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信号灯GB14887-2011 建标库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信号灯的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出厂检验和质量一致性检验。

7.2  检验分类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

    ——产品进行安全认证时;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行业主管部门、国家或行业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

    按表8规定的试验项目和方法进行型式检验,如果有一个项目不符合第5章的要求,则判定为型式检验不合格。

7.3  出厂检验

   每组信号灯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由生产企业的质检部门依据表8规定的项目进行,生产企业可在表规定的项目基础上自行增加检验项目,但不得减少检验项目。若检验结果全部符合要求,则该批产品判定为合格产品。若检验结果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按情况进行返工或返修,返工、返修后的产品应再次进行检验。

7.4  质量一致性检验

    质量一致性检验是验证批量产品符合性的抽样检验,质量一致性检验的抽样按GB/T10111的有关规定进行。

    信号灯正常生产后,每两年应进行一次质量一致性检验。质量一致性检验的项目应包括表8规定的质量一致性检验项目,其中人工气候加速老化试验每四年进行一次。质量一致性检验可由生产企业自行检验,当生产企业能力不具备时,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

    质量一致性检验出现一项不合格,则应加倍抽取样品进行复验,必要时进行全性能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