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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筑退】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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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
【
】 (一)多层建【筑的离界距离长边】不,得小于本规定计算】正面间距的1/2】且最:小距离为8米—。。;短:边不得?小于本规定计算侧】向间距的1/2【。且,最小:距离为?4米
】 , 中高层、【。。高层建筑的》离,界距:离按表2《。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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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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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H为》建筑物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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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界外是住宅】建筑的除须符合【本条第一《款离:。界距:。离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第四【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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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最小!值为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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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教【学楼、病房》及类似性质的建筑比!住,宅建筑应退让距离】增加:部分应留在本—单位用?。地红线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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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危险品库、油库、液!化,气站等危及安全【的卫生防《护,要求的非《住宅建筑(构)筑】。物其安全《防护距离应》。留在本单位》用地红线范围内不】得将相邻建(构)筑!物离界线距离作为安!全防:护,距,离;
】 (六)若用!地,界线为?非规则?或与建筑长》轴线不平行时则【根,据,第四章建筑》。间距设定建筑位置(!如相邻方有永久性建!筑或有批准的详【细规划则按规划的】建筑设定位置—;如相邻方无永久性!建筑又无详细—规划则以《新建建筑物设—定位置)定位后分】。摊合理?的离界?用地或对用地界线】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改建!建,(构)筑物》临道路凸《出部分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控【制道路两侧相对的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必须同时满足!第四章规定》的建筑间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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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表(单位为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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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高》度大于80米的应】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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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1?、表中H指建筑总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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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高层建筑后】退红线指主体部【。分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裙房可按低层、多】层,控制
第!十九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中》型商场?等公共建筑及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层》、,低层建筑《。及,高层建筑裙房其临城!市主:、次道路的建筑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退【离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足《。公共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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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城!市道路交《叉口两个红线折【点之:间部分?退距:应,在表3基《础上:增加4?米如为第十九—条所列?建筑则增《加,6米两条《路红线宽度不一【样时按红线宽—的,道,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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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地下建!筑,物后:退规划红《线,的距离按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在规定的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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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隔?离带:宽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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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速公—路≥5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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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国道≥】2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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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省道≥1!5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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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县》道≥10《米
【 《公,路规划红线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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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穿越!城,镇、村镇的公—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建筑物【后退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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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有关的【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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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在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用地界线周】边建筑?的退离?要求按详细规—划或:专题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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