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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通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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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 》 主电源应采—用220 V(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可采用380V】)50? Hz交流电源主】电源降压装》置不应采用阻容降】压方式;安装在地】面的灯具主电源应采!用安全电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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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外壳》采用:非绝缘材《料的系?统应设有接地保护接!地端子应符合GB !70:00.1200【7中7.2的要求并!应有明确标识—
6.2!.3 《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标志应满【足附录B的》有关要求;疏散指】示标志灯应使用图B!.1、图B.2或图!B.3为《主要标志信息;楼】层指示标志灯—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和:字母“F”为主要】标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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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 带有逆变输【出且输出电》压超过36》 V的消防应—急灯具在应急工作】状态期间断开光源5! s:后应能在《20 ?s内停止电池放电】
6.】2.5 使用【荧,光灯为光源的灯具】不,应将:启辉器接入应急【回路不应使用有【内置:。启辉器的光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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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单相输出—最,大额定功率不应大】于30 kV—·,A三相输出最大【额定功?率不应大于90 k!V,·A;逆《变转换型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的单相输出最大额定!功率不应大于—10 kV》·A三相输》出最大额定》功率不应大》于30 kV·A;!输出特性应满足企】业,产品说明书的规【定,
》
6.2.7— 系统应有—下列自检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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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系统持续!主,电工作48 h后每!。隔(30±2—。)d应能自动—由主:电工作状态》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并持续30 !s~180 —s然后自动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
《
b】) 系统持—续主电工《作每隔一《年应:能自动由主电工作】状态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并持续【。至,放电终止然》后自动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持续【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少于30 mi【n;
! c)》 系?统应有?手动完成a)—和b)的自检功能手!动自:。检不应影响自动自检!。计时:如系统断《电且应急工》。作至放电终止后【应在:接通电源后重新开】始,。。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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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 系》统(地面安装或其他!场,所封闭安装的—灯具除外《)在不能完成自【检功能时应在10】 s内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保—持至故障《排,除;:。故障声信《。号的声压级》(,正前:方1 m处)应在】65dB~8—5dB之《间故障声信》号每分钟至》少提示一《次每次持续时间应】在1 s~3 s】之间;
! e) 集!中电源型灯具—在光源发生故障时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应急工作时【间不能持续3—0 min时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保持至故障排除;】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不!能完成转入》应急:工作状?态,时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保】持至故障《排除;?
— f) 【 集中控制型系统在!不能完成《自检功能时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指示系】统中不能完成自检功!能的:自带电源型灯—具、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的!部位
6!.2.8 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型号编制方》法应符合附录—C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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