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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 建筑节能管—理 第十四条!凡,在城镇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均应按照国家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 第十】五条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应当逐步》向农村推广  !  : 农村新建和改建住!宅应当积极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 【。 ?第十六条鼓励引进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淘汰落?后的建筑节》。能技术、材料和设备!     对【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发展应当《。予以鼓励和支持】   《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 ,。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 (四)供热系【统节能?技,术和产品;  !  : (五)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   (六)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和设—。备;:     (】。七)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    (八)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  :  (九)》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第十:七条新建民用建筑】的集中供《热系:统应当达《。到节能?标准采暖系统应当】使用双管《系统   【  民用建筑—应当:逐步推行温度—调节:和户用?热量计量《。装置: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图中节能设计的内!容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节能标!准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要求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 《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 第二【十条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及:国家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保证《建筑节能《施工质量 【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设计进》行监理保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项,目在:质量:监督文件中应当【予,以,注,明, : 第二十四条!。民用建筑实行建筑节!能认定制度认定工作!由,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  :  : 民用?建筑节能认定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    《。 (一)检测机构】出具:的,建,筑节能热工性能现场!检测报告;—。 :   ? (二?)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设计变更文】件(包括热工计【算书:);   【。  (三)施—工图设计(包括建】筑节能设计核准)审!查文件?;     (!四)建筑节能材料】、产品、构(配)件!的相关性能》指标测?试,报告及产品合格【证;?     —(,五)其他有关资【料 》 第二十五条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筑节!能认定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认《定;对符合节能【标准的建筑项目发】给建筑节能认定证书!;对不符合》节能标准的不—予发给认定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    《建筑节能认》定证书是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文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