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四章 ! , 保障】监督:措施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主要用于下!列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 :   (一)—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标准【制定; 【 , (二)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   (【三)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 —  (?四)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 结存的墙改基金】可以:用于民用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应用《 :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   (一)—建造或者购买更低】能耗建筑的》; ?   (二)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   !(三)应用》可再:生能源的《;   (四!)推广?应用节能建筑材料、!产品、设备的—;   (】五)依法《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民用建筑节能【项,目税收?优惠政策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金采用多种模式【投资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投资—人按照?约定分享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获【得的收益 》 第《二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应当有利于【促进城乡民用—建筑节能协同—发展应当包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内容 】 第:二十七条 》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在全区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目录 — ?    建设(【开发:)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在民用建筑的设】计和施?工中使用国》家和自?。治区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民用建筑节能宣】传、培?训、指?导,工作:  》。   科技主管部门!。向农村?派遣科技特派—员应:当,包括民用《建筑节能《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推广!、指导农村》。房屋的节能建设和节!能,改造 《 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开发)【单位以及《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检验、供热等相关】单位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执行?国,家能耗限额标—准对能耗超过限【额,。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实—行加价?制度并限期》实施节能改》造 ?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标准建立节能】监测系统并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能耗监测系!统联:网,对能源消耗》状,况实施监测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筑能源》消耗状况予以公【示 ? 第三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技术监》督检查 《 ?第三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新建】民,用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纳入工?程质量监《管,。范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及》设计文件对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实施监督—对,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并计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统计纳入部门统】计范:围并:会同统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指:标体系改进和规【。范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方:法确:保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 : 第三十五条 】从事民用建筑能效】测评的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具备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检?测设备等条》件取:得国家?或者自治区民用【建筑能?效测评资格并对【其,。。测评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