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17945-2010 建标库

8  检验规则

8.1  出厂检验

企业在产品出厂前应按第5章、6.2、6.15、6.16、6.17和附录B的要求对产品进行检查,并对产品进行下述试验项目的检验:

    a)  基本功能试验;

    b)  充、放电试验;

    c)  绝缘电阻试验;

    d)  耐压试验;

    e)  重复转换试验;

    f)  转换电压试验;

    g)  充放电耐久试验;

    h)  恒定湿热试验。

8.2  型式检验

8.2.1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7章规定的全部试验。检验样品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8.2.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主要部件或元器件、生产工艺等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或正式投产满四年;

    c)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e)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8.2.3  检验结果按GB12978规定的型式检验结果判定方法进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