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2009年 建标库

第五章 安全与维护

    第三十六条 管线建设和运营活动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当地城建档案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将有关资料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未提供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规划、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在未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档案资料前,不得进行勘察、设计、施工活动。

    第三十八条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加强管线的维护管理,保证地下管线安全运行。
        (一)地下管线运行维护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
        (二)建立地下管线巡查记录,记录内容应有巡查时间、地点(范围)、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上报记录等。
        (三)编制实施地下管线年度维修计划,定期排查和消除地下管线安全隐患,上报各自专业行政管理部门和规划、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并接受监督检查。
        (四)加强日常维护,保持地下管线检查井井盖完好。发现丢失或损坏,应当立即补装、更换或维修。

    第三十九条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地下管线事故应急预案,落实抢险机械、设备、物资、人员等。地下管线发生事故,应按照地下管线应急抢险预案和专业抢险预案组织实施,并向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专业主管部门以及公安、交通、路政等有关部门报告。相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装、改装、挪移、拆除地下管线设施。为保护地下管线安全,在地下管线安全防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二)堆放易燃易爆物。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建设与管线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挖坑、取土、植树、埋杆、堆物、钻探,爆破、机械挖掘等占压行为。
        (五)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义务,有权对损毁、侵占、偷盗、破坏管线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四十二条 对在管线安全和维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