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2009年 建标库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未取得地下管线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地下管线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内容的管线工程,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四十四条 对未办理管线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组织施工,对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不办理竣工备案,对不按照规定时限、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移交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 因管线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或移交工程档案资料不及时、不齐全、不准确而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管线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六条 工程测量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造成损失的,工程测量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施工单位施工时不实地勘察,野蛮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的,施工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相关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信息利用中,严格执行“谁利用,谁负责”的保密制度,对于因为地下管线档案失密造成的后果,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城建档案机构因保管不善,致使档案丢失,或者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城建档案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