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管理
! 第二十五条 】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选址方案和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向派出!机构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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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如下
】。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批准《文件及相关资—。料向派出《机构提出《申请
】 (二)派】。出机构根据村镇规】。划、项目要求及拟】。选址:用地情况进》。行初审
— 》。 , (:三)经审核》符合规划及》环保、安全等相【关要求的由派出机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第二?十七条 地块规】划条件可与》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一并申报办理
! ?第二:十八条 工业项【。目选址方《案及用地规模—必须:。进行前期规划审【查和控?制出具规划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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