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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 市政《。公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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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基:本要求
13!.1.1 管线】综合要求
! 电力》、,电信、燃气、给水】、热力、雨水—、污水等《。工程管(杆)线【和,消防栓、《路名牌、垃圾箱【、公共?标识等设施应与【城区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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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2 地—下敷设要求
! 城区主要道!。路、:城市广场《和新建住宅》小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已有的明线、明管应!限期按照《规划要求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 新《区弱电应《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管理并结合—建设工程同步建设、!。全部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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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3 道路维【。护,要求
— 市中心交通繁忙!的道路交《叉口商业网点集【中的路段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应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设,置市政管线因实【施困难确需开挖的项!目须报市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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