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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依【。法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第五?。。十九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依:法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第六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 》。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  《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 《     (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 , : , ?。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公—示、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 《 《   》。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擅自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 — 》第六:十,一条 大连市、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及!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依法:由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     (二!)未依法《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    —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 《     —。(四)对未》取得规划核实证明】的建:设工程核发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 《 , , ? : 第六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编《。制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     !(二)违《反国家标准和—规范编制城乡规划的! 【。   《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六十三!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以及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建设工程违法部】分不:能没收建设工程【违,法部:分的没收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建】设、施工单位—拒不执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决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提请【。施工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施工】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协!。助处理?。 【。 《 , 第六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公示牌!公示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 : ,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 【 , ,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 :    —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  《 , :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 《 第六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现,。设,计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以及施工单位【承接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施》工任务或者擅—自改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且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给予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 第【七,十条 拒绝、阻挠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给予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