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 , 建筑物退让
!
第二十一—条 :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
第—二十二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 (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附图一)应按表五!1,的规定不得小—于,最小距离
【 表《五~1
!
》
— 建筑类别
!
】 : 离界距离
! 》 建筑朝向—
:
— 住 宅 建 筑】
? 》 《 (—含第:十九条规定》的文教、卫生建【。筑) ?
】。非住宅建《筑 :
》
—
【 最小距离—(m)
— 》 最小距离(m【)
】
,
【 , 主—要朝向
》
【 《 (见附图】一)
— 》低层
— 4
【
— 4
!。
—
: 多层
!。
? 6
—。
, 《 , 5
—
?
》
: 高层】。
【 13
】。 , 9
【 ?
! 次—要朝向
【 : , — ? (见附《图一)
【 》低层
》 —2,
? 按消【防间距控制》
? , ,
—
— 多》层
】 4
《
按消!防间距控制 —
】 《
高!层
】 9
— 6.【5
:
: :
:
: ,
》 ?注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物按第四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界外是住宅建筑!。的除须符合》本条:第,(一)项《离界距离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第—四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
? ?(三)界《外是公共绿地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本条第》(一)项非住宅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
! (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得!逾,越规划红线》
: :
第二—十三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无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道:路主、次、支等【级分别?不得小于10米【、6米、4米—
,
》 第二十四条 】 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按下【。列规定控制》
(】一)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米的按道!路主、次、》。支等级?分别不得小于1【5米、10米、10!米
:
: ? ,(二) 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小于或等于【100?米的按道路主、次】、支等级分》别不得小于2—0米、15米、1】5米
》 , , , (三)《 :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具体》标准:。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但旧城《区最小不得小—于25米《规划新区最》小不得小于30米
!
《
第二十五【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道路》主、次、支等—级分别不得小—于30米、2—5,米,、20米并》按规定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
!第二十?六条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必须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外【还应符合表五2的规!定,
:表五~?2
:
【
! 建筑层数 】
《 主干道【与,主
】 【 干道交叉口 !。
》 主干道与次 !
: 】。。 》。 干道交《叉口
】 : ,次干道?与次
《
》 , , 】干道交?叉口
》 》 次干道《与支:
】 《 路—交叉口
— :
?
【 《 主
】 ,。 次
】 次—
》 ? 支
【
【
《。 低层【
《 ! 多层—
》 《15m
】 15m—。
1!0m
《 ? 10》。m
— ?6m
?
《 ?4m
?
—
—
《 高《层
! 2:0m
》 20m】
》 15m
【
, —1,5m
《 —10m
【 6m
!
】。
:
? 注(—1)交叉口道路【红线长度《均以道路《规划红线曲线段【相交处为斜》边段加两侧50M】直线段
! :。 ? ?。 ?(,。2)起算点》为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
:
】
【 :。第二十七《条 建筑物的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及?。专用管线和围墙等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
】 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执行;
】
?
第二十八【条 沿规划河【道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后退《沿,河两侧防洪堤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
》
》 第二十九—条 沿规划—高架路(桥》)两侧和城》市立交桥《周,围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后退规划高架路!(桥:。)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M后退》城市立交桥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40M》。
《
,
第三十条 !沿铁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除铁路线路交通!管理设施《外应符合以下—规定
— (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5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超过3米
】。 (二)铁路—两侧:高层建?筑、高大建》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 (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
— 第三?十一:条 : 在:规划建成区》之,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隔离带的宽】度具体规定》如下:
《 1》、 :国道、快速路—。两,侧各50米》;
】 2、 省道、【主要公路两》侧各:20米;《
? 》3、 次要公—路两:侧各15米
】 公—路规划红线的—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但】可耕种或绿》化造林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等 】
》 在规划建成】区之:外的县乡道路穿【越村镇?县乡道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时《村镇规划已经—批,准,的按批准的村镇【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村!镇规划的建筑物后】退县乡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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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货?运装卸泊位不—得设置在《规划:道路控制红线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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