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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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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规范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工作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以《下简称规范)、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以下简!称省规)、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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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日照—分析是指相关专业】技术部门利》用计算机采》用,分析软件在特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拟】建高层建筑群—内部的?日,照情况?或高层建筑(群)对!北侧(含东北—。侧、西北侧)保留地!块或已规划地块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日照分!析结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管理—(审核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的依据之】一
【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省规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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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拟建《高层建筑或多、【高层建?筑群及其《。周,。边受影响建筑其【中,的建筑是指省规【第3.1条》规定的居住建—筑,和,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多层!住宅建筑不作日照】分析要求其》建,。筑间:距根:据省规要求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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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调整建筑《设计方案导致场【地标高、建筑高度、!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
?第五条 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江苏:省建设厅评估—或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
】 第六条 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受阳面的!窗,户的日照有》效时:间,满足规?范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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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日照分析参【数为
【。。 (《一)地理《位置无锡市区东【经120°18【′北:纬31°35′
! 《 (二)有—效日照时《间带指大寒日北京时!。间8时至16—时冬至日《。北京时间9时至【15时
— (三)】时间统计采用累计日!照时:间方法进行》分析:但小:于30分钟的时间段!不得累计
】 , (四)采【样时间间隔可为1】-5分钟总平面分】析时可采用》5分钟采样时间间】隔;局部《放大分析时》可采用1分》钟采样时《。间间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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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采样点间距—不超过1米×—1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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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采用“窗》户,分析”或“沿线【分析(沿建筑物【外墙轮廓线)”的方!式;根据实际需【要可附加《“单点分析》”等其他分析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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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窗户日照的计—算以经确认》的,日照分析计算—。基准面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等于2《.0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宽度—大于2.0》米的按2.》0米计算以窗户(或!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1.0米为计【算,范围(见附图一)】
】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见附图!二、三)
【 (一【)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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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 —
(!三)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窗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对【阳台顶板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可,忽略不?计;:
— (四)》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
》 》(五)设计封窗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计:算基准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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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窗日照的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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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需做日照分—析的居住或》文,教卫生建筑》、幼儿园及其—活,动场地
! ,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则
】 (一—)按拟建高》层建:筑高度2 倍—的扇形阴影范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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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依据上—述规定计《算的范围《最,大,不,超过拟建建筑北侧】20:0米半径扇形—阴影范围(见附图】四);
! (?三)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或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居住—建筑和文教卫生建筑!、幼儿园及其活【动场地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 (四)客!体建:筑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
!
《第十条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客体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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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则
! (一》),以已经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应以20!0米为半径作出【扇形图在此范围内进!行调:查(见附图五);
!
》 (二)》在,上,述范围内采用本规】定第:九,条,提出的规则排除对】客体建筑不》形成遮挡的建筑【明确主体建筑的具】体对:象;
! (三)在上述【范围内?现有主体《建筑应按实测—图纸进行模》拟分析;未建设或正!在,建设的?项目设计方案已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高层建筑【也必须纳入主体建】筑,范围该?项目设计方》。案应由规划管理【部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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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除高:度大于?等,于4米的旧建筑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其他围墙一般—不作为?日照分析主体
【
: , (五—)主体建筑参与投影!的主要建、》构筑物均《。应纳入?分析:
】第十:一条 主要—日照分析资料—应符合?以下规定
!。 (一)覆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的由具备】规定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的:数字地?形图
— , , (二《)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盘》片(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
— (》三)已?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平!立面图(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提供)?
: ? (《四)已确定》的主体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
!
(】五)根据本文规【定已确定纳》入主客体建筑范【围的正在建或已批未!建的建筑的资料
! : : (六《)本条?第(三)(》四)项规定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区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收集或请具》备规定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本条第(五【)项规定中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区规》划,管理:部门收集
】 : (七)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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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日照《分析:时,应先分析客体—建筑:。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高层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以便作】出对比?明确遮挡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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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照分》析时应对拟建高层建!筑和拟建项目周围原!有建筑(含设计方案!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或!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进行》。叠加分析叠加分析】的先:后次序以设》计方:案的批?准,。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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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 日照分析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
(】。一)委?托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 《(二)受《托,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 (三)!。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 1、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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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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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3、根据本基地!主体: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窗位?编号、窗台》高度等);
! , ?4、:参,与叠加分析的本【基地:。外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高度】、位置等);
! ? 5?、以上资料的来【源说明;
【 6—、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及来源证明】;
》 : 7、日照分析技!术参:数
!。(,四)日照《分析结论
【 1、沿】线分析明确》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后客体?建筑是否符合日照要!求所能达到的日照时!数
?。 , 2、窗】户分析计算出客体】建筑每一分析窗【位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并列出每幢》客体建筑的日照【时,间表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窗位;明确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后不符?合日照要求的客体建!筑,的窗户数及位—置
【 (五)附—图
【 :1、客体建》筑范围图(日照阴影!覆盖范?围图)(1100】0~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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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主!体建筑范围图(1】1000~》12000》。);:
— 3、日照分【析计算?图(:1,500~《11000)—
第!十四条 报—送日照分析报告应当!附送以下材料
【
(】一)日照分析报【告,全文1份(含附【图):。;
!(二)进行日—照分析的主要原始材!。料及其清《单1份
! 第?十,五,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日照分析报告】的报送材《料和日照分析软件】是否符合《本规定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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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应如实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或补充有—关材料;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有关情况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对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的》质量和正确性负【责;由于日》照,分析:报告不真实、—不正确而产生后果】的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8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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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
】一、满窗日照计【算点示意《图
】 ,二、转角窗》、凸:窗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
】 三、阳台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
】 四、客体建】筑范围?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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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体!建筑范围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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