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 : 保障监《督措:施
: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主要用《于,下列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 (一?),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标准:制定;
】 (:。二,)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
】 (三)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
《。 (四)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 结存的墙!。改基金可以用于民用!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应用: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一)建《造,或者购买更低能【耗建筑的;
! (二)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
【 , (三)应用可再!生能源的;》
,
(四)推!广应用节能建筑材】料、产?品、设备《的;
(!五):依,法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五》条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民】用建筑节能项—目税收优惠政策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金采用多《种,模式投资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投资人按照约定分】享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获得:的收益
《
第二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应【当有利?于促进城乡民用建】筑,节能协同发展应当】包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内容
!。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在全区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目录
! 《建设(开发)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在,民用建筑《的设计和《施工中?使用:国,家和自治区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民用建筑节能—。宣传:、培训、指导—工,作
— 科技主管部】门向:农,村派遣科技》特派员应当包括民】用建筑节能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推广、指导【农村:房屋的节能》建设:和节能改造
】
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开!。发)单位《以,及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检验、供热等相【关单位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执行国家能耗限额标!准对能耗超》过限额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实行加《价,制度并限期实施节】能改造
—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标准:建立节能《监测系统并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能耗监测系统联网!对能源消耗》状况实施监测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筑能源消《耗状况予以》公示
?
第三十二条 !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技术《监督检查
【。
第三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新建民用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纳入工程质量—监管范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及设计?文件对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实施监督对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并计《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统计纳入【部门统计范》。围并会同《统,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指《标体系改进和—规范:。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方法确!保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
第三—十五:条 : 从事民用建筑能效!测评的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具备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检测》设,备等条件《取得国家《或,者自治区民用建【筑能效测评》资格并?对其测评《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