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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十?三章 市政》公用设施 — 第!一节: 基本要求》 , 1《3,.1.1 管【线综合要求 !。    电力、电】信、燃?气、给?水、热力、》。雨水、污水等工程】管(杆?)线和?。消防栓、路名牌、】垃圾箱、公共标识等!设施应与《城,区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 — 13.1.】2 地《。。下,敷设要求 》    — 城区?主要道路、城市【。广场和新建住—宅小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已有的明《线、明管应限期按】照规划要《求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  新区弱电应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管理—并,结合建设工程同【步建设、全》部入地 】 :。 13?。。.1.3 —道路维护要求 【   ? , 市中心交通繁忙的!道路交?叉口商业网》点集中的路》段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应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设置市政管线因实施!困难确需开》挖的项?目须报市《政府审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