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6.2  通用!要求 ? 【6.2.1  【主,电源应采用220】 V(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可采用?380V)》50: Hz?。交流电源主电源降】压装置?不,应采:用阻容降压方式【;安:装在地面《的灯具?主电源应采用—安全电压 — 6.2.】2  外壳采—用非绝缘材料—的系统应设有—接地保护接地—端子应符合GB【 7000.12】007中7.2的要!求并:应,有明:确标识 】。 6:.2.?3  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标志应满】足附录B的有—关要求;疏》散指示标《。志灯应使用》。图B.1、图—B.2或图B.3为!。主,要标志?信息;楼层指示标】。志灯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和字母—“F”为主要—。标志信息 ! 6.2.》4 : 带有逆变输出【且输出电《压超过36 V的消!防应急灯具》在应急工作状—态期间断开光源5 !s后:应能在20 s内】停止电池放电 ! ?6.2.5  使用!荧光灯为光源的灯】具不应将启辉器接】入应急?回路不应使用有【内置启辉器的光【源 : 6—.2:.6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单!相输出最大额定【功率不应大于—30 kV》·A三相《输,出最:大额定?功率不应大》于,。90: kV·A;逆变】转换型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的单》相输出最大额定功】率不应?大于10 》kV·A三相输出】最大额定功率不应】大于30 kV·A!;输出特性应满【足,企业产品《说明书的规定 ! 6.2.【7  系统应有下列!自检功能 】   《  a?)  系统持—。续主:电工作48 h后每!隔(30±2)d】应能自?。动由主电《工作状态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并持续】30: s~180 s】然后自?动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 》 :   ?  b?)  系统持—续主电工作每—隔,一年应能自动由主】电工作状态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并,持续至放电》终止然后《自动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持续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少于30》 min; 【 《  :  c)《  :系统应有手动完成】a)和b)的自检】功能手动自检不应】。影响自动自》检,计时如系《统断电且应》急工作?至放电终止后应【在接通电源》后重新开《始计时; —。。     d!)  ?。系,统(地面安装或其】他场所封闭安装的灯!。具除:外,)在不能《完成自检功》。能时应在10— ,s内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保持至故障排除!。;故障声信号的声压!级(正前方》1 m处《)应在65dB~】85dB之间—故障声信号》每分钟至少提—示一次每次》持续时间应在1 s!~3 s之间—; 《     e)!  集中电源型灯具!。在光源发生故障【时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应急?工作时间《。不能持续3》0 m?in时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保持至故—。障,排除;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不能完》成转入?应急工作状态时【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保持至故障排【除; 《  》   ?f)  集中控制型!系统在?不能完成自检功能】时,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指!示系统中不》能完成自检功能的自!带电源?型灯具、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的》部位 【 6.2.8  】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型号编制方法应【符合附录C》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