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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第七章 绿地 【 ? 第【一节: 绿地控制 】 7.1.1 绿地!率要求 —     各类建筑!基,地内绿地面积占【基地面积的》比例(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  1、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35%; ! ,   《  2、商业、【金融、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25%—; ? :     》3、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卫生、—教,育科研、设计院、部!队等绿地率不—小于35%》; :。    — 4、老城区—改建绿地率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5个百分点(1至】4采纳建委》意见“不应、不宜”!改为“不、》。不得”) 【    《。 5、仓储、工业绿!地率控制在10【%-20% —    — 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保护绿地— 《。  :  滨临《水体:的绿带应结合地形与!岸线设计形成有【滨水特色的景—观绿带并应在道路和!水面之间《留出透景线 !。 《7.1.2 —公,共绿地要求 【 ,。     新建【。居,住区的公《共绿地采用分级【设置的原《则    】 1、 组团级公共!绿地面积不应小于总!用地面积《的4:%且不应小于0.5!平方米/人》;小区?级(含组团级)公】共绿地面积不应小于!总面积的7%且不】。应小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级(含组!团,级和小区级)公共】绿地面积不应小于总!。用,地面积的10—。%且不应《小于1.5平方米】/人;   !  2、每》块集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400平!方米宽度不得低于】8米且必须》。满足:不应小于三分之一】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范围之外其!中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总!绿地面积的70%】; 》老城: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相应指《标的70%; !     3—、鼓励居住区公【共绿地向公众开放】; : 《 7.1—.3: ,道路绿地要求 !     》根据道路断面—宽度:和形式?按照下列要求配建 !  《   1、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  2、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   《。 , 3、红线》宽度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   》  4、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