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五章 ? 建筑物退让】。 《第二十一《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附!图一)?应按表五《1的规定不》得小于最小距离 】    《 表五~1 !。 《 , ? 建!筑,类别 》 【 离界》距离 《 — 建筑朝—向 : 】。住 宅? 建 筑 】 ! (含第十九!。条规:。定的文教、卫生【建筑)? 】。 非住宅建筑 ! 》 : ! 最小距离(m)! !最小距?离(m) 》 》 【 【。 主要朝向 【 : ! (见附图一!) 》 , 低》层 ! 4 【 : 4 】 ! 》多层 》 6 ! ? 5 【。 【 】 高层《 】 ,13 ! 9 》 》 《 【 次:要朝向 【 ? ? — (见附图一) 】 : —低,层 ? 《 2 — 按【消防间距控制 】 ? 【 【 多?层 《 《。 4 ! 按消防间距【控制 》。 ! 》 高层 】 ,。 《 9 ! 6.5 — 】   【。  注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物按第》四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二):界外是住《宅建筑的除》须,。符合本条第》(一)项离》界距离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第四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    (三)【界外:是公共绿地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本条第(一)项非!住宅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 !    (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得逾:越规划红线 ! 第二十【。三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无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道路主、次、—支等级分别不得【小于:10米、6米、4】米 —。 第《二,十四:条 : 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按,下列规定控》制, ,。 ?   ?(一)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米的按道路主、!。次、支等级》分别不得小》于15米、10米】、10?米   【 (:。二) 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小于或等【于100米的—按道路?主、次、支等级分】别不得小于20【米,、15米、》15米   ! (三?) ?。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具》体标准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但【旧城区最小不得【小于25米规划新】区最小不得小—于30米 ! 第二十五条 !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道路主】、次、支等》级分别不得小于3】0,米、25米、—2,0,。米并按规定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 ! : 第二十六条 !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必须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外还应符合表—五2的规定 【表五:~2 【 】 建】筑层数 》 ,。 》 主:。干道与主 — 】。 : 干道交叉!口 【 主干道与次 ! 【 【 干道交叉口【 , : —次干道与次 【 ! 干【道交叉?口 ? 次】干道与支《 】 : ,。 :。 : 路交叉口 【 —。 ! ? 主 】 次 】 》 ,次 【 支 】 》 , 【 :。 低层 】 》。。。 多!层 【 15m 】 1【5m — 10m 】 , 《 10m — 6m! 4!m ! 《 , , 高【层 【 20m 】 ? 20m 】 , 15【。m 《 15【m 【 10m — — ,6m: 》 :。 , 】 注(1)】交叉:口,道路红线长度—。均以道路规划—红,线曲线段相》交处为斜边段加两】侧50M直线段 ! — 【 (2)》起,算点为?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 ! ,   【  第?。二十七条 建筑物!的,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及专用管《线和围墙等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 ?    》 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执行》; 【 , 第二十八条 【 沿规划河》道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后,退沿河两侧防洪堤】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 !。 第二十九条】 , 沿规?划高:架路(桥)两侧【和城市立《交桥:周围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后退规划高》架路(桥)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M】后退城市立交桥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40】M !第三十条 沿铁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除!。铁路线路交》通管:理设施外应符—合,以,。下规定 》 :   (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5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超过【3米    (二!。)铁路?两侧高层建筑、高大!建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 (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 ? 第三—十一条 在—规划建成区之—。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隔离带的宽—度具体规定如—下,  》   ?。1、 国道、快速路!两侧:各,5,0米; —。  : ,  2、 省道【、主要?公路两侧各20【米;    ! 3、 次要—公路两侧各15【米 :     公路!规划红线《的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但可—耕种或绿化造—林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等》。  —   在规划建成】区之外的县乡道路穿!越村镇县乡道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时村镇?规,划已经?批准的按批准—的,村镇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村镇?规划的建筑物后退】。县乡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 ? —第,三十二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货运:装卸泊位不得设置在!。。规划道路《控制:红线:范围:内,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