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 !第二十一条》。 ,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 第《二十二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附图!一)应按《表五1的规定不得小!于,。最,小,距离  》   ?表五~1 】 】 : 》。 建筑类别 ! 【。。 离?界,距离 》 : 建筑】朝向 ? , 【住 :宅 :建 筑 ! 》 (含】第,十九条规定的—文教、卫生》建筑) — , : : 非住宅建筑— — ! ? 最《小距离(m) 】 》 最小距离—(m)? 】 ! 主》要,朝向 【 《 《 , (见附图【一) — 低—。层 : 4! 】4 — 【 多!层 【 6 》 5 ! 《 【 》 高层 【 《 13 【 : , 9 【。 【 《 《 次要《朝向 ? ? 《 , — , (见附《图一) ! 低层》 — : 2 ? — ,按消防间距控制【 【 】 多层】。 ? 《 , 4 ! 按消?防间:距控制 【 : ! 高层 ! — 9 】 6.》5 】 》   《  :注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物【按,第四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二)界外是住宅建筑!的除须符合》。本,条,第(一)《。项,离界距离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第四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    (三)界】外是公共绿地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本条第(《一)项非住宅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 !    (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得,逾越规划红线— 《 ?。 第二十三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无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道路主、次、!支等级分《别不得小于10米、!6,米、4米 【 》第,二十四条 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按下》。列规定控制》 ?  :  (一)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米《。的按道路主、—。次、:支等级分别不得【小于1?。5米、1《0米、?1,0米 —   ?(二) 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小于!或等于1《00米的按道路主】、次、支《等级分别不得小【于20米、》15米、1》5米 — , , (三) 》 ,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具体标》准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但旧城区!最小不得小于2【5米规划新》区最小不得小于【30米 《 ? 《第二十五条 —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道路主】、次、支《等级分别不》得小于30米、2】5米、20米并【按规定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 【 第二十六条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必须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外—。还,。应符合?。表五2的规定 】表,。五~2 ! 【 ? 建筑—层数 【 主干道【与主 ? 《。 , 】。 干道交叉【口 》 主干道与!次 【 【 干道交【叉口 】 次干道与次】 】 ?。 干【道交叉口《 !次干道与支 【 : ? ? 《。 : 路交叉《口 】。 :。。 , : 【 主 】 次 — , — 次 】 支 》 : ? — :。 ? : 低层 — — — , 多层 【 15m! ,。 — 15m — 1【0m 【 ?10m — 6m ! 《 4m — 【 — 高—。层 《 ? 20》m 】。 2:。。0m 【 ,。 15m ! : :15m? — 10m 】 : :。 6m 【 : ! 《 注(1)交叉口】道路红线长》度均以道路规划红】线曲线?段相交处为斜边段加!两侧50M直线段 ! 《 《 — :(,2):起,算点为?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 ! 》    【 第二十七条 】建,筑物的?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及专】用管线和围墙等【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 ? :   ? , 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八条: 沿规划河道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后退》沿河两侧防》洪堤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 — ? 《第二十九条 【。沿规划?高架路(《桥)两侧和城市【。立,交桥周围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后!退规划高架路(桥)!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M后?退城市?立交桥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40M】。 》 , 第?三十条 《 沿铁?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除铁!路线路交通管理设】施外应符合以—下规定 —    (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5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超—过3米  —  (二)》铁路:两,侧高:层建筑、高大建【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   (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 第三】十,一条 ? 在规划建成—。区之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隔离带的宽度【具体规?定如下   !  1、 国—道、快速路两侧【各5:0米;  】   2、 —省道、?主要公路两侧各【20米; 】    3、 次要!公,路两侧各15米 】    — 公路规划》红线的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但可耕种》或,绿,化,造林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等!   【  在规划建—成区之外的》县乡道?路穿:越村镇县《乡道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时村镇规!划,已经批准的按批准的!村镇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村镇规划的【建筑物后退县乡【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 — : : , 第三十二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货运装卸】。泊位不得设置在规划!道路:控制红线范围内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