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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
!第二十一条》。 ,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
第《二十二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附图!一)应按《表五1的规定不得小!于,。最,小,距离
》 ?表五~1
】
】
: 》。 建筑类别
! 【。。 离?界,距离
》 : 建筑】朝向 ?
,
【住 :宅 :建 筑
! 》 (含】第,十九条规定的—文教、卫生》建筑)
— , : : 非住宅建筑—
—
! ? 最《小距离(m)
】
》 最小距离—(m)?
】
! 主》要,朝向
【 《 《 , (见附图【一)
— 低—。层 :
4!
】4
—
【
多!层
【 6
》
5
!
《
【
》 高层
【
《 13
【 : , 9
【。
【
《 《 次要《朝向 ?
? 《 , — , (见附《图一)
! 低层》
— : 2
?
— ,按消防间距控制【
【
】 多层】。
? 《 , 4
! 按消?防间:距控制
【 :
! 高层 !
— 9
】 6.》5
】
》
《 :注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物【按,第四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二)界外是住宅建筑!的除须符合》。本,条,第(一)《。项,离界距离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第四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 (三)界】外是公共绿地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本条第(《一)项非住宅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
! (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得,逾越规划红线—
《
?。 第二十三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无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道路主、次、!支等级分《别不得小于10米、!6,米、4米
【
》第,二十四条 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按下》。列规定控制》
? : (一)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米《。的按道路主、—。次、:支等级分别不得【小于1?。5米、1《0米、?1,0米
— ?(二) 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小于!或等于1《00米的按道路主】、次、支《等级分别不得小【于20米、》15米、1》5米
— , , (三) 》 ,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具体标》准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但旧城区!最小不得小于2【5米规划新》区最小不得小于【30米
《
?
《第二十五条 —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道路主】、次、支《等级分别不》得小于30米、2】5米、20米并【按规定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
【
第二十六条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必须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外—。还,。应符合?。表五2的规定
】表,。五~2
!
【
? 建筑—层数
【 主干道【与主 ?
《。 , 】。 干道交叉【口
》 主干道与!次
【 【 干道交【叉口
】 次干道与次】
】 ?。 干【道交叉口《
!次干道与支
【
: ? ? 《。 : 路交叉《口
】。
:。。 , :
【 主
】 次 —
,
— 次
】 支 》
: ?
—
:。
? : 低层
—
— — , 多层
【 15m!
,。
— 15m
— 1【0m
【 ?10m
— 6m
! 《 4m
—
【
— 高—。层
《 ? 20》m
】。 2:。。0m
【 ,。 15m
! : :15m?
— 10m
】 : :。 6m
【 :
! 《 注(1)交叉口】道路红线长》度均以道路规划红】线曲线?段相交处为斜边段加!两侧50M直线段 !
《 《 — :(,2):起,算点为?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
!
》
【 第二十七条 】建,筑物的?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及专】用管线和围墙等【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
?
: ? , 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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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沿规划河道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后退》沿河两侧防》洪堤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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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沿规划?高架路(《桥)两侧和城市【。立,交桥周围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后!退规划高架路(桥)!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M后?退城市?立交桥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40M】。
》
, 第?三十条 《 沿铁?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除铁!路线路交通管理设】施外应符合以—下规定
— (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5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超—过3米
— (二)》铁路:两,侧高:层建筑、高大建【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 (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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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 在规划建成—。区之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隔离带的宽度【具体规?定如下
! 1、 国—道、快速路两侧【各5:0米;
】 2、 —省道、?主要公路两侧各【20米;
】 3、 次要!公,路两侧各15米
】
— 公路规划》红线的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但可耕种》或,绿,化,造林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等!
【 在规划建—成区之外的》县乡道?路穿:越村镇县《乡道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时村镇规!划,已经批准的按批准的!村镇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村镇规划的【建筑物后退县乡【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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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货运装卸】。泊位不得设置在规划!道路:控制红线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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