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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市人民—政府:根据物价情况—每年确定并发—布一次当《年的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 】    实行项目法!。人,招标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最终销售基准【价格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不得超出!中标价  】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的项目其销售基!准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和管理【成本的基础上确定 ! ,。     —项目开?工后确?因实际情况需调整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其上浮幅度—不得:超过3%下浮幅【度不限 《  《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照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    (》一)开发成本 【     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 ,    2.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  3.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电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     4.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   5.》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2%计《算     !6.:贷款利息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7.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计收 —    (二—),税金 — ,  : 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 (三)利润 】  ?  : 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3%计算《 第!二十三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 ?    (一—),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   ? (二)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    (三—。。)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 《     (—。四,)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 (五)按规定【已经免收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 第二十【五条:。 经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同一】期工程?开发住房的基准【价格:分割零?售单套住房应当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单元!)各层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分】割零售单《套,住房价格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后分别报!价格主管部门—。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 第二十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