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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
《
,
第二《十一: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 第二十《二条: , 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附图一)应—按表五1的规定不得!小于最小距离
【
《 ,表,。五~1
—
【
!。 建筑类别
【。
】 离界距离【
— 建—筑朝向
【 住 宅】 建 筑
】 , , — 》(含第十九条—规定的文教、卫生建!筑):
— 非住》宅建:筑
》
【
《 《 最小距离—(m)
— 最【小距离?(m)? ,
,
,
!
? —主要朝向
【 — : (【见附图一)
】 : 《低,层
》 ? 4
》 ? : 4
【
:
】 ? , 多层
》
《 : 6:
》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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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层
【。 : 1:3
!9
! ?。
】 次要朝向
【。。
》 ! ,。(见附?图一)
》
—。 低:层
【。 ?2
!按消防间《距控制 《
,。
—
! 多层
!。 《 4
【 ? 按消?防,间距:控制
】
】
高】层
《 ? 9
》
《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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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物按?第四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二)界外是】住宅:建筑的除须》符合本条《第,(一)项离界距离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第】。四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三)界外是公—共,绿地: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本条《第(:一)项非住宅—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
》 (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得逾越规划红线】
第!二十三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无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道路主】、次:、支等级分》别不得小《于10米、》6米、4米》
,
》 第二十》四条 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按下列【规定控制《。
【(一)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米:的按道?路主、次、支等级】分,别,不得小于《15米、1》0,米、:10米
《
《 (二《) 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小于!。或等于?100米的按道路主!、次:。、支:等级:分别不?得小于?20米?、15米、1—5米
!。(三) 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具体《标准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但旧!城区:最小不得小于—25米?规划新?区最小不得小—于30米
!
第《二十五?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道路主》、次、支《等,级分别?不得小于30米【、25米、》2,0米并按《规定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
第】二十六条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必—须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外?还应:符合表五2的规【定
表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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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层数 ?
》 主干道与主】
? 《 【 ?干道交叉口
【。
:。 主干道与!次 :
: : 】 , : 干道交叉口
! —次干道与次》
【 《 干道交!叉,口
— 次干道与支!
【 ,。 ? 》 路交叉《口
—。 :
【
主】
!次
【 次
—
, 支
!
—
—
【低层
—。。 ! 多层
】
?。 ? 15m
! 15》。m
】 ,10m
】 10m
】 —6m
—。 4m
】 《
《
》 :。。 ?高层: ,。
《 20m【
】20:m
《 15m
!
1】5m
【 , ,。 10m
》
, 6【m
《 ,
】
— , 注(1)交叉口道!路红线长度均以道路!规划红线《曲线段相交处为斜边!段加两侧50M【直,线段: ,
】 (!2)起算点为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 :
《
】
,
第—二十七条 建【筑物的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及专用!管线和围墙等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
】 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八条 沿规划河道!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后】退沿河两侧防洪堤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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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 沿规划高架路【(桥)两侧和城市】立交:桥周围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后:退规划高架路(桥】)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M后退城市立交桥!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4: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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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 沿铁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除铁路—线,路交通管理》。设,施外应符合》以下规定
— (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5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超过】3米:
(—二)铁路两侧高层】建筑、高大建—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
第三十一!条 在规划建成区!之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隔离—。带,的宽度具体规定【。如下:
? , 1、— 国道、《快速路两侧各50米!;
【 2?、 省?道,、主要公《路两侧各《20米?。。;
】 3、 次要公路两!侧各15《。米,
》 ?公路:。规划红线的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但可耕种或绿】化造林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等
!
在】规划建成区之—外的县乡道路穿【越村镇县《。乡,道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时村镇规划已经】。批准的按批准的村】镇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村镇规划的—建筑物后退县乡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
》 ,
第》三十二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货运装卸泊—位不得设置在规【划道路控制红线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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