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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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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绿地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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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绿地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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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建筑基地内绿地【面积占基地面—积的比例(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3】5%;
》 2、】商业、金《融、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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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卫生、《教育科研《。、设:计院、部队等绿【地率不小于35【。%;
【 ?4、老城《区改:建绿地率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5个百《分,点(1至4》采纳建委意见—“不应、《不宜”改为“不【、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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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仓储、?工业绿地率》控制在10%-20!%
》 《。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保护绿地
】。 滨临水【。体的绿?带,应结:合地形与岸》线设计形成有滨水】特色的景观绿带并】应在道路《和水面之间留出透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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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公共绿地要—求
》 新》建居住区的公共绿地!采用分级《设置的?原则
《 ? 1、 —组团级公共绿地【面积不应小于总【用,地面积的4》%且不应小于—0.5平方米—/人;小区级—(含:组团级)公共绿地面!积不应小于总—面积的7%且—不,应小: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级(含组【团级:和小区级《。),公共绿?。地面积不应》小于:总用地?面,积的:1,0%且?不应小于1.5【平方:米/人;
— —2、每块《集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40:0平方米宽度不得】低于8?。米且必?须满:足不应?小,于三分之《。一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范围之【外,其中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总绿》地面积?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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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城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相?应,指标的70》%;
! 3、?鼓励居住《区公共绿地》。向公众开放;—
7!.1.3《。 道路绿地要—求
—。。 根据道路断】面,。宽度和形式按照下】列,要求配建
! 1《、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 2、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 3、红线宽度【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
4!、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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