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
】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工作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以下?简称规范)、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以《下简称?省规)、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
: 第二条《。 日照《分析是指《相关专业技术—部门利?用,。计算机采用分—析软件?在特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拟建高层建筑群【内部的?日照情况或》高层建筑(》群)对北侧》(,含,东北侧、西》北侧)保留地块或】已规划地块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日照分析结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管:理(审?核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的依据之!一,
? 《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省规的其他规!。定
: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拟建】高层建筑或多、高】层建筑群及》其周边受影响建筑其!中的建筑是指省规】。第3.1条规定的居!住,建筑和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多层住—宅建筑?不作日?照分析要《求其建?筑,间,距根据省规》要求控制
—
第四】条 调《整建筑设计方案导致!场地:标,高、建筑高度、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
, :第五条 《。。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江苏省建设厅评】估或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
!
:
》第六条 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受阳面的》窗户的日《照有效时间满足规】范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分析—
】第,七条 日照【分析参数为
】 (一)地!理位置无锡市区东经!120°《18′北纬》31:°,35:′,。
?。 : : (二)有》。。效日照时间带指大寒!日北京时间8时至1!6时冬至日》北京:时间9时《至,15时?
,
— ,。(三)时间统计采用!累计日照《时间方法进行分【析,但小于30分钟的】时,间段不?。得累计
】 (四)采样】时间间?。隔可为1《-5分?钟总平面分析时【可采用5《分钟:采样时间《间隔;局部》。放大分析时可采用1!分,钟采样时间间—隔
— (五)采样点!间距不超过1—米×1米
》
《 (六)采用】“窗户分析”—或“:沿线分析(沿建筑物!。。外墙:轮廓线)”的方【式;:根,据实:。际需要可附加“单】点分析”等》其他:分,析方式
—
第八条! , 窗户日照的计算】以经确认的日—照分析计算基准【面,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等】于,2.:0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宽度大于2.—0米的按《2.0米计算以窗户!(或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1.?0米为计算范围(见!附图一)《。
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见附图二、【。三)
》 《 (一)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
】 ,(二)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 ,
(!三)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窗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对阳台顶板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可忽【略不计;
! (《四,)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
: , ? , (五)设计封窗】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计算基】。准面
— 满窗日照的!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
, 第九《条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需做日?照分析的居》住或文教卫生建筑、!幼儿园?及其活?动场地
《
—。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则
【 《 ,(一)按拟建高【。层建筑?高,度2 倍的扇形【阴影范围确定;【
(!二)依据《上述规定《计,算,的范围?最大不超过拟建【建筑北侧200【米半径扇形阴影范围!(见附图四》);
》。 (三【)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或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居住:建筑和文教》卫生建筑《、幼儿?园,及其活动场》地,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 》(四)客体》建筑: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
【
第十条—。 ,。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客体: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则
】
: 《 ,(一)以《已,经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应以:200米《。为半:径作出扇《。形图在此范围—内进行调查(见附】图五);
】 (二—)在上述《范围内采用本规定第!。九条提?出的规则排除对客】体建筑不形成遮【挡的建筑《明确主体《。建筑的具体对象【;
? (【三):在上述范围内—。现,有主体建筑》应按:实测图纸进》行模拟分析;未【建设或正在》。建设的项《目设计方案》。已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高层建筑也必—须纳入主体建筑范围!该项目设《计方案应由规划管】理部门提供;
! (—四)除?高度:大于等于《4米的旧建筑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其他围墙一般不】作,为日照分析主体
】
【(五)主《体建筑参与》投,影的主?要建:、构:筑物均应《纳入分析《
:。 ,
《 第十一条》 主要《日照:分析资料应》符合:。以下规定
【 , ? (一)覆》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的由具—备规:定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的数字—地形图
【 (》二,)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盘,片,(,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
! (》三)已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平立》面图(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提供)—
(!四)已确定》的,主,体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
】 (五)根据】本文规定《。已确定纳入》主客体建筑范—围的正在建或已【批未建的建筑的资料!。
,
(】六):本条第(三)(四)!项规定?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区】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收—集或请?。具备规定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本条第(五【)项:规定中?。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区规划管—理部门收集
【 , (—七)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
【 第十二条 【日照分析时应先【分析客体建筑—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高层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以,便,作出对比明确遮挡】影响
! 日:照分析时应对拟【建高层建《筑和拟建项目周围原!有建筑(《含设计方案》。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或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进行》叠加分析叠加分析的!先后:次序以设计方—案的批准日期为准】
?
》。第十三条《 日照》分析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
【(二)受《托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
? 《(三)?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 1、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
:
: 2—、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等,),;
】 3、根据本基地】主,体,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窗位编号、》窗台高度等);
】
, : 4、—参与叠加分析的【本基:地外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高度【、位置等);—
《。 : , 5、以上资料的】来源说明;
—
:。。 《 6、?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及来?源证明;
】 , , 7、日照—分析技术参数—
— (四)日—照分析结论
! , 1、沿—线,分析明确《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后客:体建筑是否符合日照!要求所能达到的日】照时数?。
》 2、》窗户分析《计算出客体》建筑每一分》析窗位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并列出每幢客体建筑!的,日照时间表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窗位;明确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后【不符合日照要求【。。。的客体建筑的窗户】数及位置《
?。 , (》五)附图
【 : 1、客体建】筑范围图(》日照阴影《覆盖范围图)(1】。1,000~120【00);
】 ? 2、主体》建筑范围图(1【100?0~1200—0);
】 3《、日照?分析:计算图(《15:。00~11000】)
《 ,
第十四条】 报?。送日照分析报告【应,当,附送以下材》料
《 (一)日!照分析报《告全文1份(—含附图);
! (二—),。。进行日照分析的【主要原始材料—及,其清单1《份,
:
—第十五?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日照分析报告的!报送材料和日照分析!软件是否符合本规】定进行审查
【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应如实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或补充有】关材料;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有关情况!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对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的—质量和正确性负【责;由于日照分【析,报,告不真实、不—正确而产生后—果的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8年2月1!日起执?行
》
附图
! ? 一、满窗日【照计算?点示意图
!。 二、转角【窗、凸窗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
【
? 三、—阳台: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
】
四】、客体?建筑范围示意—图
》 五、主—体,建筑范围《示意:图,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