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 标【志
:
,
9【.1 一般要求
!
《
系统的每台灯具】及,其他设备应有清【晰,。、耐久的标志包括】产品标志和质—量检:验标志标示字体应高!于2 mm地面安装!或其他封《闭式安?装的灯具的标示【。可置于灯具内部【开盖后?应清晰?可见
】9.:2 产品标志【
—产,品标志应《。包,括以下内容
】
? a》) 制造厂—名、厂址;
!。
b) ! 产品名称;
】
《 《c) 产品—型,号;
【。
d) 】 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外壳?防护等级、额定电源!电压、额定工—作频率、《应急工作《时间、应《。急输出?光通量?、使用光源名称和】参数、?输出参数、》主电:功耗等);
】
— e) 商标【;
【 f) 制!造日:期及产品《编,号;
—。
g)】 执行标》准;
》
? h)—。 :适宜于直接》安装在普通可燃【材料表?面的标记(F标记】)
:
:
9.3 【 质量检验标—志
—
质量?检验:标,志应:。包括下列内容
【
?
—a) 检》验员;
【
b) ! 合格标《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