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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章 绿地 ! 第一】节 绿地《控,制 7.【1.1 绿地率要求! 《    《各类:建筑:基地:内绿:地面积占基地面积】。的比例?(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 1、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3:5%; —     2、商】业、:。金融、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25—%;:   【  3、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卫生、教【育科研、设计院【、部:队等绿地率》不小于35%—;    】 4、老城》区改建绿地率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5!个百分点(1至【4,采纳建委意》见“不应、不—宜”改为《“不、不《得”)  】   5、》仓储、工业》绿地率控制在1【0%-?20%   ! , ,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保护绿地 》    — 滨临水体的—绿带应?结合地形与岸—线设计形成》有滨水特色》的景观绿《带,并应:在道路和水面—之间留出透景线【 : 》 7.?1.2 公共—。绿,地要求 》     新建居!住区:的公共?绿地采用分级设【置的原则 — ,     1、 组!团级公共绿地面【积不应小于总用地】面积的4%且—不应小于0.—。5,。平方米?。/,人;小?区级(?含组团级《)公共绿地面积不应!。。小于:总面积的7%—且不应小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级(】含组团级和》小区级)公共绿【地面积不应》小于总用《。。地面积的10%且】不应小于1.—5平:方米:/人;   !  2、每块集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4【00平方米宽度不】得低于8米且必【须满足不应小于三】分之一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范围【之外其中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总?绿地面积的7—0%; 【老城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相:。。应指标的70%【; ?   《。  3?、,鼓励居住区》。公共绿?地向公?。众开放; 【 : ?7.:1.3 道路绿【地,要求 ? :     根据【道路断面宽》度和形式《按,照下列要求配—建, :。   《  :1、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 ,     2、】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 , , 3、?红线宽度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  《。   ?4、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