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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 , 专项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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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专项基金【是指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立、用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节能建筑—的政府?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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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向规划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足额预缴专》项基金
!。第二:十七条?下,列建设工程经—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确!认后可免缴》专项基金》
(【一)人?防工:程;
【 《(二)私人住宅(】平房)?;
《 (三)建筑!工地的临《时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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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专项基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 : 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擅自减、《免、缓征专项基金!
】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 建《设、财政、监—。察、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加强对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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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完工但尚《。未抹灰或装饰—、加:盖前提请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进行验收!
经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验收:、检:测并经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核,实后:对于符?合下列返还专项基金!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在15日内返还专】。项基金并办理—。结算:手续;对于不符合】下列返?还专项?基金条件的不予返】还专项基金并向建】设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 》 (一)《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达到》。节能设计标准的按预!。缴总额的80%返还!专项基?金,;
【 (二)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达到】节,能设计?但使用粘土空—心,。制,品的按预《缴总:额的70%返还专项!基金:;
】 (三)非民用】建筑工程项》目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达到40%【以上的?按照实际《。使,用比例的《80%返《还专项基金;
! (四)—非民用建筑工程【项目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达到40%》以上但使用粘土空】心制品的按照实际使!用比:例的7?0%返还专项基【。金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缴的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 , 依照本办【法规定返还的—专项基金《充抵:工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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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专项基金必须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实行专《款专用其使用—范围是《。
《 (一)引进【、,新建:、扩:建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贷款贴息;》,
(!二)原有《。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贴息;—
【 (三)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节能建筑示范工【程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补贴;】
— (四》)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及》推广;
!。 (五)—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节能建筑的宣!传和:技,术培训;《,
【 (六)奖励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 (七)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节《能建筑有关的—其他开支《
前款!(一:)、(二)、—(三)、(四)、(!五):项的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专项基金支】出总额?的90%《
第三【十二条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的管理经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一)—管理机?构是行政《机关或者预算拨【款事业?单,位的:按照原渠道由—同,级财政?部门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
】(,二)管理机构目【前仍是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定暂从专项基金】中拨:付;
》 《(三)目前》。仍是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管《理机:。构的:管理经费今后应【当逐步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
—第三十三条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或者技—。术,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 (二)由!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
【 : (:三)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 (四)!经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专项基金年】度预算?;
《 (》五)财?政部门?根据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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