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四!章 】 保障监督措【施 第二【十,三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主要用于下列—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   (一》)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标准制定; 】   (二)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 !。  (三)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 】  :(,四):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     结存的墙!改基金可《以,用,于民用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应用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   ?(一)建《造或者购买更—低能耗建筑的—; 《 ,  (二)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 【   》(三)应用可再【生能源的; 【 :  (四)推—广应:。用节能建筑材料、】。产品、设备的; !   (五—)依法?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民用建筑—节,能项目税收优—惠政策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金【采用多种模》式投资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投资人】按照约?定分享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获,得的收益 》。 第《。二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应《当,有利于促进城—乡民用建筑节能协同!发,展应:当,包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内容 【 第二十七条 】。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在全区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目》。录 : , ,     建设(开!发)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在】民用建筑的设—计和施工中》使用国家和自治区】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民用建筑节能—宣传、培训、指【导工:作   【  科技主管部门】向农村派《遣科技特派员应当包!括民用建筑节能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推广》、指导农村房屋【的节:能,建设:和节能改造》 : 第二十九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开发)单《位以及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检验、供热等相关单!位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 :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执行国家】能耗限?额标准对能耗—超过限额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实—行加价制度并限期实!施节能改造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标准!建立节能监测系【统并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能耗监测!系统:联网:对能:源消耗状况实施监测!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筑能源消耗【状况予?以公示? 第三—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技术监督【检查 《 第三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新建民用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纳入》工,程质量监管范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及设计!文,件对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实施监督对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并计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统计纳?入部门统《计范围?并会同统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指标体《系改进和规》范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方法确保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 第三—。。十五条 从事民】用建筑能效测评【的,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具备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检测设备等】条件取得国》家或:者,自治区民用建筑【能效测评资格并对其!测评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