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试验
7.1 总则
7.1.1 试验的大气条件
除在有关条文另有说明外,各项试验均在下述大气条件下进行:
——温度:15℃~35℃;
——湿度:25%RH~75%RH;
——大气压力:86 kPa~106 kPa。
7.1.2 容差
除在有关条文另有说明外,各项试验数据的容差均为土5%;环境条件参数偏差应符合GB 16838要求。
7.1.3 试验样品(以下可称试样)
试验前,制造商应提供二套组成系统的灯具及其他配件(应急照明配电箱等)。其中,集中控制型系统应提供二台应急照明控制器,每台应急照明控制器至少配接二台灯具;集中电源型系统应提供二台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每台应急照明集中电源至少配接二台灯具、满负载10%和超载20%条件的模拟负载,带有分配电装置的系统,还应提供二台分配电装置。并在试验前编号。
7.1.4 试验前检查
7.1.4.1 在试验前进行外观检查,应符合下述要求:
a) 表面无腐蚀、涂覆层脱落和起泡现象,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
b) 紧固部位无松动。
7.1.4.2 试验前应按第5章、6.2、6.15、6.16、6.17和附录B有关要求对试样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试验。
7.1.5 试验程序
按表5规定的程序进行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