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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招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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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或者公用事业项目】应当招标
【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物业管理【等服务项目和货物】采购需要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招标】投,标程序按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依法必须审批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时应当同时【拟定:招标:范围:和方:式等事项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项目核!准后审批部门—应当在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通报《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和方式等情况经【核,准的项目招标—范围和方式需作改变!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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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及概算—已获:批准已取得》建设用地《征,用手续和工程建设】规划许可等有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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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获准;
】 (四)建【设项:目有相?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有满足投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
第—八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国有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项目以及】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应当在有!形市场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 (二)受自】然条件或《者环境限制不宜公】开招:标的;
》 (《三)拟?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费用与项目!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 , (四)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应当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 ,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招标
!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 ,。 , (二?。)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 ,(三)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四)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 (:五)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三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 (六)拟使用【的评标专家符—合有关规定
!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七日前按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权限向】。有关行政部门备【案;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省内实?施的重点建设—项目同时向省发【展计划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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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代:理业务不受》地区和行业限制 】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或者合》同,约定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合】理确定招标截止日期!。在,国家或者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上发布
! ?招标人拟限》制投标?人,数量的应当在招标】公告中声明》
第十二条 【招标人需要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预审《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人资格;
! (二)资—质等:级;
(三!)注册资本、财务】、人员、技术—、设备、《管理状况;
【 : (四)近》三年来履行类似合同!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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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不!得,因地:域、:行,业、所有制不同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以—。是否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为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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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一?般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范围、性质、【规模、?数量、标准和—主要技术要求—及交货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
(二【),评标方?法和标准、编制投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方式和截—止时间、投标—有效期和开》标地点;
— ?(三)合同》主要条款《及协议书格式;【
(四)】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资金和资【信证明、投标函及附!件、履约担》保,文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和说明;
! (五?)投标价格要求及】计算方?法;
(六!)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项目的标段—和工期;《
(—七)图纸《或者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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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其他应当说明!的问:题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当对—项目资金的来源和按!工程进度给付工程】款,情况作出说明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的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确定—。的建设范围、—建,。设标:。。准、投?资总额不得超—出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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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招标人!设定评标标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评分标》。准应当突出技—术、质量、履约能力!、商务?报价:等,合同实质《性内:容
《 招标人不得向!投标:。人提出招《标文件以《。外的其他要求不得】将投标人先》行垫资等其他要求】作为评标《。中标条件《
:。第十五条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应当保密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审查标底在评标时标!底不作为决定性标】准
提倡!实行:无标底招标和—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标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并按截》止,。期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 , 投标人发现招!。标文件内《容,和工程量有项目【重大遗漏或者—。计算差错的在投【标截止期以》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及时予《以书面答《复,并通:知所有投标人该【书面答复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也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十八条! 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与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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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之间》存在隶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
? 《投标人不《得,以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者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租借等】方式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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