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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 保障》监,督措施?
第》二十三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主要】用于下列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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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标准—制定;
【 (二《)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
《 (三》)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
— (四)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 , 》结存的墙改》。基金可以用于民用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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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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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造:或,者购买更低》能耗建筑的;
! : (二)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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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应用可再生—能源的;
— :。 (四)》推广应用节》能建筑材料、—产品、设备》的;
【 (五)依法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民用】建筑节能项》目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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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金采《用多种模式投—资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投】资人按照约定—分享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获—得的收益《。
第二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应当有!利于促?。进城乡?民用建筑节能协同发!展,应当包?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在全区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目录
【 建设(开】发)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在民用建筑的!设计和施工中—使用国家和自—。治区: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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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民用?建筑节能宣》传、培训、指导工】作
【 , 科技?主管部门《向农村?派遣科技《特,派员应当包括民用建!筑节能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推《广、指导《农村:房屋:的,节能:建设和节《能改造
【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开发)单位以及】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检验《。、供热等相关单位】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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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执行国》家能耗限额标—准,对能耗超过限额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实行加价—制度并限期实施节能!。改造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标准建立节能监!测系统并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能耗监测系统联!。网对能源消耗状况实!施监测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筑》能源消耗状况予以】公示
第三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技术: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新建民用!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纳】入工程质量》监管范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及设计!文件:对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实施监督《对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并计】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统计纳入部【门统计范围并—会同统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指标体系改进和规!范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方法?确保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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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从事民!。。用建筑?。能,效测评的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具备!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检测设备等【。条件取得国家或者自!治区民用建筑能效】测评资格并对其测评!。。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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