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通用要求
6.2.1 主电源应采用220 V(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可采用380V),50 Hz交流电源,主电源降压装置不应采用阻容降压方式;安装在地面的灯具主电源应采用安全电压。
6.2.2 外壳采用非绝缘材料的系统,应设有接地保护,接地端子应符合GB 7000.1—2007中7.2的要求,并应有明确标识。
6.2.3 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标志应满足附录B的有关要求;疏散指示标志灯应使用图B.1、图B.2或图B.3为主要标志信息;楼层指示标志灯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和字母“F”为主要标志信息。
6.2.4 带有逆变输出且输出电压超过36 V的消防应急灯具在应急工作状态期间,断开光源5 s后,应能在20 s内停止电池放电。
6.2.5 使用荧光灯为光源的灯具不应将启辉器接入应急回路,不应使用有内置启辉器的光源。
6.2.6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单相输出最大额定功率不应大于30 kV·A,三相输出最大额定功率不应大于90 kV·A;逆变转换型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的单相输出最大额定功率不应大于10 kV·A,三相输出最大额定功率不应大于30 kV·A;输出特性应满足企业产品说明书的规定。
6.2.7 系统应有下列自检功能:
a) 系统持续主电工作48 h后每隔(30±2)d应能自动由主电工作状态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并持续30 s~180 s,然后自动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
b) 系统持续主电工作每隔一年应能自动由主电工作状态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并持续至放电终止,然后自动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持续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少于30 min;
c) 系统应有手动完成a)和b)的自检功能,手动自检不应影响自动自检计时,如系统断电且应急工作至放电终止后,应在接通电源后重新开始计时;
d) 系统(地面安装或其他场所封闭安装的灯具除外)在不能完成自检功能时,应在10 s内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保持至故障排除;故障声信号的声压级(正前方1 m处)应在65dB~85dB之间,故障声信号每分钟至少提示一次,每次持续时间应在1 s~3 s之间;
e) 集中电源型灯具在光源发生故障时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应急工作时间不能持续30 min时,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保持至故障排除;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不能完成转入应急工作状态时,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保持至故障排除;
f) 集中控制型系统在不能完成自检功能时,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指示系统中不能完成自检功能的自带电源型灯具、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的部位。
6.2.8 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型号编制方法应符合附录C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