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规划《包括市、县(—市)域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庄规划《。其中城市《规划包括镇的—规划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总体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城《市分区规划以—及城市专业(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 各类城乡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生【效
—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
【
第五条《 ,市规划局《负责协调全市—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工作;【各县(?市)规划《局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工作 】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城乡【规划的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