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建:筑退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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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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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多层建筑—的离界距《离长边不得小于本规!定计算?正面间距的1—/2且最小距离为】8米;短边》不得小于本规定计算!侧向:间距的1/2且【最小距离为4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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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高层、高层建】筑的离界距离按表2!。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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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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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H为建筑物高【度
】 (二)—界外是?住宅建?筑的除?。须符:合,。本条第一款》离界距离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第四!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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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最】小值为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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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教学《楼、病房及类似性质!的建筑比住宅建【筑应退让距》离增加部《分,应留在本《。单位用地《红线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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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危险】品库、油库、—液化气站等危及安】全的卫生防护—要求的非住》宅建筑(构)筑【物其安全防护距离应!留在:本单:位用地红线范—围内不得将相邻建】(构:),筑物:离界线距离》作,为,安全防护距离;【
【 (六》)若用地界线为【非规则?或与建筑长轴线不】平行时则根据第【四,章建筑间距设定【。建筑位置《(如相邻方有—永久:性建筑或《有批:准的详细《规划:则按:规划的建筑设定位置!;如相邻方无永【。久性建?筑又无详细规划则】以新建建筑物设定】位置)定《位后分摊《合理的离界用地【或对用地界》线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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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改—建,建(构)筑物临【道路凸出《部分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控制】道路两侧相对—的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必》。须,同时满足第》四章规定的建筑间】距要求
!。表3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表(单位为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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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高度《大,于80米的应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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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表中H》指建筑总《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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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层建《筑后退红线》。指主体部分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裙房?可按低层、多层【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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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中型商场等—公共建筑及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层、低层建筑】及高层建筑裙房其临!城市主、次道路的建!筑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退离》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足公共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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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 城市道路》交叉口两个红—线折:点之间部分退距应】在表3基础》上,增加4米如为第十九!条所列建筑则增【。。加6米两《条路红线宽度不一】样时按红《线宽的道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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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地下建筑物后退】规划红线的距离按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在规定的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隔离带宽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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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速公路≥《5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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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国】道≥2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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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省道》。≥1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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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县道≥1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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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规划红线】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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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沿穿越城镇、】村镇:的公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建筑物后退】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第【二十三条《 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有关》的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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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在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用》地界线周边建筑的】退离要求按》详细规划或专题【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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