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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  :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并《根据:审议情况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查、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公开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到有—关违法建设的—。举报:后对举报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第五十九条 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向下级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查员城乡规划!督察员对派驻地区】的城乡规划》。工,作进行督察》 第?六十条 城乡规划】督察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派驻地【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向派驻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提出:督察建议《     督】察建:议应当向派出机关】报告派?出机关应当核实【并可以视情形—向派驻地人民—政府发?出督察意《见书派驻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督察!意见书进《行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