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标志
9.1 一般要求
系统的每台灯具及其他设备应有清晰、耐久的标志,包括产品标志和质量检验标志,标示字体应高于2 mm,地面安装或其他封闭式安装的灯具的标示可置于灯具内部,开盖后应清晰可见。
9.2 产品标志
产品标志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制造厂名、厂址;
b) 产品名称;
c) 产品型号;
d) 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外壳防护等级、额定电源电压、额定工作频率、应急工作时间、应急输出光通量、使用光源名称和参数、输出参数、主电功耗等);
e) 商标;
f) 制造日期及产品编号;
g) 执行标准;
h) 适宜于直接安装在普通可燃材料表面的标记(F—标记)。
9.3 质量检验标志
质量检验标志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检验员;
b) 合格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