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市政!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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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 新建?和改建道路(包【括桥:、涵:)、人防工事—、铁路等各》种管线应《当预留支《管,或,者接口至城市—道路红线1米以外】
《。
第三十条 】城市建成区和御东新!区下列?地区内禁止新建【各,类架空杆线
!
《。 (一)道路】红,线在36米以上【的主、次干道—、商业街、步—行街以及已经实【施杆线入地工程【的其他道路红线范围!。内及:。两侧建筑退》让范围?内;
【
? (二)—车,站、广场、公—共绿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
】。
》(三)新建住宅小区!范围内;《 ,
》
, (》四,)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旅游景点范围】内、风景名胜区【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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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其他】有特殊规划要求的地!区
—
,
》建成区、御东新【区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地区》以及道路红》线在24米以下【的,地区严格控制新【建各类架空》杆线;确需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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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其内部管线(含化粪!池)均不得侵占城】市道:路,红,线敷设(连接地【下干管线的》。连接管线除外)【
第三十!二,。条 各种》地下管线《检查井的《设置不得妨碍—相邻管线通过和影】响附近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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