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17945-2010 建标库

9  标志

9.1  一般要求

系统的每台灯具及其他设备应有清晰、耐久的标志,包括产品标志和质量检验标志,标示字体应高于2mm,地面安装或其他封闭式安装的灯具的标示可置于灯具内部,开盖后应清晰可见。

9.2  产品标志

产品标志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制造厂名、厂址;

    b)  产品名称;

    c)  产品型号;

    d)  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外壳防护等级、额定电源电压、额定工作频率、应急工作时间、应急输出光通量、使用光源名称和参数、输出参数、主电功耗等);

    e)  商标;

    f)  制造日期及产品编号;

    g)  执行标准;

    h)  适宜于直接安装在普通可燃材料表面的标记(F—标记)。

9.3  质量检验标志

质量检验标志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检验员;

    b)  合格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