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收:。集或请具《备规定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本条:第(五)项规定【中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区规:划管理部门收集【  》   (七)—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 【 第十二条】 日?照分析时应》先,分析:客体建筑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高层《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以便作出!对比明?确遮挡影响 — , :    日照分析】。时应对拟建》高层建筑《。和拟建?项目周围原有建筑】(,含设计方案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或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进行叠加分析!叠,加分析的先》后次序以设计—方案的批准》日,期为准 《 : : 第《十三条 —日照分析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 ,     (一)】委托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 ,     (二)】受托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    — (三)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 , ,    《 1、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 ?    —。 2、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等); 》     —3、根据本基地【主体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窗位编号、窗—台高度等); 【 :。 ,。    4、—参与叠加分析的【本基:地外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高度?、位置等《。); ?     5】、以:上资料?的来源说明》;  —   6、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及来源证【明; 》     7—、日照分析技—术参数 《   》  (四)》。日照:分析结论 【     》1、沿线分析明【确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后客体建筑是否!符合日?照要求所能达到【的日照?。时数  【   ?2、窗?户分析计算出客【体建筑每一》分析窗位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并列出!每幢客体建筑的日照!时间表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窗位?;明确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后不!符,合日照要求的客【体建:筑的窗户数及位【置 ?   《  (五)》附图   】  :1、客体建》筑范围图(日照阴影!覆盖范围图)(11!000~12—00:0); —。。 ,。。    2、主体】建筑范围图(—11000~120!00:);:    【 3、日照分析计】算图(1500~】11000)—。 : 》 第十四条 报】送日照分析报告应】当附:送以:下材料 《    — (一)日照分析报!告全文?1份(含附图); !     (二!)进行日照分析【的主要原始材料及其!清单1?份 : — 第:十五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日照分析报【告的报?送材料?和日照分《。析软件是否》符合本规定进行审】。查 《 》第十六条 》 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应如实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或:补充有关材料;【。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有关情况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对【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的】质,量和正确《性负责;由于日【照分析报告不真【实、不正《确而产生《后,果的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8:年2月1日起执行 ! ? : , 附图 —   ? , 一、满窗日—照计算点示意图 】 ,   《  二、《转角窗、凸窗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    ! 三、阳台》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     四!、,客体建?筑范围示意图 】     五、主体!建筑范围示意图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