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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 : , 保》障监督?。措施
第二】十三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主要用于》下列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 : (?一)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标准制《。定;
— (二)》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
】。 (三)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
》 (四)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 : : ,。结存的墙改基金可】以用于民用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应用
《。。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 (一)建—造或者购买更—低能耗建筑的;【
? : (二)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
— : (三)应用可再生!能源的;
! (四)推》。广应:用节能建筑材料、】产品、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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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依法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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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民用建筑—节能项目《税收优惠政策—。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金!。采用:多种模式投》资,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投资《人按照约定分享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获!得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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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应!当有利于促进城乡民!用建筑节能协—同发展应当包—。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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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在全】区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目录》
】建设(开发)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在!民用建筑的》设计和施工中使【用国家和自》治区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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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民用—建,筑,节能:宣,传、培训、指—。导工作
《
科技!主管:部门向农村派—遣,。科技特派员应—当,。包括民用建筑—。节能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推广、指导农村】房屋的节能》建设:和节能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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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开发)单位以!及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检验、供热】等相关单位》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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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执行国家能】耗限额标准对能耗】超过限额《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实行加价】制度并限期实施节】能改造?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标准建立节能监【测系统并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能耗监测系统!联网对能源消耗【状况实施监》测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筑能》源消耗状况予以公】。示
第三十二!条 :。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技术【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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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新建民用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纳入?工程质量监》管范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及设计】文件:对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实施监督对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并计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统!计纳入?部门统计《范,围并会同统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指标体系改进】和规范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方》法确保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第!。三十五条 从事民!。用建筑能效》测评的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具】备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检测—设备等条件取—得国家或者自治【区民用建筑能效【测评资?格并:对,其测评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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