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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
》第二十一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
:。 第?二十二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附图一)应按【表五1的规》定不得小《于,。最小距离
》
表—五~:1
!。。
】 建筑类别】
:
】 : 离界距离
】 — 建筑朝向 【
》 , 住 宅》 建 筑
—
【 【 (含第《十九条规定的文【教,。。、卫生建筑)
! 》 非住?宅建筑
】 :
:
【 最小距】离(m?)
! 最小?距离(m)》
:
】
! 主要《朝向
《
— : ? : (?见附图一)》 ,
低!层,
!4
【 4?
》
【
《 : 多层
】 , 6》
》。。 5
— 《
! ? 高层
】 : 13
—
? 9
】
【 :。
,
次要!朝向
— 】 (—。见,附图一)
】。 ?。 低层 》
【 ,2
】 按消?防间距?控制
—
《
! ? 多层
》
》 4
! 按?消防间距控制
!
—
】 : 高层
】。。。 》9
— 6.》5
》。
》
《
? ,。 注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物按第四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二,)界:外是住?宅建筑的除须—符合本条第》(一)?项离界距离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第四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 , :。(三)界《外,是公共绿《地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本条第(一)项非住!宅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
》 : (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得逾越规划》红线
! 第二十三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无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道路主、】次,。、支等级分》别不得小于10米】、,6米、?4米
! 第二十《四,条 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按下列【。规定:控制
— (《一)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米的按道—路主、?次、:支等级分别不得【小于15米、1【0米、?10米?
: (—二): 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小于!或等于100米【的按:道路主、次、支等】级分别不得小—于20米、1—5米、15米
【。。
(三)! 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具体标】准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但旧城区】最小不得小》于,25米规划》新,。区最小不得》小于30米
!
第》二十五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道【路主:。、,次、支等级分—别不得小《于30米《、2:5米、?20:米并按规《定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
—
,
,第二十?六条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必须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外还?应符合表五2的规定!
表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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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层数
—。 , , , 主干道与主 】
!。 《 :。 干道交《叉口
! 主干《道,与次:
》 【 》干道交叉口 —
【 次:干道:与次
! 《 》 干道交叉口
】
次干!道与支
【 :。 】 路《交叉口
》
【 , ?
《 《主
】 :。次
! 次
》 —支
》
《
《。。
《 低层 】。
?。 ? 】 , 多层
— 》 15m
! 15m
! ? , 1:0m:
1!0m
《 6【m
!4m
!。
?
— 《高层
— : 20m—
? 20m
!
, ? 15m
! 1—5m
】 :10m
【 , 6《m
? ?
:
】 注(1)!交叉口道路红线长】度均以?道路规划红线曲【线段相交处为斜【边段:加两侧5《0M直线段》
! 【。。 (2?)起算点《为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
】
—
《 第二十》。七条 建筑—物的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及专】用管线和围墙等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
【 : 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执行;】
《
,
第二十—八条 沿规划河】道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后退沿?河,。两侧:防,洪堤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
?
,
《 :第二十九条 沿规!划高架路(桥—。)两侧?和城市?立交桥?周,。围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后退规划》高架路(桥》)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M后!退城:市立:交桥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4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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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沿铁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除》铁路线?。路交通管理设施外应!符合以下《规定
【 (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5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超过3米!
(二)】。铁,路两:侧高层建筑、高大】。。。建,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 (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 ,
第三【十,一条 在》规划建成区之—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隔离带的宽度具!。体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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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国道、快—速,路两侧各50—米,;
【 2、《 省道、《。主要公路两侧各【20米;《
: 3、】 次要?公路两侧各》15米
【 公路规【划红线的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但!可耕种?。或绿化造林》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等
【 , 在规划—建,成区之外的县乡【道路穿越《村镇县乡道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时—村,镇规划已经批—准的按?批准的村《镇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村镇规划的建—筑物后?退,县乡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
】
》。 :第三:十二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货运装卸】泊位:不得:设置在规划道—路控制红线范—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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