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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保障监督—。措施
第二十!三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主要用于下列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 (一)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标【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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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
》。 (:三)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
(四!)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 《结,存的墙改基金可【以用:于民用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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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 ? (一)建造—。或者:购买更低能耗—建筑的;
【 (《二)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
《 , (三?)应用可再生能源】的;
— (四)推广应用!。节能建筑材》料、产品、设—备的:;
(】五,)依法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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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民用建筑节能【项目税收优惠政策】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金采用多种》模式投资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投资人】按照约定分享—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获得《的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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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应当有利于促—进城乡民《用建筑节能》协同发展应》当包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在全》区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目录!
: 建设】(开发)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在:民用建?筑的设?计和施工中使用国家!和自治区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民用!。。建,筑节:能宣:传、培训、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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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主管》部门向农村》派,遣科技特《派员应当包括—民用建筑节能—。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推广、指【导农村房屋的节能建!设和节能改》造
》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开发)?单,位以及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检验《、供热等相关单【位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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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执【行国:家能耗限额》。。。标准对能耗超过限】额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实行:加价制度并限期实】施节能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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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标准建!立节能监《测系统并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能耗监】测系统联网对能源消!耗状况实《施监:。测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筑能—源消耗状况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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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技】术,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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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新建《民用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纳入】。工程质?量,监管范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及设《计文件对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实施监督对】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并计—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统计纳入部门】统计范围并》会,同统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指标:体系改?进和规范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方法【确保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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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 ,从事民用《建,筑能效测评》的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具备】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检测设备《等,条件取得国家或【者自:治区民用《建筑能效测评资格】并对其?测评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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