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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监督与投】诉 《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对政府投资、】政府融资项目—和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协调有关监督检【查工作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举报投诉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违法设置招标投!标的审?批事项增设审批条】件,。不得限制或者—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向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费用 【。。 第三十二条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执法专项检查、重!点抽查、专》。项,调查:以及重点建设—项目专项稽》查等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有关—行政部?门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有权调】取,和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三十三条 使【用国有?资金的招标项目招】标人收取招标文件费!、资料费等应当列】收,列支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审批部门、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招标投标活动【的信用记录记载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近三年》的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违规行为处—理,结果记录 第【三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投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受理案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调!查,处理:并书:面答复举报、投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