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 建筑物退让】。
《第二十一《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附!图一)?应按表五《1的规定不》得小于最小距离
】
《 表五~1
!。
《 , ?
建!筑,类别
》 【 离界》距离
《
— 建筑朝—向 :
】。住 宅? 建 筑
】 ! (含第十九!。条规:。定的文教、卫生【建筑)?
】。 非住宅建筑
!
》
:
! 最小距离(m)!
!最小距?离(m) 》
》
【
【。 主要朝向
【
: ! (见附图一!)
》 , 低》层
! 4
【 : 4
】
! 》多层
》 6
! ? 5
【。
【
】 高层《
】 ,13
! 9
》
》 《
【 次:要朝向
【 ? ? — (见附图一) 】
: —低,层
?
《 2
— 按【消防间距控制
】
?
【
【 多?层
《 《。 4
! 按消防间距【控制
》。
!
》 高层
】
,。 《 9
! 6.5
—
】
【。 注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物按第》四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二):界外是住《宅建筑的除》须,。符合本条第》(一)项离》界距离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第四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 (三)【界外:是公共绿地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本条第(一)项非!住宅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
! (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得逾:越规划红线
!
第二十【。三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无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道路主、次、—支等级分别不得【小于:10米、6米、4】米
—。
第《二,十四:条 : 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按,下列规定控》制,
,。
? ?(一)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米的按道路主、!。次、支等级》分别不得小》于15米、10米】、10?米
【 (:。二) 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小于或等【于100米的—按道路?主、次、支等级分】别不得小于20【米,、15米、》15米
! (三?) ?。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具》体标准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但【旧城区最小不得【小于25米规划新】区最小不得小—于30米
!
第二十五条 !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道路主】、次、支等》级分别不得小于3】0,米、25米、—2,0,。米并按规定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
!
:
第二十六条 !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必须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外还应符合表—五2的规定
【表五:~2
【
】
建】筑层数
》
,。 》 主:。干道与主
—
】。 : 干道交叉!口
【 主干道与次 !
【 【 干道交叉口【 ,
: —次干道与次
【
! 干【道交叉?口
?
次】干道与支《
】 : ,。 :。 : 路交叉口 【
—。
! ? 主
】 次
】 》 ,次
【 支
】
》 ,
【 :。 低层
】 》。。。 多!层
【 15m
】 1【5m
— 10m
】
, 《 10m
—
6m!
4!m
! 《
,
, 高【层
【 20m
】 ? 20m
】 , 15【。m
《 15【m
【 10m
—
— ,6m:
》
:。
,
】 注(1)】交叉:口,道路红线长度—。均以道路规划—红,线曲线段相》交处为斜边段加两】侧50M直线段
!
— 【 (2)》起,算点为?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
! ,
【 第?。二十七条 建筑物!的,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及专用管《线和围墙等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
? 》 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执行》;
【 , 第二十八条 【 沿规划河》道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后,退沿河两侧防洪堤】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
!。
第二十九条】 , 沿规?划高:架路(桥)两侧【和城市立《交桥:周围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后退规划高》架路(桥)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M】后退城市立交桥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40】M
!第三十条 沿铁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除!。铁路线路交》通管:理设施外应符—合,以,。下规定
》 : (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5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超过【3米
(二!。)铁路?两侧高层建筑、高大!建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 (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
?
第三—十一条 在—规划建成区之—。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隔离带的宽—度具体规定如—下,
》 ?。1、 国道、快速路!两侧:各,5,0米;
—。 : , 2、 省道【、主要?公路两侧各20【米;
! 3、 次要—公路两侧各15【米
:
公路!规划红线《的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但可—耕种或绿化造—林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等》。
— 在规划建成】区之外的县乡道路穿!越村镇县乡道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时村镇?规,划已经?批准的按批准—的,村镇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村镇?规划的建筑物后退】。县乡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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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货运:装卸泊位不得设置在!。。规划道路《控制:红线: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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