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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筑退【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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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
【 (》一)多?层建筑?的离界?距离长边《不,得小:于本规定计算正面】间距:的1/?2且最小距离为【8米;短边不得小】。于本规定计算—。侧向间距的1/2】且最小距离为4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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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高层、高层建—筑的离界距》离按:表2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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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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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H为建筑【物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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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界外是住宅建!。筑的除须《符合本条第一款离界!距,离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第四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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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最小》值为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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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教学?楼、病房《及类似性质》。的建:筑比住宅建筑—应退让距离增加部】分,应留在本单位—。。用地红?线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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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危?险品库、油库、液化!气站等危及安全的】卫生防护要求的非住!宅建筑(构》)筑物?其安全防护距离应】留在本单位用地红线!范围内不《得将相邻建》(构)筑物》离界线距离作为安全!。防护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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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若用地界》线为:非,规则或与《建筑长轴线不—平行时则根据第四】章建筑?。间距设定建筑位【置(如相邻方有【。永久性建《筑或有?批准:的,详细规划则》按规划的建筑设定】位置:;如相邻方无永久性!建筑又无详细—规划则以新建建筑】物设定?位置:。)定位后分摊—合理的离界》用地或对用地—界线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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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改建建(构)】筑物临道路凸出部】分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控:制道路两侧相对【的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必须—同,时满足?。第,四章规定的建筑【间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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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表(单位为【。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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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高【度大于80米—的应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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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1》、表中H指建筑【总高:度
! 2、高》层建筑后《。退红线指主体部分】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裙,房可按低《层、多层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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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中型《商,场等公共《建筑:及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层、低层》建筑及高层》建,筑裙房?。。其临城市主、次道】。路的建筑《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退离—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足公—。共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
】第二十条 —城市:。道路:交叉口两个红—线折点?之间部?。分退:距应在表3基础上增!加4米如为第十九条!所列建筑则》增加6米两条—。路红线宽度不一【样,时按红线宽》的道路计《算
第二!十一条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地下建!筑物后退规》划红线的距离按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在规!定的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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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隔,离带宽?度如下
】。
》(一)高《速公路≥5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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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国道≥2《0米;
! (三)【省道≥?15米?;
】 (》四)县?道≥1?0米
! ,。 , 公路规划红线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
】
— 沿穿越城》镇、村?镇的公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建筑物后退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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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 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有关的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6!米
【第二十?四条 在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用地界—线周:。边建筑?的退离要求按详【细规划或专》题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