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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
】
第二?十一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
》 第二十二》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 (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附!图一)应按表—。五1的规定不得小】于,最小距离
》
《 ,表五~1
!
【
:。 建【筑类别 《
】 《离界距?离
?
: 建筑!朝向:
】 住 宅 建 筑】
— 》 《 :(含第十九条规【定的文教、卫生建筑!。)
《 》 非住宅《。建筑
【
【
【 最小距离—(m)?
》 : 最小距离(m】。)
】
【
— 主要朝向
】 — : (【见附图一)
! 《。。 低层 《
,
【4
? ? 4
— ?
【
: 多层 !
? 6
【
》 5
【
【 ,
— 高层
【 13
!
— 9
【
《
】 次要朝向
!
】 (】见附图一) —
》 低《层 :
,
2
!
》 按消《防间距控制》
—
! 《 多?层
【 : 4
《 —。按消防间距》。。。控制
!。
,
:
》 《 :。高层:
】 9
《 《 6.5
!
【
:。
注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物,。按第:四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 (二)界外是住】宅建筑的除须符【合本条?第(一)项离界距】离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第四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三)界外《是,公,共绿地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本条!第(一)项非住宅】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
《 , (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得逾越规划红线】
第!二十三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无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道路主—、次、支等级—分别不?得,小于10米、6米、!4米
! 第二十四条 】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按下列规定控制【
,
: (》一)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米的按道《路,。主、次、支等级分别!不得小于15—米、10米、1【0米
》 , ,。 ,。 (二?) 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小》于或等?于1:00米的《按道路?主、:次、支等级分—别不得?小于:20米、15米【、15米
【 ? ,(三) 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具体标准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但!旧城区最小不得小于!。25米?规划新区最小—不得小于30—米
【 第二《十五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道路主】、次、支等》级,分别不得小于30米!、25?米,、20?米并按规定》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
》
第二十六!条,。 ,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必须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外还应】符合表五2的规定】
表五~2
!
— ?
【 建筑层数
】。 : , 主干道—与主
】 ! 干道《交,叉口 ?
主!干道与次《
:
《 《 干道!交叉口
》
, 次干】道与次
【 ! 干道交叉】口
】 , 次干?道与:支
【 : 【 路交叉口
!
— 《
》 主
—
? : 次?
【 次
!。 , 支
—。
!
】 低层
】 《 , : 多层
!
? 15m【
【 15m
— 1【。0,。m
【 1?。0m
【 6m
—
: 4m【
《
】
—。 , 高层
— 20】m
:
【20m
》 ? 15m
】 15】m
:
《 10m
】 —6m
!
】 注—(1)交叉口道路】红线长度均以道【路规划红线曲线段】相交处为斜边段加】两侧5?。0M:直线段
! 》 (2)!起算点为《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 :
《
!
第二【。十,七条: 建筑《物的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及专用管线和围】墙等: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
【
【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八【。条 ?沿规划河道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后【。退沿河两《。侧防洪堤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
《。
—第二十九条 沿】规划高架路(—桥,)两:侧和城市立交桥【周围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后退规划高】架路(桥《)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M后退城【市,立,交桥: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40M
】
》第三十条 沿铁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除铁路线!路,交通管理设》施外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5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超过3米
【 (二》)铁路?两侧高层《建筑、高大》建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
第—三十一条 在【规划建成区之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隔】离带的宽度具体【规定如?下
:
1】、 国?道、快?速路两侧《。各50米《;
!2、 ?省道、主要》公路两侧各20【米;
【 3、 —。次要公路两》侧各1?5米
! 公路规《划红线?的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但可耕?种或绿化造林—。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等
【 在规划【建成区之外的—县乡道路穿越村镇县!乡道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时:村镇规?划已经批准的按批准!的村镇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村【镇,规,。划的建筑物后退县乡!。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
!
《 第三十二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货,运装卸泊《位不得设《置在规划道路—。控制红线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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