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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通用要求
【
6.【2.1 《 主电?源应采?用22?0 :V(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可采用3!80V)5》。。0 Hz交流电源主!电源:降压装?置不应采用阻容降】压,方,式,;安装在地面的【灯具主电源》应采:用安全电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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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外壳采用非】。绝缘材料的系统应设!有接地保护接—地端子应《符合GB《 7000.1【2007中7—.2的要《求并应有明确标识】
》
6.2.3 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标志应—满足附?。录B的有关要求【;疏散指示标志灯应!使用图B.1、图】B.2或图B.3为!主要:标志信息;》楼层指示标志灯【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和字母“》F”为主要标志信】。息
《
?6.2.4》 , 带有逆变》输出且输《出电压?超过36《 V的消防》。应急灯具《在应急工作状态期】间断开光《源5 s后应—。能在20 s内【停止电?池放电
《
6.2】.5 《使用荧光灯为光源】的灯具不应将—启辉器接入应急【回路不?应使用有内置启辉】器的光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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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单相输!出最大额《定功率不应大于30! kV·A三相输出!最大额定功率—。不应大于9》0 kV·A;逆变!转换型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的单相输】出最大额定功率不】应大:于10 kV·A】三相输出最》大额定功率不应【大于30《。 kV·A》;输出特性应—满足企业《。产品说?明书的规定》
—6.2?.,7 系统应有【下列自检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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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系统【持续主电工作48 !h后每?隔(30±》2)d应能》自动由主《电工作状态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并持续【30 s~》180 s》然后自动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
—。
:。 ,。 b) 系】统持续主电工作每】隔一年应《。能自动由主电工作状!态,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并持续至放】电终止?然后自动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持续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少于30【 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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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系统应有手!动,完成a)和b)的自!。检功能手动自检不】。应影响自动自检计时!如系:统断电且应急工作】至放电终止后应在接!通电源后重新—开,始,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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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系统(》地,面安装或其他—场所封闭安装的灯具!除,。外)在不能完成【自,检功能?时应:在1:0 s内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保持至!故障排除;故障声信!号的声压《级,(正前方1 m处)!应在65dB~8】5dB之间故障【声信号每分》。。钟至少提示一次每】次持续时间应—在1 s~3 s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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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集中—电源型灯《具在:光源发生故障时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应急?工作时间不能持续3!0 mi《n时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保持至故障排】除;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不能完】成转入应急工—作状态时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保【持至故障《排除;
》
》 f) 集】中控制型系》统在不能完成—自检功能时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指示系统》中不能完成自检功能!的自带电源型灯具、!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的:部位
《
6》.,2.:8 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型号:编制方法应》符合附录C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